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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20-00730 | 生成日期 | 2020-02-12 | 公開日期 | 2020-02-12 |
文件編號 | — — | 發布機構 | 中共無錫市委 無錫市人民政府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 — | ||
內容概述 |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全面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共渡難關保障經濟平穩運行的政策意見》精神,支持房地產企業、建筑施工企業積極應對疫情給企業生產經營造成的困難,保障城鄉有序建設,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見。 |
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保障城鄉有序建設的政策意見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全面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共渡難關保障經濟平穩運行的政策意見》精神,支持房地產企業、建筑施工企業積極應對疫情給企業生產經營造成的困難,保障城鄉有序建設,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見。
一、受疫情影響辦理納稅申報困難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筑業企業、房屋中介企業、房屋租賃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申報。對確有特殊困難而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至疫情結束,受疫情影響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受疫情影響導致重大損失、虧損嚴重的長租公寓企業,可申請服務業企業紓困專項資金補助。(責任單位:市稅務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
二、引導在錫銀行機構保持房地產和建筑施工企業信貸合理適度增長,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緩解企業流動性困難。采取有力措施幫助房地產和建筑施工企業渡過防疫困難期,保障我市實施疫情防控一級響應措施期間個人住房貸款的有序投放;對受疫情影響嚴重、到期還款困難的企業可予以展期,對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的貸款落實無還本續貸,并依調整后的還款安排報送信用記錄。(責任單位:人民銀行無錫市中心支行、無錫銀保監分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公積金中心)
三、已經領取施工許可證范圍內的樓棟,因疫情影響施工建設的,預售資金監管主管部門可依企業申請,對正常執行資金監管辦法的企業批準其可跨一個節點申請提前撥付重點監管資金。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前,累計申請使用額度不超過重點入賬監管資金的95%。(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四、已經領取施工許可證范圍內的樓棟,因疫情影響施工建設的,申請預售時原形象進度要求調整為按投資額計算,預售部分完成25%以上投資即可(裝配式建筑的形象進度要求不變)。每一批次申請銷售規模原則上高層商品房不少于2萬平方米、多層商品房不少于1萬平方米。(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五、已掛牌成交地塊,因疫情影響無法按期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出讓合同》的,競得人可申請延期簽訂,由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與競得人商議通過郵寄、快遞等不接觸方式進行,最遲可于我市疫情防控一級響應措施解除后5個工作日內簽訂。我市實施疫情防控一級響應措施期間無法現場交付土地和按期繳納出讓金的,企業可申請延遲交地和延期繳納出讓金,最遲可于我市疫情防控一級響應措施解除后5個工作日內辦理。(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財政局)。
六、受疫情影響的開發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企業申請,可根據屬地政府意見予以延期繳納,延期繳納時間自屬地政府批準延期之日起最長不超過6個月,并在竣工驗收前結清;延期繳納情況應在批準之日起十五日內報市財政局備案。(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財政局)
七、因疫情影響造成已出讓土地延期復工,不能按期開竣工的,開竣工時間相應順延,我市實施疫情防控一級響應措施期間不計違約責任;不能如期竣工驗收和交付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期限順延。(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市政園林局)
八、我市實施疫情防控一級響應措施期間,房地產行業主管部門牽頭組織開辦網上房交會,簡化程序,靠前服務,實現“不見面”政務服務,幫助房地產開發和中介企業促成交易。(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稅務局)
九、對租賃房屋屬于國有資產的中小企業,免收1至3個月租金。鼓勵其它產權人為經營困難的中小企業租戶減免或者緩收租金,具體由雙方協商確定。市住房租賃公共服務平臺優先支持幫助住房租賃企業聯盟實施紓困舉措,鼓勵互聯網平臺降低或者減免防疫期間的端口使用費。(責任單位: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各市(縣)區政府、無錫經開區管委會)
十、對受疫情影響不能按照原定時間開復工的建設項目,工期順延;無法按照原施工周期完工的,應重新合理確定施工周期。(責任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市(縣)區政府、無錫經開區管委會)
十一、各建設單位不得以搶工期、按原合同約定時間交付或違約扣款等為由要求施工單位加快工程進度,除施工單位故意怠于履行合同義務外,由此所產生的費用及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責任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市(縣)區政府、無錫經開區管委會)
十二、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的損失和費用增加,按照《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后我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及工程價款調整的指導意見》(錫建建市〔2020〕4號)執行。(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各市(縣)區政府、無錫經開區管委會)
十三、國有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施工,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項目工程款。若前期未按合同支付的,應盡快予以支付;對受疫情影響,資金確實存在困難的企業,經批準后可適當提高支付比例和進度。(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國資委,各建設主體,各市(縣)區政府、無錫經開區管委會)
十四、審計機關應依法加強對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工程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建設單位不得將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工程竣工驗收前,工程款應根據期中計量結果,按照工程交付時間節點進行支付。(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建設主體,各市(縣)區政府、無錫經開區管委會)
十五、為切實保障疫情防控相關采購項目順利進行,對于疫情防控急需的應急設施等建設項目,符合《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由業主采用非招標方式采購,或者在招標時酌情縮短有關時限要求。(責任單位:市行政審批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市(縣)區政府、無錫經開區管委會)
十六、各級政府和部門應當為保障我市城鄉有序建設提高項目審批效率,簡化審批流程,壓縮審批時限,全面推行“不見面”審批,實行備案制項目應“即報即批”。通過“告知承諾制”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等方式,加快手續辦理。住建部門應加強復工指導,主動上門服務,支持企業盡快復工。(責任單位:市行政審批局、各相關部門,各市(縣)區政府、無錫經開區管委會)
十七、其他有關企業運營成本、金融支持、穩崗就業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按照市委、市政府《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共渡難關保障經濟平穩運行的政策意見》執行。
中共無錫市委辦公室
2020年2月12日印發
來源:中共無錫市委 無錫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