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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20-01199 | 生成日期 | 2020-03-12 | 公開日期 | 2020-03-12 |
文件編號 | — —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司法局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 — | ||
內容概述 | 就修改《無錫市養老機構條例修正案(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送審稿)》)作說明和解讀 |
一、修改《條例(送審稿)》的必要性
2015年,無錫市率先在地級市出臺《無錫市養老機構條例》。《條例》在加強養老機構規劃建設、養老機構扶持發展、養老機構服務管理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截至2019年底,全市共有養老機構165家,養老床位超過4.1萬張,其中社會辦機構床位3.3萬余張,占比超過80%;護理型床位2.8萬余張,占比接近70%,在江蘇省乃至全國均排名前列。
2018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經修正后實施,其中對有關養老機構的設立、登記等內容進行了修改,《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通知》《省民政廳關于做好養老機構登記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對養老機構的登記和備案等相關工作進行了明確。同時,《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政策文件的出臺也對養老機構發展提出了新的要求。鑒于此,需對《條例》中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完善。
二、修改《條例(送審稿)》的主要依據和過程
本次《條例》的修改,主要依據了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江蘇省養老服務條例》,參考了民政部《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以及上海、廣東、南京等地養老機構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
根據2020年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2020年1月,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召開立法工作會議,正式啟動了《條例》的修改工作。市民政局成立了《條例》修改小組,組織專門力量開展修改工作;對各市(縣)區部分養老機構開展實地考察調研,了解養老機構在建設、運營、登記、管理等方面的實際情況;與各級民政部門及養老管理人員進行座談,了解《條例》貫徹實施效果,聽取對《條例》進行修改完善的意見和建議。在對《條例》進行初步修改后,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和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委進行了逐條梳理、論證和再次修改,形成《條例》(修正案征求意見稿),向相關市級機關部門、各市(縣)區及部分養老機構征求意見,并在市民政局管網上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經過對反饋意見的研究和討論,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和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委進行了第二次會商,對《條例》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在此基礎上,形成了現在的《條例》修正案(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有關問題
《條例》修正案(草案)為九章、六十二條,主要針對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不再實施養老機構設立許可、改為先登記后備案的有關規定進行了修改;根據近期出臺的支持養老服務發展的政策文件,對養老機構的扶持進行相關修改;同時按照深化養老服務“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就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等方面的內容進行了相應的修改。
(一)關于養老機構的設立
根據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及民政部、省民政廳相關文件,《條例》修正案(草案)規定,民政部門不再實施養老機構設立許可,養老機構依法進行登記后即可開展服務活動,并向登記部門的同級民政部門備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二)關于對養老機構的扶持
針對當前養老服務市場發展不平衡不充分、有效供給不足、服務質量不高的實際情況,有必要在養老服務領域著力打造具有影響力和競爭力的養老機構服務品牌,促進養老機構規模化、連鎖化發展;同時,為持續推動智慧健康養老產業發展,拓展信息技術在養老領域的應用,不斷充實“互聯網+養老服務”發展內涵,需要大力推進智慧養老服務。對此,根據國家、省、市近幾年連續出臺的養老服務政策文件中關于支持養老機構規模化連鎖化發展、推動智慧養老產業發展的要求,《條例》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相關條款,鼓勵發展品牌化和連鎖經營的養老機構,鼓勵發展智慧養老(第二十六條)。
(三)關于養老機構的監管
按照深刻轉變政府職能、深化養老服務“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設立養老機構由“先許可后登記”改為“先登記后備案”。對此,需要將工作重心從事前審批轉到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上來,要進一步落實監管責任,健全監管規則,創新監管方式,加快構建權責明確、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簡約高效的事中事后監管體系。《條例》修正案(草案)重點就建立跨部門協同監管機制、完善事中事后監管制度等方面進行了修改,厘清了各相關部門監管職責(第五十五條)。同時,為規范養老服務市場秩序,推進養老服務領域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提升信用監管效能,《條例》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對違法失信養老機構和從業人員予以懲戒的相關規定(第五十七條)。
來源:無錫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