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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 錫政辦發〔2019〕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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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10-14 16:07:12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無錫市市(縣)區政府
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
錫政辦發〔2019〕59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市(縣)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0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無錫市市(縣)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中發〔2017〕4號)、《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蘇發〔2017〕15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設區市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8〕51號)精神,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守住耕地紅線,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建立健全市(縣)、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制度,依據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各市(縣)、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適用本辦法。
各市(縣)、區政府對無錫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以及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負責,市(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
第三條 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遵循客觀公正、突出重點、獎懲并重的原則。
第四條 市政府對各市(縣)、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由市自然資源規劃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局、統計局(以下統稱市考核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檢查考核工作。
第五條 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在耕地占補平衡、高標準農田建設等相關考核評價的基礎上綜合開展,實行年度自查、期中檢查、期末考核相結合的方法。
從“十三五”起,每五年為一個規劃期。年度自查每年開展1次,由各市(縣)、區政府自行組織;期中檢查在每個規劃期的第三年開展1次,期末考核在每個規劃期結束后的次年開展1次,由市政府組織實施。
第六條 市政府根據無錫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無錫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結合生態退耕、災毀耕地、易地調劑補充耕地、補充耕地統籌任務等實際情況,確定各市(縣)、區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等考核指標。
第七條 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中各市(縣)、區耕地面積、生態退耕面積、永久基本農田面積等數據,以及耕地質量調查評價與分等定級成果,作為考核依據。
第八條 各市(縣)、區政府要按照國家、省和市統一要求,加強對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及高標準農田建設等的動態監測,在檢查考核年提交監測調查資料。
市政府依據自然資源信息系統和地理國情監測等綜合監管平臺及耕地質量監測網絡等,采用抽樣調查和遙感監測等方法和手段,對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及高標準農田建設等情況進行核查。
第九條 年度自查、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結果采用評分制。檢查考核基本評價內容由考核部門依據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國家和省相關評價內容等另行制定,并適時調整完善。
第十條 各市(縣)、區政府年度自查主要檢查所轄鄉鎮(街道)上一年度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動態監測以及補充耕地統籌指標任務落實情況等。
期中檢查內容主要包括規劃期前兩年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保護制度建設以及補充耕地統籌指標任務落實情況等。
期末考核內容主要包括規劃期內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保護制度建設以及補充耕地統籌指標任務落實情況等。
第十一條 各市(縣)、區政府根據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檢查考核基本評價內容,每年組織自查,并于4月底前向市考核部門報送年度自查情況。市考核部門根據各市(縣)、區政府自查結果和日常工作,形成全市自查情況報告,向市政府報告,并通報各市(縣)、區政府,納入各市(縣)、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
各市(縣)、區政府根據市政府期中檢查、期末考核工作要求開展自查,在期中檢查年和規劃期結束次年的4月底前,向市政府報送相應的自查情況,并抄送市考核部門。市政府根據情況組織實地檢查,對各市(縣)、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結果,向各市(縣)、區政府通報。期中檢查結果納入各市(縣)、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
市(縣)、區政府對自查情況及相關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二條 市政府根據考核結果,對認真履行耕地保護責任、成效突出的市(縣)、區政府,以及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土地綜合整治項目、耕地提質改造項目、耕地質量提升資金以及耕地保護補償激勵等方面予以傾斜。考核發現問題突出的市(縣)、區政府要明確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該市(縣)、區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查。
第十三條 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列為市(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領導干部問責的重要內容。
第十四條 年度自查、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結果抄送市委組織部及市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糧食等部門,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等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各市(縣)、區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對鄉鎮(街道)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并報市政府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無錫市市(縣)、區級政府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錫政辦發〔2007〕24號)同時廢止。
責編: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