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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 錫政辦發〔2019〕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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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10-21 13:18:56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無錫市電子證照應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錫政辦發〔2019〕61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電子證照應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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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電子證照應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市電子證照信息采集、制證頒發、共享使用、監督管理,支撐“互聯網+政務服務”的建設和應用,推動政務服務“一網通辦”,方便企業群眾辦事,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國務院關于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江蘇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組織實施電子證照信息采集、制證頒發、歸集入庫、共享應用、監督管理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證照庫,是指由市級統一規劃建設,具備電子證照數據歸集、存儲、查詢、核驗等功能的管理信息系統。
本辦法所稱電子證照,為非涉密電子證照,是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組織依法制發的以數字方式存儲、傳輸的各類證件、執照、批文、鑒定報告、證明材料等電子材料。
本辦法所稱發證單位,是指依據法定職責制作簽發電子證照的行政機關、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用證單位,是指在依法履職過程中共享使用電子證照的行政機關、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的持證主體,是指電子證照的簽發對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 電子證照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藴式y一。電子證照的制證簽發、數據歸集、共享應用等活動應當遵循國家和省市信息共享管理相關技術與業務標準規范。
?。ǘ┩刃ЯΑ0凑諛藴室幏渡傻碾娮幼C照與紙質證照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為法定辦事依據和歸檔材料。
?。ㄈ崟r歸集。電子證照應當與實體證照同步生成、發放,實時推送歸集。
(四)共享互認。按照標準規范生成的電子證照,在各用證單位之間共享互認。
?。ㄎ澹﹥炏仁褂谩7部梢酝ㄟ^共享獲得電子證照的,應當優先使用,不得要求辦事企業群眾提供實體證照。
?。┘s建設。電子證照庫由全市統一建設,各市(縣)區、無錫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經開區)未經同意不得另行建設。經同意建設的電子證照庫,應當與市電子證照庫實現數據對接。
(七)安全可控。管理單位、發證單位、用證單位等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技術措施,保障電子證照安全可控。
第五條 市行政審批局為市級電子證照管理單位,負責統籌規劃、協調推進全市電子證照庫的管理、使用工作;負責制定政務服務電子證照清單,編制和完善政務服務電子證照共享目錄,指導、推廣、督促電子證照的應用。
市大數據管理局負責市電子證照庫的建設與維護,承擔證照數據的信息共享、信息安全等技術保障工作。
市檔案部門負責指導推進證照電子文件歸檔和電子檔案管理利用工作。
市相關部門負責落實、推進本系統電子證照管理工作,統籌協調本系統按照市統一標準制發、歸集、應用電子證照。
各市(縣)區、經開區電子證照管理單位由市(縣)、區政府和經開區自行指定,負責督促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機關、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按市統一標準制發、歸集、應用電子證照。
第二章 制發與歸集
第六條 市、市(縣)區、經開區電子證照管理單位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發證單位編制電子證照目錄,明確證照名稱、發證單位、證照類型、持證主體、證照模板、照面信息等,并通過市電子證照庫,對目錄進行同步更新和維護。
第七條 發證單位負責本單位電子證照的信息采集、信息審核、制作簽發等工作,并對證照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負責;業務辦理中產生的實體證照信息,包括證照的變更、年審、年檢、掛失、抵押、暫扣、注銷等全過程管理信息,應與電子證照實行同步更新。
第八條 發證單位應當把制發電子證照的照面信息、過程管理信息同步歸集到市電子證照庫,確保歸集入庫的數據與證照實際狀態一致。
第九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發證單位應將有效期內未歸集的存量電子證照和有條件實現電子化的歷史實體證照信息逐步歸集到市電子證照庫。
第十條 發證單位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時制發、注銷、更新電子證照的,應當采取應急措施并同步上報管理單位,在故障排除后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補錄工作。
第三章 共享與應用
第十一條 用證單位根據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梳理本單位用證清單,并細化應用場景,按照授權共享機制,依法在用證清單范圍內應用電子證照。所需電子證照未列入市級政務服務電子證照清單的,應及時向本級電子證照管理部門提出電子證照共享申請,電子證照管理部門應會同市大數據管理局及發證單位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解決。
第十二條 市大數據管理局應通過技術手段設置電子證照庫的查詢、調用權限,確保用證單位在業務范圍內規范應用電子證照。用證單位原則上應當將本單位業務系統與市電子證照庫對接,通過調用市電子證照庫用證接口的方式,使用、查閱、核驗、打印電子證照信息,依法依規應用電子證照。
第十三條 持證主體經過身份認證后,可以通過市政務服務網或江蘇政務服務APP查詢其所持電子證照的持證列表、證照詳情等信息。
第十四條 用證單位根據持證主體所提供的身份信息,通過政務服務管理平臺核驗身份信息,并調用與應用場景相關聯的電子證照,實現相應的紙質材料免提交。
第十五條 發證單位應當為經過身份認證的持證主體提供電子證照到期提醒的信息推送服務。
第十六條 發證單位、用證單位應將業務辦理中生成和應用的電子證照依法進行電子存檔。
第十七條 鼓勵供水、供電、供氣、通信以及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單位在經濟社會活動中廣泛應用電子證照。
第十八條 持證主體對電子證照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有異議的,可以通過12345政府公共服務熱線提出異議。發證單位收到熱線處置工單后1個工作日內對相關電子證照進行異議標注,在5個工作日內核實情況,并將處理結果告知異議人。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 市大數據管理局負責建立全市電子證照的安全管理制度,指導各地、各部門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加強電子證照庫的安全基礎設施建設,建立電子證照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對市電子證照庫實行異地備份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定應急預案和數據備份恢復制度,實現電子證照信息安全可控。
第二十條 發證單位和用證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指定專人負責電子證照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發證單位和用證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市電子證照庫的安全管理要求,加強本單位業務系統和電子證照的信息安全管理,保障電子證照信息合法合規使用,保護持證主體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十二條 發證單位和用證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優化業務流程、完善辦事指南,消除電子證照推廣應用的制度障礙。
第二十三條 市大數據管理局應當建立電子證照制發、更新、使用、注銷等全過程日志記錄。日志記錄的保存,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電子檔案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市、市(縣)區、經開區電子證照管理單位應當通過隨機抽查、模擬辦事、電子督查等方式對各地、各部門發證單位和用證單位的電子證照歸集和應用情況進行日常督查,督促發證單位持續提高數據歸集的及時性、完整性和準確性,持續提高用證單位電子證照的適用率、應用率和成功率。
第二十五條 市檔案局、市司法局、市行政審批局、市大數據管理局應當加強對電子證照工作的效能監督,電子證照制發和應用工作納入地區高質量發展和部門年度績效考核。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行政審批局負責解釋。
責編: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