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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日期 | 2020-05-18 17:2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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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日期 | 2020-08-01 17:28:34 |
頒發部門 | 無錫市人大常委會 |
實行狀態 | 執行中 |
關于印發《無錫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通知
錫人發〔2020〕11號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無錫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已由無錫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 2020年4月 30 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20 年 5 月 15 日批準,自 2020 年 8 月 1日起施行。現將《無錫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 年5月 19 日
無錫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 21 號
《無錫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已由無錫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 2020年4月 30 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20 年5月 15 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 年5月 18 日
無錫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2020年4月30日無錫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0 年 5 月 15 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建設工程有關單位和人員質量責任
第三章 建設工程各階段質量責任
第一節 前期階段
第二節 材料進場
第三節 工程施工
第四節 竣工驗收
第五節 保修使用
第四章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新建、改建、擴建等活動以及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工作納入考核體系,建立協調機制,解決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重大問題。
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市政園林、人民防空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規劃、市場監管、應急管理、大數據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市政園林、人民防空等部門可以委托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實行政府監管、企業負責、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
第七條 工程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
第八條 推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信息化,實行數據共享、智慧監管,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現代化水平。
第九條 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和新型建筑材料,推動建設工程質量創優,推進建設工程高品質建設。
第十條 建設工程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制度,引導會員單位、從業人員依法從事工程建設活動,提供優質服務,維護行業秩序,提升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提升建設工程質量的活動。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提升建設工程質量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章 建設工程有關單位和人員質量責任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體系,落實建設工程質量責任,按照各自責任對建設工程活動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工程質量首要責任,應當對建設工程各階段實施質量管理,督促建設工程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落實質量責任,處理建設過程和保修階段質量缺陷和事故。
第十四條 勘察單位對建設工程勘察質量負責,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開展勘察工作,提供真實、準確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
第十五條 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設計質量負責,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開展設計工作,設計文件深度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以及實際施工要求。
設計文件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應當明確質量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施工質量負責,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施工單位應當與建筑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并進行職業技能和質量安全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經教育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不得進場施工。
第十七條 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實施分包的,分包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技術條件,并對承擔的勘察、設計、施工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單位進行質量管理,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工程建設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
第十九條 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生產、供應單位對產品質量負責,應當在進場時提供真實、有效和完整的質量證明文件。
第二十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對產品質量負責,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技術管理人員和檢驗、試驗設備,對原材料、配合比、混凝土質量等進行檢驗,并向采購方提供真實、有效和完整的質量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檢測質量負責,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檢測人員和儀器設備,在許可和認證范圍內承接業務,開展檢測活動,并對檢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授權委托書,明確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簽署建設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負責組織協調建設工程各階段的質量管理工作,督促有關單位落實質量責任,并對其違法違規或者不當行為造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問題或者事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勘察、設計、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因勘察、設計、施工導致的建設工程質量問題或者事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對施工質量依法承擔監理責任。
第二十三條 施工現場實行全員實名制信息化管理制度,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進行登記和檢查,記錄施工人員的身份信息、培訓情況、職業技能、從業記錄等信息。
第二十四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并對簽署的技術文件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依法承擔質量責任。
第三章 建設工程各階段質量責任
第一節 前期階段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推進建筑信息模型、大數據、物聯網等信息化技術在勘察、設計、施工和運營維護全過程的應用集成,實現工程建設項目數據共享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要求、技術標準、工程造價管理規定和工程計價依據,合理確定工程建設費用。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還應當科學合理確定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和最高投標限價。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工程質量檢測等單位承擔工程業務。
勘察、設計和施工工期確定后,建設單位不得任意壓縮;確需調整且具備技術可行性的,應當提出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技術措施和方案,不得降低工程質量標準。調整勘察、設計和施工工期涉及增加費用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相應增加的費用。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由多個單位合作設計的,各設計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各自工作內容和責任劃分。
建設工程分階段進行合作設計的,各設計單位分別承擔相應階段的設計質量責任。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發包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合理劃分標段,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依法應當進行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應當提供滿足施工招標需要的設計文件以及其他技術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的投標人應當不低于成本價競標。中標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獨立承包或者聯合共同承包。禁止任何形式的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應當注明重點部位和環節,并按照規定經審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一條 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二節 材料進場
第三十二條 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建立材料進場登記制度,查驗相關質量證明文件,將供應單位、使用單位、材料技術指標、抽樣檢測等信息登記存檔。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預拌混凝土等進場材料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按照規定對涉及結構安全的項目進行抽樣檢測,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進行見證取樣檢測。
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監理單位應當對需要執行見證取樣檢測制度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等取樣、封樣、送樣過程進行見證。見證過程應當留有影像記錄,檢測部位應當做好相關標識、標記。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編制檢測方案并負責實施,其檢測成果、結論應當真實反映工程實體和試塊、試件以及有關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質量,不得弄虛作假。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將委托信息、檢測數據、檢測報告等內容同步上傳至全市統一的建設工程質量信息化管理平臺。
第三十六條 發現檢測結果不合格且涉及結構安全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自出具報告后二十四小時內,報告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市政園林、人民防空部門;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市政園林、人民防空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
第三節 工程施工
第三十七條 依法應當申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按照基本建設程序依法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領取施工許可證后,施工單位方可進行施工。
施工許可證領取后,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建設工程質量責任:
(一)建立、執行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對施工主要工序、關鍵節點實施樣板制度;
(二)施工前根據建設工程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專項施工方案;
(三)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與建設工程項目規模和技術難度相適應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對檢驗批、分項和分部工程質量進行自檢和驗收,保證質量驗收文件的內容真實、有效、完整,留存原始記錄、影像資料;
(五)及時報告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和隱患,并對建設工程質量問題進行整改;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質量責任。
第三十九條 勘察單位應當解決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及施工中與勘察工作有關的問題。
設計單位應當說明設計意圖,解釋設計文件,配合施工,解決施工過程中因設計引起的相關問題。
第四十條 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建設工程質量責任:
(一)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監理機構,明確總監理工程師,按照規定配備與建設工程項目規模、特點和技術難度相適應的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采取巡視、平行檢驗、旁站等方式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理。
(二)審查施工單位現場質量保證體系并監督執行,發現施工單位項目管理機構及其崗位人員不符合配備標準、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未在施工現場履行職責或者分包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可以要求暫停施工。
(三)發現涉及結構安全等重大質量問題的,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同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停工整改的,報告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市政園林、人民防空部門。
(四)對施工質量進行驗收,保證驗收文件內容真實、有效、完整,并留存原始記錄、影像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質量責任。
第四節 竣工驗收
第四十一條 單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先進行質量自檢;自檢合格的,監理單位應當組織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預驗收。
竣工預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形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
第四十二條 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分戶驗收。
第四十三條 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合格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形成經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項目負責人簽署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記錄,作為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記錄中各方意見簽署齊備的日期為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時間。
第四十四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設置永久性標牌,載明建設工程名稱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名稱以及項目負責人姓名等內容。
第四十五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且消防、人防、環境衛生設施等按照規定驗收合格后,建設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通信工程、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環境保護設施、特種設備等交付使用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驗收。
第四十六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建設工程檔案移送檔案管理機構。
第五節 保修使用
第四十七條 鼓勵從事住宅房地產開發的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投保建設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
第四十八條 鼓勵從事住宅房地產開發的建設單位在房屋銷售前,辦理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擔保。保修擔保范圍包括工程防水、保溫、管線、電梯等影響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項和分部工程。已經投保建設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且符合規定的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的,可以不再辦理保修擔保。
其他建設單位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五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履行質量保修義務。
建設單位的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計算。
質量保修期限內的住宅工程,經維修的部位驗收合格后,維修部位的保修期限重新計算。
第五十一條 建設單位對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的質量問題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查明原因,并按照技術標準、設計要求制定維修方案后組織實施。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應當配合。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單位對維修質量進行檢查和驗收。
第五十二條 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后,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設計功能和使用說明使用,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檢查制度,定期組織檢查維護、安全評估等活動。
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建筑主體、承重結構和重要使用功能。
第四章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設全市統一的建設工程質量信息化管理平臺,建立建設工程質量差別化管理制度,健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工作機制。
第五十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市政園林、人民防空等相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標準,制定全市統一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標準。
第五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市政園林、人民防空部門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情況,制定建設工程監督計劃,并組織實施。
受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建設工程實體質量、相關主體的質量行為等開展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包括下列內容:
(一)檢查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
(二)抽查涉及建設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
(三)抽查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相關主體的工程質量行為;
(四)抽查進入施工現場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預拌混凝土質量;
(五)對建設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
(六)組織或者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七條 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五十八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市政園林、人民防空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有關單位及從業人員信用考核評價體系,在行業管理中全面應用信用評價結果,并按照信用評價結果實行分類管理。
第五十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市政園林、人民防空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組織形式、程序等進行監督;發現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進行整改,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六十條 建設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市政園林、人民防空部門報告中止施工的原因和期限,并按照規定做好建設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條 建設工程有關單位應當向全市統一的建設工程質量信息化管理平臺報送真實準確的工程信息。
工程信息包括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的基本情況、工作開展情況、服務質量、誠信狀況等內容。
第六十二條 下列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
(一)建設工程質量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流程、辦事指南;
(二)建設工程有關單位的誠信情況;
(三)經調查取證確認的主體結構安全隱患和主要使用功能缺陷等質量違法行為以及處理結果;
(四)依法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三條 鼓勵公民參與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評議。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和違法違規行為,都有權舉報、控告、投訴。
第六十四條 建設工程相關行業協會按照其章程組織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業務培訓和質量行為自律教育,開展建設工程質量評優活動,發現建設工程質量違法行為,及時報告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未對原材料、配合比、混凝土質量等進行檢驗,或者未向采購方提供真實、有效和完整的質量證明文件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監理單位對取樣、封樣、送樣過程未進行見證,見證過程未留有影像記錄或者檢測部位未做好標識、標記的,由住房城鄉建設、市政園林、人民防空部門依照法定職權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市政園林、人民防空部門依照法定職權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相關技術標準編制檢測方案和實施的;
(二)檢測成果、結論不能真實反映工程實體和試塊、試件以及有關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質量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委托信息、檢測數據、檢測報告等內容同步上傳至全市統一的建設工程質量信息化管理平臺的。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市政園林、人民防空部門依照法定職權責令改正,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對檢驗批、分項和分部工程質量進行自檢和驗收,質量驗收文件的內容不真實、不完整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工程質量問題進行整改的。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監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市政園林、人民防空部門依照法定職權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發現涉及結構安全等重大質量問題,未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或者施工單位拒不停工整改、不執行監理單位停工整改要求時未報告的;
(二)未對施工質量進行驗收,或者驗收文件內容不真實、不完整的。
第七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搶險救災建設工程、臨時性建設工程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工程,不適用本條例。
第七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責編: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