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0年07月24日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文號 | 錫政辦發〔2020〕10 號 |
---|---|
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3-04 17:59:21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無錫市哲學社會科學
優秀成果評獎辦法的通知
錫政辦發〔2020〕10 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 年3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無錫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全市社會科學工作者積極探索、勇于創新,以優秀的研究成果促進哲學社會科學學科建設、理論發展、人才培養以及決策科學化,推動哲學社會科學事業繁榮發展和哲學社會科學強市建設,加快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更好地為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服務,市人民政府設立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是全市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領域的最高獎,每兩年開展一次評獎工作。
第三條 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理論聯系實際,推進哲學社會科學理論創新,展示社科研究成果,促進社科學術交流和合作,更好地為黨和政府決策服務。
第四條 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包括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領域的優秀學術著作(含專著、工具書、古籍整理、譯著)、論文、研究報告(含調研報告、咨詢服務報告)和普及成果(教材、教輔讀物和文學藝術類作品除外)。
第五條 評獎工作由市政府成立的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委員會(以下簡稱評獎委員會)負責實施。
評獎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評獎辦)設在市哲學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以下簡稱社科聯),具體負責評獎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分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獎勵成果總數不超過 160 項,其中一等獎不超過 15項、二等獎不超過 45項。
同一次評選中,每位申報人只能獲得一項獎勵。
第七條 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額標準為:一等獎1萬元、二等獎 5000 元、三等獎 2000 元。
第八條 獎項設定和獎金數額保持相對穩定,如確需調整,由市社科聯會同市財政局研究提出具體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評獎所需經費,由市財政局審核安排。
第九條 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審堅持正確的學術導向,以學術質量、社會影響、實際效果為衡量標準。
?。ㄒ唬┇@獎成果必須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觀點鮮明、論據充分,資料翔實、數據準確,邏輯嚴密、方法科學,具有創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體現政治標準與學術標準的統一。
(二)學科學術研究類獲獎成果應當在理論上有所建樹,在學術上有所創新,填補本研究領域的某些空白,推動學科建設和理論發展,得到學術界的重視和好評。
?。ㄈ醚芯款惈@獎成果應當在解決國家和區域(特別是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現實問題上有所突破,為黨委、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提供具有重要參考價值的決策咨詢意見和建議,產生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普及類獲獎成果應當具有較強的科學性、知識性和可讀性,在推進馬克思主義大眾化、宣傳闡釋黨的創新理論、解答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以及傳播普及人文社會科學知識方面產生良好社會效果。
第十條 申報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應當是本市個人或者集體的研究成果、本市個人或集體為第一或第二署名人的合作研究成果。
第十一條 申報的成果,應當是在規定的時限內發表的成果。一位申報者最多可申報兩項成果。
第十二條 申報成果存在知識產權爭議或者署名人有爭議的,在爭議解決前不得申報;申報成果已經獲得國家、省部級或者地廳級獎勵的,不再申報、參評。
第十三條 申報人應當按規定填寫申報表,向評獎辦或者評獎委員會的委托申報點提交申報表、成果原件、佐證資料等材料。
申報材料應當真實可靠。
評獎委員會的委托申報點為市各社科學會,各市(縣)、區黨委宣傳部(社科聯),市委黨??蒲刑幒驮阱a高校社科處(科研處)。各委托點負責接受本地區或者本單位的申報材料,并匯總后報評獎辦。
第十四條 評獎辦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在政府門戶網站或者其他主要媒體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 10日;公示結束后,組織專家對申報成果進行審讀評分。
第十五條 評審工作堅持質量第一、寧缺毋濫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評審分學科評審組初評、綜合評審組復評和評獎委員會終評三步進行。
第十六條 學科評審組由在社科領域中具有較高學術、研究、管理水平和較強決策咨詢能力的專家組成。
學科評審組根據評分標準和評審規則打分,進行初評,形成評審意見和推薦名單。
第十七條 綜合評審組由各學科評審組負責人、學科評審組部分評委、有關專家及評獎辦人員組成。
綜合評審組按照分數優先、兼顧學科(地區)均衡的原則對初評推薦的成果進行評價,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推薦市優秀成果獎擬獲獎成果和獎勵等級。
第十八條 評獎委員會召開終評會議,根據省優秀成果獲獎情況及綜合評審組的推薦,擬定獲獎成果建議名單。
評獎委員會終評會議應當有 2/3 以上委員參加。其中,一等獎的擬獲獎成果,應當經到會委員 2/3 多數無記名表決通過;二等獎、三等獎的擬獲獎成果,應當經到會委員 1/2 多數無記名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 評獎委員會擬定的獲獎成果建議名單,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或者其他主要媒體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 10 日;公示結束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核批準評獎結果。
第二十條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如有異議,可以書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證明材料)向評獎辦提出。單位提出的異議,須在異議材料上加蓋本單位公章,并寫明聯系人姓名、通訊地址和電話;個人提出的異議,須在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并寫明本人的工作單位、通訊地址和電話。不符合本款規定和要求的異議,不予受理。
評獎辦應當及時對異議進行核查處理,并將核查處理情況告知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評獎辦對提出異議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保密。
第二十一條 依法認定屬于剽竊、剝奪他人研究成果,騙取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由評獎委員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構成侵權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參與評獎的評審人員與工作人員應簽訂保密承諾書,嚴格遵守科研誠信要求和職業道德,按照評獎規定和程序獨立、客觀、公正開展工作,對相關信息保守秘密;與申報人及成果署名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三條 對在評獎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者違反評審工作紀律的評審人員取消評審資格,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 嚴格科研誠信管理,相關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記入信用記錄。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評獎委員會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無錫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辦法的通知》(錫政辦發〔2018〕58 號)同時廢止。
責編: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