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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 錫政辦發〔202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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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2-24 18:02:51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無錫市使用財政性資金
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錫政辦發〔2020〕7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使用財政性資金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 年2月24日
無錫市使用財政性資金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無錫市使用財政性資金信息化項目(以下簡稱信息化項目)的統籌規劃和統一管理,提高信息化項目建設運營績效,實現全市政務信息基礎設施共建共用、信息資源共享利用、信息系統自主可控,提升我市智慧城市和信息化建設總體水平,根據國家、江蘇省信息化管理有關規定和《無錫市促進信息化發展辦法》(市政府令第 137號)《市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錫政發〔2019〕28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信息化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本級一級預算單位以及下屬事業單位(以下統稱項目實施部門)使用財政性資金(含政府與社會企業聯合建設、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建設和運維的,用于支撐政務部門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信息化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化項目是指以計算機、通信技術及其它現代信息技術為主要手段建設的信息基礎設施、網絡系統、信息系統和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統等工程或服務項目。
信息化項目按照類別分為建設類項目(新建、改建、擴建)和運維類項目;按照項目屬性分為市級綜合應用項目、市級基礎設施項目、部門綜合應用項目、部門業務管理項目、部門行政業務項目五大類。
信息化建設類項目指信息網絡(含樓宇智能化、局域網、視頻監控、指揮中心和機房)、云計算平臺(含服務器、小型機)、基礎支撐平臺、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應用系統和信息網絡安全等新建、改(擴)建、購買服務的項目。
信息化運維類項目指為保證信息化硬件資產、軟件資產和數據資產等正常安全穩定運行而購買服務的項目,包括硬件設備運維、軟件系統運維、數據資產運維和網絡鏈路租賃等內容。
辦公使用的電腦、照相機、復印機、打印機、移動存儲設備、手機、軟件產品、耗材等的購置和維護,用于部門宣傳的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建設和維護,以及教育、職業培訓領域的各類實訓教室、多媒體教室建設和維護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大數據管理局是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對信息化項目實行統一規劃和歸口管理,統籌管理各信息化項目產生的數據資源;組織實施市級信息化項目論證審核、竣工驗收、績效評價等工作;負責建立市級信息化項目儲備庫和市信息化項目全流程管理系統;會同市財政局印發市級信息化項目年度實施方案;督促信息化項目的組織實施;協調和處理信息化項目建設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市財政局是信息化項目資金的主管部門,負責會同市大數據管理局印發市級信息化項目年度實施方案;負責市級年度預算安排、資金撥付和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績效再評價。
市行政審批局負責市級信息化建設類項目的審批,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對進場交易的信息化項目進行規范化政府采購。
市公安局負責信息化項目中涉及公共視頻建設的前置審核。
市審計局負責依法按計劃對市級信息化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項目實施部門是信息化項目的責任主體,負責提出儲備項目,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對項目進行全過程管理,并對項目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第五條 信息化項目管理流程分為項目申報、項目審核、項目審批、項目采購、項目實施、項目驗收、項目審計和績效評價等環節。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中基礎設施類、社會事業類涉及信息化建設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大數據管理局對項目中信息化建設部分進行方案和概(預)算審核、項目驗收、績效評價等工作。
政府投資類重大物聯網應用示范項目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大數據管理局對項目方案和概(預)算進行審核、項目驗收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二章 項目建設要求
第七條 市級信息化項目應符合市信息化發展規劃和各專項信息化發展規劃,并按照“統一工程規劃、統一標準規范、統一備案管理、統一審計監督、統一績效體系”的總體原則,有效推進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切實避免各自為政、自成體系、重復投資、重復建設。
第八條 市級信息化項目應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基礎設施資源,原則上不得新建業務專網、機房、云計算平臺等基礎設施。
第九條 市級信息化項目應接入市級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信息化項目所產生的信息資源應編入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系統,明確信息資源共享開放條件,并按照要求將相關信息資源匯聚到市大數據中心;信息化項目應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資源,可通過共享交換獲取的信息資源,原則上不得重復采集和建設;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信息資源不共享、不開放的信息化項目一律不予審批。
第十條 市級信息化項目建設和運行管理應遵守《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黨委(黨組)網絡安全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等要求,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運行信息安全保障系統,加強信息化項目的自主可控,并符合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等網絡信息安全相關要求。
第三章 項目申報和項目審核
第十一條 每年 6 月份,市大數據管理局向項目實施部門征集下一年度信息化項目需求,并下發年度信息化項目概(預)算測算參考標準。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對 500 萬元及以上建設類項目開展必要性研究,填寫《無錫市使用財政性資金信息化項目審核表》,按照項目建議書編制要求,編制項目建議書,報市大數據管理局列入市信息化項目儲備庫;市大數據管理局對項目必要性進行論證審核,通過后列入年度申報項目。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部門應依據國家、省、市和本部門的相關規劃及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本部門信息化建設需求,自行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研究提出建設類和運維類項目需求:
(一)建設類項目
1. 500 萬元以下的建設類項目應按照項目建議書編制要求,編制提交項目建議書。
2. 500 萬元及以上建設類項目應在完成項目建議書論證審核后,按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要求,編制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3. 建設類項目應包含3年運維服務。
4. 建設類項目應確定網絡安全保護等級,并進行等級保護測評;定制軟件項目應采用第三方軟件測評;200 萬元及以上的建設類項目應采用第三方監理。
5. 采用服務外包模式的建設類項目應設定外包服務期限,以軟件為主的項目服務外包期應為3年,以硬件為主的項目可延長到5年;以后年度應作為建設類結轉項目進行申報,只需提供服務外包合同;服務外包期滿后,需要繼續進行新一輪服務外包的,應按建設類項目進行申報。
(二)運維類項目
1. 新起運維項目應根據原有項目建設內容,測算運維費用,確定運維績效目標,服務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每年的運維預算原則上不得超過項目總投資的15%。
2. 已有運維類項目只需提供服務期內有效合同或上一輪運維服務合同。
3. 購買數據服務類項目按照運維類項目申報。
4. 運維類項目不得包含批量更新采購內容。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部門應對信息化項目申報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和規范性等方面進行內部審核,并按輕重緩急對建設類和運維類項目分別進行匯總和排序,按時在市級信息化項目全流程管理系統中填報信息化項目預算支出申報書和項目方案等材料,報送的建設類項目進入市信息化項目儲備庫。
第十五條 市大數據管理局收到申報材料后,應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初步審核。申報材料通過初步審核后,市大數據管理局組織相關領域信息化專家對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和項目預算合理性進行論證,并按照項目性質、輕重緩急等因素,確定各項目實施部門信息化項目建設優先次序,列入年度項目需求庫。
第十六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大數據管理局、項目實施部門,根據財力可能和項目年度需求優先序,確定項目實施部門信息化項目年度預算,并根據資金性質分別納入全口徑預算體系。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單位全口徑預算經批準后,市大數據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印發信息化項目年度實施方案,該方案同時作為市行政審批局項目審批依據。
第十八條 通過論證審核但需修改完善的信息化項目,項目實施部門應在年度信息化項目實施方案印發后,填寫《無錫市使用財政性資金信息化項目審核表》,并附修改完善后的項目方案,向市大數據管理局提出復審申請,復審通過后方可進行項目審批、采購等后續工作。
第十九條 市大數據管理局應在項目儲備、必要性論證審核、年度實施方案確定等環節,將500 萬元及以上的建設類項目相關信息報送市發展改革部門。
第四章 項目審批和項目采購
第二十條 年度實施方案印發后,建設類項目分類進行項目審批。
(一)200 萬元及以上至 500 萬以下的建設類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向市行政審批局提交項目審批申請,并附經論證審核的項目建議書,市行政審批局出具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意見表。
(二)500萬元及以上至1000 萬元以下的建設類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向市行政審批局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申請,并附經論證審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市行政審批局出具審批意見。
(三)1000萬元及以上的建設類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編制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報市大數據管理局論證審核通過后,向市行政審批局提交審批申請,并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市行政審批局合并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
第二十一條 建設類項目審批意見下達后,項目實施部門應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確定采購需求,可整體或適度分拆進行采購活動。運維類項目如需進行采購的,項目實施部門應按照論證審核通過的項目預算確定采購需求并組織采購。
第二十二條 項目實施部門在項目采購中原則上不得變更經論證審批后的項目內容,確需變更的,應按照以下辦法進行辦理:
(一)投資概算不變,變更內容涉及金額在 10%以內的項目,或投資概算調減的項目。項目實施部門應編制項目變更方案,重點就項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概算變更清單作詳細說明,報市大數據管理局批準。
(二)投資概算不變,變更內容涉及金額超過 10%的項目,或投資概算調增的項目。項目實施部門應重新編制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市大數據管理局、市財政局論證審核后,分類進行審批。
第五章 項目實施和項目驗收
第二十三條 項目實施部門簽訂項目合同后,應于10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復印件上傳市級信息化項目全流程管理系統,作為項目實施進度控制、資金支付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實施部門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使用信息化項目資金,做到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并應于每年 5 月底和 11月底前,在市級信息化項目全流程管理系統中填報項目建設進度和資金支付情況。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部門應嚴格按照項目合同要求實施項目,加強對項目實施過程的管理。
項目實施單位應加強對200萬元及以上的建設類項目第三方監理的管理,項目監理應嚴格執行《信息化工程監理規范》,確保信息化項目建設全過程質量、進度及投資有效性可控。
定制軟件項目應選擇具有CNAS和CMA資質的第三方軟件測評機構,對包括用戶文檔、功能性、性能效率、兼容性、易用性、可靠性、信息安全性、維護性、可移植性等軟件質量特性進行測評。測評結論應符合招標文件、投標文件、項目合同和相關法律標準要求,無嚴重缺陷遺留。
第二十六條 信息化項目在實施中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應按照以下辦法進行辦理:
(一)項目總投資不得增加,變更內容涉及金額不得超過項目總投資的 10%;
(二)合同確定的軟硬件設備品牌不得變更;
(三)軟硬件設備變更應通過項目實施單位組織的專家論證。
第二十七條 建設類項目建成后,試運行期原則上應不少于3個月。
第二十八條 項目竣工驗收遵循“單位自測、分項驗收、整體竣工驗收”原則,完成項目審批規定的所有建設內容后進行整體竣工驗收,項目通過驗收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一)項目實施單位應在項目驗收前進行項目功能性自測;
(二)分項驗收由項目實施部門自行組織;
(三)500 萬元及以上的建設類項目由市大數據管理局組織項目整體竣工驗收,項目實施部門在項目試運行期滿后,向市大數據管理局遞交《無錫市使用財政性資金信息化項目竣工驗收表》,500 萬元以下的建設類項目整體竣工驗收由項目實施部門組織;
(四)項目實施部門應在項目驗收前,將該項目所產生的信息資源目錄錄入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系統,做到應錄盡錄;
(五)項目驗收應當以項目批復、采購文件、項目合同等文件為依據,項目通過驗收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六)項目實施部門應在驗收通過后 10 個工作日內,將項目驗收電子文檔上報市級信息化項目全流程管理系統。
第二十九條 項目實施部門應加強信息化項目建成后的運行維護管理,建立項目運行維護機制,落實系統安全和數據安全措施。
第六章 項目追加和項目終止
第三十條 信息化項目年度實施方案一經印發,原則上年度內不予追加。涉及安全、應急救災、政策性因素等市委市政府確需追加的信息化項目,應及時履行相應報批手續。
(一)項目實施部門對符合上述追加范圍的信息化項目,應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填寫《無錫市使用財政性資金信息化項目審核表》,并附市委、市政府相關決策文件報市大數據管理局,由市大數據管理局對項目進行論證并出具論證審核意見。
(二)項目實施部門對經論證審核通過的追加項目,會商市財政局落實資金來源后行文報批。
1.500 萬元以下的信息化項目。報經市政府行業分管領導和信息化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后,由市行政審批局、市大數據管理局按照規定程序對追加項目進行項目審批和后續管理。
2.500 萬元及以上的信息化項目。報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審定同意后,由市行政審批局、市大數據管理局按照規定程序對追加項目進行項目審批和后續管理。
第三十一條 建設類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工程嚴重逾期情況,項目實施部門應向市大數據管理局報告,市大數據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可要求項目實施部門進行整改或暫停項目建設。
第三十二條 建設類項目如需在實施中終止項目建設,項目實施部門應向市大數據管理局報告,市大數據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組織專家或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形成評估報告報市政府批準。運維類項目在運維期中如需終止運維合同,項目實施部門應向市大數據管理局和市財政局書面告知。
第三十三條 項目實施部門對需停用或終止的信息化項目應按照國有資產處置相關管理規定進行處置,并做好項目停用或終止前系統中數據的評估工作,按照數據分類對不同性質的數據進行備份、遷移或銷毀等工作。
第七章 項目審計和績效評價
第三十四條 市審計局定期對項目實施部門信息化項目進行合規性審計,保障項目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三十五條 市大數據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信息化項目績效評價細則,建立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定量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真實、客觀地反映信息化項目的績效情況。
第三十六條 市大數據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項目實施部門開展自評價工作;委托專家或第三方機構對已建成的信息化項目進行績效評價,并將績效評價結果報市政府,相關信息和評價結果依法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涉及國家秘密或國家有專門規定的信息化項目建設,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無錫市使用財政性資金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錫政辦發〔2018〕59 號)同時廢止。
責編: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