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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20-04104 | 生成日期 | 2020-08-04 | 公開日期 | 2020-08-04 |
文件編號 | — —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司法局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
內容概述 | 為了規范本市共有產權保障房管理,改善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根據國家住房保障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無錫市市區共有產權保障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共有產權保障房管理,改善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根據國家住房保障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共有產權保障房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共有產權保障房,是指政府與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份共有產權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本市共有產權保障房的行政主管部門,統籌本市共有產權保障房的規劃、建設、供應、使用、退出以及監督管理等工作。市保障性住房管理辦公室是本市共有產權保障房管理的實施機構(以下簡稱實施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共有產權保障房的資格復審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區域內共有產權保障房的申請受理、資格初審等工作。
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規劃、財政、人社、民政、公安、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共有產權保障房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共有產權保障房銷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市財政、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審核確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共有產權保障房產權份額按照申請家庭與政府各占50%確定,并在購房合同中予以明確,政府產權份額由實施機構或政府指定的其他單位代為持有(以下統稱代持機構)。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財政等部門,根據住房保障的需求、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現狀等因素,編制本市共有產權保障房專項規劃,并納入全市住房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共有產權保障房建設用地可實行劃撥或協議出讓方式供應。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當在安排年度土地供應計劃時,根據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意見,單獨列出共有產權保障房建設用地指標,并予以優先供應。
第九條 共有產權保障房以中小戶型為主,一室戶單套建筑面積原則上不超過65平方米,二室戶單套建筑面積原則上不超過90平方米,可少量配置建筑面積95平方米左右的三室戶,僅向有大于8周歲異性二孩家庭供應。
共有產權保障房建筑設計應當符合安全、節能、環保等要求,綜合考慮住宅使用功能與空間組合,滿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共有產權保障房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建設相應的市政公用和公建配套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和交付,及時投入使用。
第十條 共有產權保障房項目,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保障性住房行政事業性收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金融機構政策性融資支持及貸款利率等相關優惠政策。
第三章 申請和審批
第十一條 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房的家庭,是指夫妻雙方及未婚子女(包括離異單身)構成的核心家庭,單身家庭(包括離異單身)提出申請的應年滿35周歲。申請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哂斜臼惺袇^戶籍滿5年;
(二)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規定標準以下;
?。ㄈ┤司》拷ㄖ娣e在規定標準以下;
?。ㄋ模┘彝ソ鹑谫Y產、車輛等情況,符合無錫市區住房保障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認定標準。
前款規定的收入、住房、財產和車輛標準,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市財政等相關部門,根據市區上一年度城鎮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制定并進行動態調整,經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執行。
本市市區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上征收拆遷家庭,符合條件的可優先供應共有產權保障房。
第十二條 申請家庭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購共有產權保障房:
?。ㄒ唬┥暾埣彝ヒ押炗喺魇瞻仓醚a償協議或已領取征收拆遷安置補償款未滿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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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呀浵硎苓^經濟適用房保障的;
(四)單身人士未滿35周歲的;
?。ㄎ澹┦姓幎ǖ钠渌樾?。
第十三條 一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共有產權保障房,家庭成員取得共有產權保障房后,不得再次申請購買。購房家庭成員因離婚析產的,原購房面積計入已享受住房保障的認定面積。
第十四條 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房的家庭,應當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代表,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如實填報申請材料,簽署同意接受相關狀況核查、核查結果予以公示的書面文件以及誠信承諾書。
第十五條 申請家庭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進行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符合條件的在社區內公示,公示期為10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街道(鎮)應將通過初審家庭的申請材料、初審意見和公示情況報送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復審;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復審,復審通過的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辦公室,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聯合審查,審查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核發《無錫市區共有產權保障房資格核準告知書》。
第十六條 申請家庭獲得購買資格后,按核準時序進行輪候。實施機構應當及時發布共有產權保障房的區位、規模、銷售基準價格等信息,并通過公開方式組織申請家庭選房。
申請家庭確認參加選房并選定共有產權保障房的,應當簽訂選房確認書,購買時應與建設單位、代持機構簽訂共有產權保障房購買合同。
第十七條 因申請家庭自身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取得的購買共有產權保障房資格失效,并且2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ㄒ唬┐_認參加選房后在當期房源供應時未按規定選定住房的;
(二)選定住房后未按規定時間簽訂購房合同的;
(三)所簽訂的購房合同被解除的。
第十八條 購買共有產權保障房的,申請家庭的個人產權份額,可以按照政策性住房有關信貸管理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商業銀行資金等購房貸款。
第十九條 共有產權保障房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不動產權證上注記“共有產權保障房”,并記載共有人姓名、共有方式。
第四章 售后管理
第二十條 共有產權保障房的購房家庭應當按照共有產權房屋管理有關規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轉讓、抵押共有產權保障房。
第二十一條 共有產權保障房申請家庭取得共有產權保障房未滿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出所購買的房屋,并由實施機構予以原價回購。
?。ㄒ唬┵彿考彝コ蓡T的戶口全部遷離本市或者全部出國定居的;
(二)購房家庭成員因重大疾病救治需要籌集資金的;
?。ㄈ┦腥嗣裾幎ǖ钠渌樾?。
代持機構通過回購或者受讓方式取得的共有產權保障房,按規定用于其他申請家庭的住房保障。
第二十二條 共有產權保障房申請家庭,向實施機構提出申請批準后,可按下列規定購買代持機構產權份額。
自購買共有產權保障房合同記載之日起未滿5年的,可按原購買價格購買代持機構的產權份額;超過5年的,購買價格由實施機構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第二十三條 自購買共有產權保障房合同記載之日起滿5年的,購房家庭向實施機構提出申請批準后,可轉讓共有產權保障房。在同等價格下,代持機構有優先購買權;代持機構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購房家庭可向市場轉讓,轉讓價格按屆時市場價格執行,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的,由實施機構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第二十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部門,將代持機構回購、轉讓共有產權保障房所需資金,有序納入市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
共有產權保障房上市轉讓時,取得的房屋價款扣除個人和共有產權人雙方的購房款、以及按產權份額繳納的稅收等費用后,房屋收益部分按產權份額比例分割。代持機構取得的房款收益,納入市財政住房保障資金,用于共有產權保障房建設、管理等支出。
第二十五條 購房家庭應當按“誰使用、誰繳納”原則,根據本市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全額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共有產權保障房的物業服務費,由購房家庭根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完全承擔。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及實施機構,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監督檢查:
?。ㄒ唬┰儐柵c核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相關情況作出說明、提供材料;
(二)檢查物業使用情況;
(三)查閱、記錄、復制申請家庭成員有關的資料,了解家庭成員身份、收入和財產等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監督檢查,按照要求如實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七條 申請家庭不如實填報申請文書,故意隱瞞、虛報身份、住房、收入和財產等狀況,或者偽造相關材料申請共有產權保障房的,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其資格,并禁止其5年內再次申請本市各類保障性住房;已騙購房屋的,責令其騰退住房,并按同類地段市場租金標準全面積收取租金;拒不繳納租金且拒不退出所購保障性住房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共有產權保障房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將違規行為記入住房保障家庭個人誠信檔案,并將申請人失信信息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第二十八條 市共有產權保障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實施機構,建立統一的共有產權保障房管理信息系統,為共有產權保障房的建設、申請審核、分配供應、供后管理等工作提供技術服務。
第二十九條 共有產權保障房建設、申請審核、供應和供后管理等工作,應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有關責任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并向社會公開處理結果。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共有產權保障房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 月 日起施行,本市市區范圍內,停止受理經濟適用住房申請。
第三十二條 江陰市、宜興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來源:無錫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