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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20-04350 | 生成日期 | 2020-08-12 | 公開日期 | 2020-08-12 |
文件編號 | — —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司法局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 — | ||
內容概述 | 對《無錫市人民防空規定(送審稿)》說明和解讀。 |
關于《無錫市人民防空規定(送審稿)》的說明
根據《無錫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對《無錫市人民防空規定(送審稿)》(以下簡稱《規定(送審稿)》)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規定(送審稿)》的必要性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民防空是國之大事,是長期戰略,是國家戰略。開展人民防空建設事關市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我市目前人民防空工作有關的規章有兩部,分別是《無錫市人民防空規定》和《無錫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兩部規章都已制定出臺十多年,至今雖進行了幾次部分修改,但是隨著上位法的變動以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其中很多內容已不再適應工作的需求。尤其是人防工程的結建比例、易地建設要求、維護管理主體等重要內容都已有了新的規定。并且兩部規章在部分內容上存在重疊交叉,部分規定也不一致。為了理順法律關系,完善人防法治體系,經市司法局同意,我辦將兩部規章予以整合,重新組織制定《無錫市人民防空規定》。
二、制定《規定(送審稿)》的主要依據和過程
制定《規定(送審稿)》,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江蘇省實施<人民防空法>辦法》《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無錫市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人防工程建設使用規定》《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參考了《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動人防工程建設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融合發展的意見》《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的意見》《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調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標準的通知》《江蘇省防空地下室建設實施細則(試行)》以及泰州、宿遷等其他兄弟城市的立法經驗和好的做法。
根據2019年市政府規章立法計劃安排,2019年3月,市人防辦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組,并進行了立法依據匯編和外出調研學習等前期準備,通過梳理現有問題,以問題為導向開展起草工作。去年9月份完成了《無錫市人民防空規定》的征求意見稿。市人防辦根據立法程序,于去年10月組織專家、相對人、行業協會和市(縣)、區人防部門召開了兩次座談會,全面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并向市住建局、財政局、應急局、發改委、自規局等多部門書面征求意見,同時在單位門戶網站公布全文,向全社會征求意見。在此基礎上,市人防辦會同市司法局進行多次論證和修改,并專程赴省人防辦聽取修改意見,形成了現在的《規定(送審稿)》。
三、《規定(送審稿)》修改的主要內容
《規定(送審稿)》按照上位法的規定,對人防工程的結建標準、易地建設的要求、工程維護管理的相關要求等內容進行了修改。
(一)人防工程建設方面
根據上位法規定,對新建民用建筑直接按總建筑面積的一定比例來修建6級及以上防空地下室。不再使用原先高層建筑和多層建筑分開計算應建面積的方法,這是適應新形勢新環境下人防工程建設需求所作出的變動,也是更便于相對人和審批工作人員開展工作。對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設的標準也作了進一步明確,分項列出允許易地建設的情形,對于不符合要求的項目一律不得易地建設,確保做到所有人防工程應建盡建。
(二)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方面
《規定(送審稿)》主要是從主體和經費兩方面來全面落實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根據地方工作實際,《規定(送審稿)》中明確按《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使用規定》無法確定平時使用人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作為平時使用人,確保每個工程都有主體可以開展維護管理工作。對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經費也明確由平時使用人負責,對于具體的經費規定由市人防辦與市住建局另行規定。同時針對目前人防工程維護不到位沒有相應罰則的情況,《規定(送審稿)》中對《江蘇省實施<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人防主管部門在對人防工程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人防工程維護管理不當影響防護效能的,應當責令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人限期修復,可以對個人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具體的適用范圍進行了明確,列出了三項屬于因維護管理不當影響防護效能的情形,便于執法部門開展工作,同時能確保工程都處于良好的使用狀態。
(三)指揮通信及宣傳教育方面
根據機構改革調整情況,對人防專業隊的組建主體進行了調整。同時根據全省統一組織警報試鳴的要求將警報試鳴日期改為9月18日。宣傳教育工作中主要增加了在小學開展人防知識教育的要求,將開展人防宣傳教育的范圍進一步擴大,同時也是對我市多年來探索小學人防教育工作成果的鞏固。
來源:無錫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