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20-04294 | 生成日期 | 2020-08-12 | 公開日期 | 2020-08-12 |
文件編號 | — —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司法局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 — | ||
內容概述 | 現將市政府正在審查的《無錫市人民防空規定(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請于9月13日前將修改意見和建議以寄送、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的形式送給無錫市司法局。 |
無錫市人民防空規定(送審稿)征求意見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民防空是國之大事,是長期戰略,是國家戰略。開展人民防空建設事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現將市政府正在審查的《無錫市人民防空規定(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請于9月13日前將修改意見和建議以寄送、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的形式送給無錫市司法局。
感謝支持!
通信地址:無錫市觀山路199號(郵編214131) 傳 真:81825274 電話:81825282 E-mail:xzfgc8@163.com
無錫市司法局
2020年8月12日
無錫市人民防空規定(送審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 為了全面開展人民防空建設,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工作原則) 人民防空履行戰時防空、平時服務、應急支援職能,實行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遵循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
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民防空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領導部門) 市人民政府、無錫軍分區領導全市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條(管理體制) 市、市(縣)、區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人防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軍事機關領導下,管理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財政、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行政審批、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民防空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機構或者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六條(聯席會議) 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無錫軍分區建立由市人民防空、發展改革、教育、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應急管理、行政審批、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人民防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市(縣)、區人民防空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聯席會議的日常組織工作。
第七條(權利和義務)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防空襲掩蔽、疏散、醫療救護、生活供給、接受人民防空教育與訓練、檢舉控告違反人民防空規定行為等權利;依法有參加人民防空建設、保護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執行人民防空勤務、參加群眾防空組織等義務。
第八條(獎勵規定) 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市(縣)、區人民政府、軍事機關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章 人民防空重點
第九條(重點防護目標定義) 城市以及依法確定的人民防空重點鎮和重點防護目標是本市行政區域人民防空的重點。
重點防護目標,是指城市黨政機關,廣播電視系統,交通、通信樞紐,重要的工礦企業、科研基地、橋梁、江河湖泊堤壩、水庫、倉庫、電站和供水、供電、供氣工程,以及其他空襲次生災害源等目標。其中重要的工礦企業、科研基地、交通、通信樞紐、橋梁、水庫、倉庫、電站等是重要經濟目標。
第十條(防空襲方案編制) 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同級軍事機關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級的防空襲方案及實施計劃,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適時修訂;必要時應當組織防空演練。
防空襲方案包括防空襲基本方案、行動方案和保障方案。防空襲基本方案由人防部門負責編制;行動方案和保障方案由各有關部門負責編制。
第十一條(基層工作人員) 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重要經濟目標單位應當制定防護計劃方案,完善防護指揮體系,落實防護分級措施,發展專業隊伍力量,開展防護救援訓練演練,指定負責日常工作的專(兼)職人民防空工作人員。
第十二條(重要經濟目標檢查) 人防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加強對人民防空建設的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
第三章 人防工程建設
第十三條(工程建設規劃) 市、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并與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醫療衛生規劃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四條(工程結建標準) 城市和依法確定的人民防空重點鎮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業廠房及其生產性配套設施以外的所有非生產性建筑,應當按不含應建防空地下室的總建筑面積的規定比例修建6級及以上防空地下室。
第十五條(易地建設要求) 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行政審批部門批準,建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由人防部門進行易地修建和管理:
(一)所在地塊被禁止、限制開發利用地下空間;
(二)因暗河、流砂、基巖埋深較淺等地質、地形或者建筑結構條件限制不適宜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因建設場地周邊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設施等密集,人防工程不能施工或者難以采取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四)按照規定標準應建人防工程面積小于1000平方米;
(五)滿足詳細規劃要求或者國家和省其他人防規劃控制指標。
第十六條(易地建設費繳納)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日期之前足額繳納易地建設費。逾期不繳納的,行政審批部門應書面告知人防執法部門,由人防執法部門責令15日內繳納。當事人逾期仍未繳納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滯納金,滯納金總額不得超過原易地建設費繳納數額。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在行政許可決定書中明確告知相對人。
第十七條(減免規定) 除國家有關政策外,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制定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減免易地建設費的優惠措施。
第十八條(分期建設要求) 防空地下室應當與地面建筑同步規劃、設計、施工、驗收。
分期建設項目不能同步建設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應當書面承諾防空地下室與整個建設項目同步竣工。
第十九條(工程質量監督) 人防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接受人防部門對人防工程的監督管理。未辦理質量監督手續,不得擅自開工建設人防工程。
市、市(縣)、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具有資格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具體實施人防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工程竣工驗收)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有關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報人防部門備案。
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平戰轉換、實地標注等工作按建設項目的審批權限,實行分級管理。
第四章 人防工程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工程平時使用條件) 人民防空工程除重要的指揮、通信工程外,在不影響防空效能的條件下,經人防部門同意,可以開發利用。
人防工程平時使用人開發利用人防工程應當向人防部門提交平時使用的書面申請材料和維護管理承諾書,人防部門應當向平時使用人出具書面憑證。
第二十二條(平戰轉換) 人防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地區人防工程平戰轉換實施方案,定期組織對預留和儲備的器材、構件等進行清點和維護保養,適時組織平戰轉換演練。開發利用人防工程和設施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平時使用人)有落實平戰轉換實施方案的義務。
戰時或者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時,平時使用人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的統一調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工程平時使用主體) 按《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使用規定》無法確定平時使用人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作為平時使用人;
利用人防建設經費建設的人防工程的平時使用人,應當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
平時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定建立維護管理制度,執行維護管理技術規程和規定,保證人防工程戰備功能完好。
第二十四條(平時使用要求) 人防工程移交平時使用前,應當對專用設備、設施等進行清點、登記,做好移交工作。
第二十五條(車位租金管理要求) 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時用作停車位收取的汽車停放費、租金應當單獨列賬,優先保障保修期滿后該防空地下室防護結構和專用設備設施的維修更新、日常維護管理和停車管理的必要支出。住宅小區人防工程汽車停車位租金管理和使用具體規定由人防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六條(工程維護管理要求) 人防工程日常維護管理應達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人防工程結構以及附屬設施完好,金屬構件無銹蝕;
(二)人防工程內部整潔、無滲漏,出入口暢通;
(三)人防工程專用設備和消防、防汛設施完好;
(四)人防工程內部無私自改造或者私拉亂接現象;
(五)人防工程標識標注完整、整潔、無缺損;
(六)國家和省相關標準規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工程拆除報廢改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改造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
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人防工程的,應當按照規定報人防部門批準,并依法補建;無法補建的,依法繳納易地建設費。
人防工程因平時使用需要改造或者符合人防工程報廢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報人防部門批準后實施改造或者報廢。
第五章 通信與警報
第二十八條(警報通信保障) 市、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保障人民防空指揮、通信、警報的暢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占用人民防空通信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
市、市(縣)、區人防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人民防空指揮、通信、警報建設規劃,組織人民防空指揮、通信、警報的建設與管理。
市和市(縣)、區人民防空指揮通信應當廣泛采用新技術,全面實現互聯互通,并向基層延伸。
人民防空通信、警報使用頻率,按國家規定免繳頻率占用費。
第二十九條(警報建設要求) 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所需的專用線路、無線電信道、無線電頻率、建設用地等,有關部門應當予以保障和保護。
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終端設備設施布設點所在單位,應當提供終端設備安裝場所并承擔終端設備設施的維護及管理義務。
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終端設備設施。
人防部門依法進行通信、警報建設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協助,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阻撓。
第三十條(警報試鳴) 每年的9月18日為本市防空音響警報試鳴日。市、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試鳴的5日前發布公告。
鳴放防空音響警報信號時,警報器設點單位、電信、廣電部門和建有通信系統的單位,應當按照預定方案迅速、準確地接收、傳遞和發放警報信號,并協助完成指揮通信任務。
第三十一條(平時防災工作) 人民政府可以利用人民防空指揮、通信、警報設施,指揮搶險救災、應對突發事件服務。
第六章 群眾防護與教育
第三十二條(人民防空疏散) 人民防空疏散由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發布的命令統一組織實施,任何組織不得擅自行動。
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級防空襲方案,組織制定人民防空疏散計劃和疏散接收安置方案。
第三十三條(疏散計劃) 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民防空疏散計劃,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預定疏散地區加強疏散地域建設,為戰時人員疏散安置和物資儲運作必要的準備。
第三十四條(人民防空專業隊建設) 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組建人民防空專業隊,并每年進行整組。具體負責組建人民防空專業隊的部門組成及主要任務是:
(一)住房城鄉建設、市政園林、電力、廣電等部門和單位組建搶險搶修專業隊。承擔對房屋建筑、給排水、道路、橋梁、燃氣、供電、廣電線路和廣電設備等公共設施的搶險搶修,以及搶救人員和物資等任務;
(二)衛生健康和醫療保障部門組建醫療救護專業隊,承擔城市醫療救護、指導群眾進行自救互救等任務;
(三)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等部門和單位組建防化防疫專業隊,承擔對城市疾病預防控制,組織防疫滅菌,核、化學、生物武器襲擊的監測、偵察、化驗、消毒、洗消等任務;
(四)電信部門組織通信專業隊,承擔有線、無線、運動通信及其設備、設施的搶修等任務;
(五)交通運輸部門組建運輸專業隊,承擔運輸人員、物資等任務;
(六)公安部門組建治安專業隊,承擔治安、保衛、交通管理、燈火管制等任務;
(七)消防部門組建消防專業隊,承擔滅火救援任務,必要時配合防化專業隊執行防化洗消等任務;
(八)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建偽裝設障、信息防護、心理防護、平戰轉換等新型專業隊,大力發展人民防空志愿者隊伍。
第三十五條(人民防空專業隊管理) 人民防空專業隊平時由組建單位負責管理,按照人防部門制定的訓練大綱和訓練計劃進行年度訓練。訓練執勤所需的專用器材,由人防部門保障;與本單位生產、工作結合使用的器材,由組建單位保障;參訓人員訓練執勤期間享受所在單位在崗人員同等待遇。
人民防空專業隊平時參加防空演練、戰時執行防空襲任務時,接受人民防空指揮機構統一指揮。
人民防空專業隊平時應當協助政府完成搶險救災任務。
第三十六條(人民防空教育計劃) 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民防空教育納入國防教育計劃和普法教育規劃。
第三十七條(人防教育實施主體) 在校學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教育和人防部門組織實施。人防部門應當培訓教員,并提供專用器材和教材。
全市小學及初級中學應當完成規定的人民防空知識教育,開展人民防空基本技能的訓練,增強學生自救互救的能力。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人民防空教育應當列入職工教育計劃,由所在單位組織實施。其他人員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基層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七章 人民防空經費
第三十八條(人防經費保障) 市、市(縣)、區財政部門與同級人防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本地區人民防空經費供應標準,并將人民防空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九條(人防經費內容) 人民防空經費主要包括人民防空指揮所及配套設備設施、公共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通信和警報設備設施、組織指揮基本業務費、宣傳教育基本業務費、通信業務費、人民防空訓練演練及裝備器材等。
鼓勵將人民防空經費投向醫療救護、專業隊等高抗力人防工程,緩解老城區戰時人員掩蔽或物資儲備面積不足、平時停車難的人防工程,建設中小學校人防地下接送系統。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罰則適用)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影響防護效能情形) 發現下列因維護管理不當影響防護效能情形之一的,由人防部門按照《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一)工程內部滲漏水嚴重;
(二)金屬、木質部件發生腐蝕、損壞;
(三)風、水、電系統長期無法正常運行;
(四)其他因維護管理不當影響防護效能的情形。
第四十二條(信用管理) 人防部門應當建立人防工程建設使用信用管理制度,依法組織認定和公布人防工程建設和使用相關單位失信行為,并及時報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和市場監督管理信息平臺。
第四十三條(人防部門內部監督)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人防工程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救濟)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實施時間)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0年4月21日起施行的《無錫市人民防空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51號)、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無錫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75號)同時廢止。
來源:無錫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