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0-08-12 15:22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關于加強重殘、重病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和困境兒童動態管理的通知
各市(縣)區民政局、財政局,新吳區民政和衛健局、經開區社會事業局: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貫徹落實省民政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等八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落實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有關問題的補充意見》(蘇民事〔2018〕11號)文件精神,做好我市重殘、重病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象及標準
本通知所稱困境兒童與市民政局、市中級人民法院等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落實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有關問題的補充意見的通知》(錫民聯發〔2018〕15號)中困境兒童范圍一致。
(一)重殘兒童。主要包括:二級以上殘疾或三四級精神、智力殘疾兒童,或三級以上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殘疾兒童。
(二)重病兒童。主要包括先天性心臟病、顱內良性腫瘤和白血病(含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地中海貧血)、尿毒癥、慢性腎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惡性腫瘤等重大疾病,以及醫保政策規定的住院和門診治療費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過2萬元的疾病。
以上兩類兒童按當地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補貼標準的50%發放。
二、政策銜接
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等政策保障的重殘、重病困境兒童,低于困境兒童生活費補貼標準部分進行補差發放,不得重復享受。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補貼不計入家庭收入。
享受基本生活生活費補貼的困境兒童,年滿18周歲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普通全日制專科、全日制高等職業學校和普通全日制本科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受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補貼至畢業為止。
三、辦理流程
重殘、重病兒童基本生活費按照自愿原則申請,辦理流程按照現行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請審批流程辦理,納入困境兒童動態管理。重殘兒童,應當提供戶籍地縣級以上殘聯部門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重病兒童,應當提供市內醫療保險定點三級醫療機構出具的重大病診斷證明書等材料;三級以上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殘疾兒童,還需當地衛健部門出具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相關證明材料;1年中自付部分超過2萬元的疾病,是指醫保內住院和門診治療費用個人承擔部分1年中(補貼申請當月前1年內)超過2萬元的疾病,需提供醫療保險定點二級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病歷和治療費用清單。
四、資金保障
困境兒童實行屬地管理原則,保障資金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
五、加強動態管理
各地民政部門要實施動態管理,及時掌握困境兒童保障及困境變化情況,對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及時調整或終止基本生活補貼的發放。重病兒童從完成審批次月起發放1年后,需根據病情重新進行申請審核。
下列情況,自次月起停止發放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補貼:
1.困境兒童重病治愈或死亡的;
2.困境兒童依法被收養或查找到失蹤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監護撫養責任的;
3.困境兒童父母刑滿釋放或接觸強制隔離戒毒期滿3個月的;
4.困境兒童年滿18周歲不符合補貼在讀續發條件的(其中,不享受其他救助或福利保障政策的,按照相應標準一次性發放6個月生活補貼);
5.困境兒童年滿18周歲享受補貼在讀續發的,畢業后未應屆考取并就讀全日制高等教育學校或從全日制高等教育學校畢業的(其中,續發不足6個月的,按6個月補貼補足);
6.困境兒童年滿18周歲享受補貼在讀續發的,中途服兵役期間暫停發放生活補貼,服兵役結束后繼續在讀的,繼續享受生活補貼政策至畢業為止;
7.困境兒童年滿18周歲享受補貼在讀續發的,中途因病休學的,繼續享受生活補貼政策至畢業為止;
8.困境兒童年滿18周歲已退出基本生活費補貼保障的,不得再次納入保障;
9.其他不符合發放條件的情況。
六、相關要求
(一)加強政策宣傳,及時保障到位。各級民政部門要迅速摸排已納入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低保保障的重殘兒童,排查重病兒童,主動上門宣傳政策,確保重殘、重病兒童監護人及時知曉相關政策,在尊重其意愿的基礎上幫助、指導其辦理相關手續。
(二)加強動態監管,確保救助精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各市(縣)區民政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深入調查了解困境兒童保障及困境變化情況,實時動態管理,對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及時調整或終止基本生活費補貼的發放。凡困境兒童死亡、重大病治愈以及其他應當停止發放基本生活補貼情形的,自次月起終止發放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補貼。
(三)加強資金保障,確保及時發放。各級民政部門要扎實做好困境兒童分類保障的基礎性工作,嚴格申請審核程序,嚴把審批關,嚴禁弄虛作假和虛報冒領,防止出現擠占、挪用、套取等違法違規行為。各級財政部門要強化資金保障,加強對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保障資金的管理,上級補助資金由各市(縣)區財政統籌管理。
江陰市、宜興市參照本通知執行。
無錫市民政局 無錫市財政局
2020年8月12日
來源: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