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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20-05569 | 生成日期 | 2020-10-12 | 公開日期 | 2020-10-12 |
文件編號 | — —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人民政府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 — | ||
內容概述 | 申請將戶口遷入本市的條件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本市主城區的條件 申請將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戶口遷入其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所在地的條件 |
無錫市戶籍準入登記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人口服務管理,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中央、省戶籍制度改革相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本市(包括江陰市、宜興市):
(一) 經有關部門批準調動的干部職工和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引進的各類人才、高校畢業生;
(二) 經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批準接收安置的軍隊退役軍人(含轉業干部、離退休人員)及隨遷家屬子女;
(三) 經駐錫部隊師、旅級以上政治部門批準的軍隊干部隨軍家屬;
(四) 經國家、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等批準錄取的本市高校、技職院校在讀學生;
(五) 經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引進的教練員、運動員;
(六) 經公安機關批準的在本市有所有權住宅的無錫市戶籍人員父母、子女和配偶之間的投靠落戶人員;
(七) 原本市戶籍的高校、技職院校畢業生(包括退學、肄業及在校生);
(八) 在本市有所有權住宅的原無錫籍離退休人員。
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且在本市申領(簽注)《江蘇省居住證》的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本市主城區(不含江陰市、宜興市)
(一)在本市主城區有所有權住宅,合法穩定就業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人員;
(二)在本市主城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即經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租賃房屋,下同)或者合法穩定就業且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高校和職業院校畢業生(畢業三年內)、留學歸國人員及技術工人;
(三)在本市主城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合法穩定就業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連續滿2年的參軍進入城市人員、有能力在城市穩定就業的新生代農民工以及在城鎮就業居住和舉家遷徙的農業轉移人口;
(四)在本市主城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合法穩定就業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滿3年的人員。
第四條 在江陰市、宜興市行政區域內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或者合法穩定就業并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人員,可以申請將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戶口遷入其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所在地。
第五條 公安部、省公安廳出臺的便民利民措施中涉及市外人員戶口準入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六條 本規定于2020年X月XX日起正式施行,此前我市有關戶籍準入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來源:無錫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