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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 錫政規〔2020〕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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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08-22 11:24:06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市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市區共有產權保障房
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錫政規〔2020〕1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市區共有產權保障房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8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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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市區共有產權保障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共有產權保障房管理,改善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根據國家、省和市住房保障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共有產權保障房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共有產權保障房,是指政府與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下簡稱保障對象)按份共有產權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本市共有產權保障房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共有產權保障房的管理工作。市保障性住房管理辦公室是本市市區共有產權保障房管理的實施機構(以下簡稱市實施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規劃、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共有產權保障房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共有產權保障房銷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財政、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共有產權保障房產權份額按照保障對象與政府各占50%確定,并在購房合同中予以明確。政府產權份額由市實施機構或者政府指定的其他單位代為持有(以下統稱代持機構)。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財政等部門,根據住房保障需求和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共有產權保障房專項規劃,并納入全市住房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共有產權保障房建設用地可以采取劃撥或者出讓方式供應。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當在安排年度土地供應計劃時,根據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意見,單獨列出共有產權保障房建設用地指標,并予以優先供應。
第九條 共有產權保障房以中小戶型為主,一室戶單套建筑面積原則上不超過65平方米,二室戶單套建筑面積原則上不超過90平方米??缮倭颗渲媒ㄖ娣e95平方米左右的三室戶,僅向有不同性別子女且子女均大于8周歲(含)的家庭供應。
第十條 共有產權保障房建筑設計應當符合安全、節能、環保等要求,綜合考慮住宅使用功能與空間組合,滿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共有產權保障房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建設相應的市政公用和公建配套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和交付,及時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共有產權保障房項目,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保障性住房行政事業性收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金融機構政策性融資支持及貸款利率等相關優惠政策。
第三章 申請審核
第十二條 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房的家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家庭成員包括夫妻雙方及未婚子女。單身家庭提出申請的,申請人年滿35周歲。
?。ǘ┚哂斜臼惺袇^戶籍滿5年。
?。ㄈ┤司驴芍涫杖朐谝幎藴室韵?。
(四)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規定標準以下。
(五)家庭金融資產、車輛等情況,符合本市市區住房保障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認定標準。
前款規定的收入和住房標準,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根據本市市區上一年度城鎮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制定并進行動態調整,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申請家庭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房:
?。ㄒ唬┮押炗喎课菡魇昭a償協議未滿5年或者已領取房屋征收補償費用未滿5年的;
(二)正在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或者廉租住房的;
?。ㄈ┮呀涃徺I經濟適用住房的。
第十四條 一個申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共有產權保障房。
購房家庭成員因離婚析產的,原購房面積計入已享受住房保障的認定面積。
第十五條 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房的家庭,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并如實填報申請材料,簽署同意接受核查、核查結果予以公示的書面文件以及誠信承諾書。
第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接到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在社區公示,公示期為10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申請材料、公示情況和初審意見報送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復審;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經復審符合條件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組織民政、不動產登記等單位進行聯合審查,審查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日。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批準申請家庭取得共有產權保障房購買資格。
申請家庭取得購買資格后,按照核準時序進行輪候;涉及本市市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可優先供應。
第十七條 已取得共有產權保障房購買資格的申請家庭,其家庭成員、戶口、住房等情況在選房前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實施機構報告。
第十八條 市實施機構應當及時發布共有產權保障房的區位、規模、戶型、銷售基準價格等信息,根據房源情況和申請情況制定銷售方案,向申請家庭發放選房通知書,并通過公開方式組織銷售。
選房通知書上應當載明選房時間、順序、方式以及房源公示地點等內容。申請家庭應當按照選房通知書要求參加選房,選定房源后簽訂選房確認書,購房時與建設單位、代持機構簽訂共有產權保障房購買合同。
第十九條 申請家庭未在規定時間內選房并簽訂購房合同,或者因自身原因導致簽訂的購房合同被解除的,已取得的共有產權保障房購買資格失效,且2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請。
第二十條 購買共有產權保障房的,申請家庭的產權份額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商業銀行等購房貸款。
第二十一條 共有產權保障房登記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不動產權證上注記“共有產權保障房”,并記載共有人和共有方式。
第四章 售后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共有產權保障房購房家庭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5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出所購買的房屋,并由代持機構予以原價回購:
(一)購房家庭成員的戶口全部遷離本市或者全部出國定居的;
?。ǘ┵彿考彝コ蓡T因重大疾病救治需要籌集資金的;
?。ㄈ┦腥嗣裾幎ǖ钠渌樾?。
第二十三條 購房家庭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5年內,可以按照原購買價格購買代持機構的產權份額;超過5年的,購買價格由實施機構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第二十四條 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滿5年的,購房家庭經代持機構同意,可以轉讓共有產權保障房。在同等價格下,代持機構有優先購買權;代持機構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購房家庭可以上市轉讓,轉讓價格按屆時市場價格執行,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的,由市實施機構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第二十五條 代持機構通過回購或者受讓方式取得的共有產權保障房,應當按照規定用于其他申請家庭的住房保障。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部門,將代持機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房所需資金,有序納入市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
共有產權保障房上市轉讓時,取得的房屋價款扣除購房家庭和代持機構雙方的購房款、繳納的稅費后,房屋收益部分按產權份額比例分割。代持機構取得的房款收益,納入市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用于共有產權保障房建設、管理等支出。
第二十六條 購房家庭應當按照“誰使用、誰繳納”原則,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全額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共有產權保障房的物業服務費,由購房家庭根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全部承擔。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共有產權保障房管理信息系統,為共有產權保障房的建設、申請審核、分配供應和售后管理等提供線上服務。
第二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實施機構,可以通過詢問、核查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申請材料進行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 共有產權保障房建設、申請審核、分配供應和供后管理等,應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有關責任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并向社會公開處理結果。
第三十條 申請家庭不如實填報申請文書,故意隱瞞或者虛報身份相關狀況,或者偽造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共有產權保障房的,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其資格,并禁止其5年內再次申請本市各類保障性住房;已騙購房屋的,責令其騰退住房,并按照同類地段市場租金標準全面積收取租金;拒不繳納租金且拒不退出所購保障性住房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機構、代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共有產權保障房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權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江陰市、宜興市可以按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稛o錫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錫政發〔2008〕84號)《無錫市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試行辦法》(錫政辦發〔2008〕84號)同步廢止。
責編: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