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0年11月02日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文號 | 錫政發〔2020〕16號 |
---|---|
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06-19 11:33:49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市政府關于明確房產稅困難減免有關事項的通知
錫政發〔2020〕16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實減稅降費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江蘇省房產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省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降低企業負擔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蘇政發〔2018〕136號)等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我市房產稅困難減免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條件
除涉及國家產業政策限制或禁止發展的行業,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得減免稅的情形外,納稅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請辦理按房產余值計征房產稅的困難減免:
(一)因全面停產(不包括季節性停產)、停業半年以上,年度會計利潤為虧損,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
(二)承擔市級以上重大產業項目,年度會計利潤為虧損,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
(三)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下的鼓勵類產業,連續3年(含申請年度)會計利潤為虧損,申請年度的會計利潤虧損金額超過50萬元且虧損金額占收入總額的比重超過10%,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
(四)從事救助、救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和其他社會公共福利事業的公益性基金會、社會團體、群眾團體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年度會計利潤為虧損,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
(五)因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導致納稅人發生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年度會計利潤為虧損,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
(六)其他經市、市(縣)區人民政府確認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情形。
存在欠稅、欠繳社會保險費及其他非稅收入的納稅人,無錫市公共信用評價為C+級及以下的納稅人,以及無錫市工業企業資源利用績效評價為D類的納稅人不得申請房產稅困難減免。
二、報送資料
(一)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納稅人基本情況、減免稅理由、依據、申請減免年度及稅額等)、《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
(二)房屋權屬證明復印件;
(三)申請減免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表(辦理其他涉稅事項已提供的,說明后可不再提供);
(四)與申請減免依據或理由相關的證明資料。
三、批準權限
房產稅困難減免由房產所在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無錫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審批;無錫市本級財力納稅人的房產稅困難減免,由無錫市人民政府審批。
四、申請時限及審批流程
符合上述條件的納稅人申請困難減免的,應于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向房產所在地市(縣)、區稅務機關提出上年度房產稅的減免申請;無錫市本級財力納稅人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上年度房產稅的減免申請。納稅人申請時應提供上述相關資料,并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各市(縣)、區稅務機關核實完畢后,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公文形式向市(縣)區人民政府、無錫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上報房產稅困難減免核實情況以及減免稅建議(包括符合條件情況、是否建議減免、減免金額、減免期限等);無錫市本級財力納稅人的房產稅困難減免,由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負責核實并將情況上報市稅務局,市稅務局會同市財政局上報無錫市人民政府審批。
房產稅困難減免原則上按年審批,市、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無錫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于每年5月31日之前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
稅務機關在收到相關批復材料后及時按程序辦理。
五、監督管理
(一)房產稅困難減免的管理應遵循依法、公平、公正、高效原則,并實行集體審議制度;
(二)各級財稅部門應加強對房產稅困難減免的監督檢查。對以隱瞞、欺騙等手段騙取減免稅款的,應撤銷減免稅決定、追繳稅款并按規定予以處罰。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和省財稅部門規定采取即時核準等方式的房產稅困難減免事項,按相關規定執行。
本通知由無錫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稅務局、市財政局承擔。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9日
責編: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