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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 錫政辦發〔2020〕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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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6-08 11:44:15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無錫市
發展殘疾人專項服務扶持辦法的通知
錫政辦發〔2020〕23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發展殘疾人專項服務扶持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6月8日
無錫市發展殘疾人專項服務扶持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實現殘疾人公共服務均等化,整合有效資源,統籌發展殘疾人服務業,推進殘疾人事業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無錫市殘疾人保護條例》和《中共無錫市委無錫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推進殘疾人事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錫委發〔2020〕45號)精神,結合無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通過減免稅費、補助補貼和購買服務等方式,扶持發展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扶貧、托養、無障礙、文化體育、維權等專項服務。
第三條 各級政府舉辦的公益性機構、經認定符合準入條件的社會服務機構、與殘疾人生產生活相關的機構、部門和單位,通過申請、招標(認定)、評估、公示、審批等程序,辦理有關手續,并達到規范服務和管理要求的,享受有關扶持政策。
第二章 教育機構
第四條 對特教學校(含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普通學校特教班、“殘疾人之家”特教班和送教上門),以普通學校8倍的標準核定生均公用經費。各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每年安排不少于1%的可用資金用于特殊教育事業,支持發展職業教育、職業康復、送教服務、創業培訓和文化體育等項目。
第五條 對接受殘疾人隨班就讀的學校或機構進行無障礙改造,配備必需的特殊教育設備。
第三章 就業機構
第六條 對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納稅人每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殘疾人人數不少于10人(含10人)的;盲人按摩機構每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殘疾人人數不少于5人(含5人)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后,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七條 建立殘疾人輔助性就業勞動產品調配中心,按照殘疾人勞動所得總額的25%給予獎勵;對直接提供勞動產品及服務的企業,按照殘疾人勞動所得總額的15%給予獎勵;對被評為示范性的輔助性就業機構,當年給予5萬—10萬元獎勵。將符合條件的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服務和產品列入政府采購范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采購。
第八條 對符合條件的盲人按摩機構、托養機構、輔助性就業機構、“殘疾人之家”等,依法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九條 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按比例每安置1名本市戶籍殘疾人,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本市上年度月最低工資標準的2倍給予按比例補貼,累計補貼不超過3年;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超比例每安置1名本市戶籍殘疾人,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本市上年度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給予超比例獎勵(不重復享受按比例補貼)(其中:安置1名一級、二級殘疾人,或1名殘疾人大學生,按安排2名殘疾人計算;安置1名智力、精神三、四級殘疾人,按安排1.5名殘疾人計算);對30人及以下的用人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均視同超比例安置,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本市上年度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給予超比例獎勵。對為殘疾人就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揚和獎勵。
第十條 對經認定的承擔視力、聽力、言語殘疾人培訓和實踐帶教的創業培訓和創業實訓(見習)基地(特殊教育學校除外),給予補貼。
第十一條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是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將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納入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統籌管理。對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委托,從事殘疾人失業登記、殘疾人就業與失業統計工作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人員,由財政核撥經費。
第十二條 對提供殘疾人實訓的企業或機構,根據實訓殘疾人數每人每月按上年度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60%給予實訓補貼。
第十三條 對成功推薦本市戶籍重度殘疾人(不包括聽力、言語一級、二級殘疾人)和中輕度精神、智力殘疾人員就業的機構,按每人2000元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對成功推薦本市戶籍其他殘疾人就業的機構,按每人1000元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十四條 對創辦殘疾人創業孵化園(基地)且符合條件的,給予場地(所)租賃、無障礙設施改造、輔助設備購置補貼。對錄用殘疾人企業進行無障礙改造按實際補貼,費用總額不超過5萬元。
第四章 扶貧機構
第十五條 對新建并達到省級示范標準的殘疾人扶貧基地,根據其規模和集中安置殘疾人數(30人以上)、輻射帶動殘疾人家庭數(50戶以上)和扶貧項目實施方案等情況,通過論證確定扶持重點。保障基地扶貧項目有效實施,按扶貧對象每人每年2000元標準給予補貼,每名扶貧對象可享受3年,與其它創業扶持政策不重復享受。根據扶貧項目的實際需要,幫助落實扶貧貼息貸款。市(縣)、區示范基地和其他扶貧基地由各市(縣)、區自行確定扶持辦法。
第五章 康復機構
第十六條 以政府購買服務形式確定康復定點機構,對所提供的殘疾人康復服務予以補貼。
對“殘疾人之家”和村(社區)的康復室(站),面積不少于15平方米的,運行正常經考核合格,符合條件的每5年補貼康復訓練器材維修和置換費用不超過3萬元。
第十七條 鼓勵社會相關機構開展殘疾人康復科學技術研究和應用。對列入市級以上并經篩選和論證,具有實際應用價值的科研項目和成果,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和獎勵。
第十八條 由政府舉辦的殘疾兒童康復專業機構,由同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保障其建設和運行,取得教育資質的公益一類康復機構,其公用經費參照特教學校生均公用經費標準核定,政府委托的殘疾兒童康復服務項目經費根據項目標準另行結算。
第六章 托養機構
第十九條 由政府舉辦的殘疾人集中托養機構,由同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保障其建設和運行。
第二十條 將“殘疾人之家”建設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提高“殘疾人之家”的運行保障力度。對驗收(考核)合格的“殘疾人之家”,給予3萬—10萬元的一次性建設補貼、人均每季不低于2000元的運行補貼、每個機構每年最高10萬元的基本公共服務補貼。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庇護工場、工(農)療站以及日間照料、輔助性就業等機構參照“殘疾人之家”補貼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對提供殘疾人居家安養服務的機構,按每戶每月20元—50元標準,以購買服務的方式核發運行補貼。
第七章 其他機構
第二十二條 對市(縣)、區獨立建設的殘疾人綜合服務場所,其建筑規模不少于轄區內殘疾人口人均0.1平方米,符合綜合服務功能要求,并在計劃年度內完成建設和投入使用的機構,用以獎代補方式,按建筑面積500元/平方米的標準予以扶持。內設托養機構的,不重復享受建設獎勵補貼。
第二十三條 對承辦殘疾人文化體育訓練、職業技能培訓等專業服務機構,根據組織訓練、比賽獲獎情況,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確定殘疾人輔助器具的目錄及定點機構,根據輔具補貼制度,為殘疾人提供個性化、定制化服務和產品。
第二十五條 對承擔殘疾鑒定和專項服務評估的機構,按政府購買助殘服務的相關要求進行采購。
第二十六條 對經認定具有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殘疾人服務機構用電、用氣、用水費用以及通信網絡費用,參照民政部門的養老服務機構享受同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七條 積極推進無障礙環境市(縣)區、鎮(街道)、村(社區)建設,對完成任務的地區給予相應的創建經費補助。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涉條款,依據《中共無錫市委無錫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推進殘疾人事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錫委發〔2020〕45號),由各職能部門和單位制定具體扶持辦法并負責落實。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承擔,納入政府財政預算。根據事權和支出責任相匹配的原則,各區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的經費,由市、區兩級政府按比例承擔。江陰市、宜興市經費在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第三十條 本辦法將根據無錫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和殘疾人特殊困難的變化情況予以調整和完善。上級有新規定新標準的,按上級精神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所發文件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責編: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