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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 錫政發〔2020〕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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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09-21 13:40:43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無錫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評審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20 年9月 21 日
(此件公開發布)
無錫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評審管理,保障項目順利實施,提高財政性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 712號)、《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市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錫政發〔2019〕28號)等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評審是指由市財政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對市級政府投資項目概算、預算、過程跟蹤、工程結算、竣工決算進行評審,對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實行全過程跟蹤審核的財政管理行為。
第三條 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工作由市財政局統一組織實施。市財政局是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政府投資評審管理處(以下簡稱評審管理處)是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評審業務的具體實施單位,根據市政府的指定或相關部門的委托開展評審工作。
根據評審業務實際,評審管理處可通過規范程序委托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簡稱協審機構)進行協審。
第四條 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建立建設資金監督管理機制,實行“先評審,后預算”“先評審,后招標”“先評審,后撥款”“先評審,后批復”的制度。
第五條 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評審應遵循合法、合規、客觀、公正和審慎的原則。
第二章 評審類型、范圍、內容及程序
第六條 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評審類型包括:
(一)概算評審;
(二)預算評審;
(三)過程跟蹤評審;
(四)工程結算評審;
(五)竣工決算評審;
(六)其他評審。
第七條 評審管理處接受委托,對《無錫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中明確的市級政府投資項目開展評審,信息化類項目、單純的設備購置類項目及政府投資項目中的專業設備采購除外,評審范圍具體如下:
(一)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根據《無錫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管理辦法》要求,委托的項目概算評審;
(二)市財政局根據《無錫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集中組織建設實施辦法(試行)》要求,委托的項目過程跟蹤、工程結算、竣工決算評審;
(三)市財政局根據財政資金管理要求,委托的水利項目、其他未采用集中組織建設且總投資500 萬元及以上的項目預算、過程跟蹤、工程結算、竣工決算評審;
(四)市政府直接指定或市財政局委托的其他項目評審。
第八條 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內容包括:
(一)審查項目基本建設程序、管理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的執行情況;
(二)參與項目方案、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論證;
(三)審查項目招標文件(重點審查招標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合同、變更、造價咨詢月報和資金撥付等;
(四)審查項目前期征地、房屋征收等前期費用和工程的概算、預算、結算和竣工決算;
(五)審查項目概、預算執行情況以及與工程造價相關的其他情況;
(六)對項目資金使用進行全過程跟蹤管理;
(七)其他需要評審的內容。
第九條 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評審程序:
(一)根據市政府指定或相關部門委托評審任務,制定評審計劃,確定評審組織方式;
(二)通知建設單位提供評審所需的資料并對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初審;
(三)踏勘現場、調查、核實項目的基本情況;
(四)對項目建設內容按有關建設標準、計價規范及相關規定進行評審,合理確定工程投資;
(五)按項目建設進度、合同約定提出資金撥付評審建議;
(六)審查建設單位的項目建設資金狀況;
(七)對評審中發現的問題,向建設單位進行核實、取證;
(八)向建設單位出具評審初步結論并征求意見,建設單位對評審初步結論提出書面反饋意見;
(九)結合建設單位反饋意見,修改完善評審報告;
(十)在規定時間內,按規定程序向委托部門報送評審報告。如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投資評審任務的,應及時向委托部門反饋,并說明原因。
第三章 部門職責
第十條 市財政局在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工作中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政府投資評審規章制度,管理和監督政府投資項目評審業務工作;
(二)參與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管理,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年度預算下達和資金撥付工作;
(三)會同項目主管部門監督政府投資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及財務管理工作;
(四)協調評審管理處在評審中與項目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等方面的關系;
(五)負責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復工作;
(六)負責組織指導項目主管部門開展政府投資項目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項目主管部門在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評審過程中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政府投資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
(二)負責本部門及所屬單位的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和財務管理工作;
(三)初審建設單位編報的竣工財務決算;
(四)負責對本部門政府投資項目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包括事前績效論證(評估)、事中績效運行監控和事后績效評價;
(五)根據竣工財務決算批復意見,督促建設單位執行和整改;
(六)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評審過程中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政府投資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
(二)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和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建立健全財務核算、內部控制、統計報告等制度;
(三)嚴格執行批準的項目投資規模、建設標準及項目概(預)算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和工程價款結算程序支付工程款,負責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并按規定報送項目主管部門審查;
(四)積極配合評審管理處開展工作,項目建設過程中招標、合同簽訂、重大變更及簽證、工程價款結算、竣工財務決算等重要事項,及時向評審管理處報送評審所需相關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五)對評審管理處出具的評審初步結論及時簽署意見;
(六)配合評審管理處按有關規定做好協審機構考核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評審管理處在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工作中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政府投資評審規章制度和工程計價規則;
(二)接受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的委托,組織專業人員開展評審工作,出具審查意見;
(三)參與審核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年度預算;
(四)對建設單位基本建設程序合規性和財務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開展評審監督;
(五)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實行三級復核機制;建立項目評審檔案管理制度,做好評審資料的歸集、存檔和保管工作;
(六)指導、監督協審機構依法開展評審工作,復核協審機構出具的協審結果,對協審機構的工作按有關規定進行考核;
(七)及時向委托部門報告項目評審中涉及工程變更、或其他影響項目投資等重大事項;
(八)按相關文件明確的評審時限要求,及時完成評審工作;
(九)與受托協審機構簽訂咨詢服務合同,協審費用列入相應建設項目成本;
(十)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協審機構在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評審過程中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政府投資評審規章制度和工程計價規則;
(二)在評審管理處的指導、監督下,依法、獨立、公正開展項目協審工作;
(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對協審報告實行內部復核機制,提高協審工作質量和效率,在規定時限內出具項目概(預)算、決(結)算協審報告,協審報告應做到“依據充分、敘述清楚、問題明確”,并對其真實性、合規性、準確性負責;
(四)對過程跟蹤管理的項目,應參與審核工程招標文件、合同、變更、資金核付等工作,出具協審意見并按要求出具造價咨詢月報;
(五)及時向評審管理處報告項目評審中涉及工程變更或其他影響項目投資等重大事項;
(六)及時做好已完成項目的歸檔工作,完整、準確、真實反映和記錄項目協審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評審效力
第十五條 評審管理處出具的評審報告,是財政預算安排、執行和其他財政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是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等相關部門初步設計概算、工程結(決)算批復的依據。
第十六條 所有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因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等方面發生重大設計變更而導致概算調整的,應按相關規定辦理調整概算審批手續,未經批準的,評審管理處在評審時,將不納入評審范圍。
第十七條 評審管理處提出的評審建議,是建設單位組織招投標、簽訂合同及撥付項目資金等行為的必要依據。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對拒不配合、隱匿實際情況或阻撓評審工作的建設單位,市財政局有權暫緩下達項目財政性資金預算或暫停撥付財政性資金。
第十九條 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及評審過程中,若參建各方存在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對協審機構的考核結果抄送協審機構行業主管部門;協審機構因弄虛作假或工作不負責任,出現重大失誤、對評審工作造成影響的,評審管理處有權終止委托協議;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協審機構和相關負責人的責任;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行集中組織建設,涉及項目評審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適合本地區的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市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政府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錫政發〔2006〕5號)同時廢止。
責編: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