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0-12-29 16:19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序號 |
項目 名稱 |
建設 地點 |
建設 單位 |
環評 機構 |
項目概況 |
主要環境影響及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
公眾反饋意見的 聯系方式 |
1 |
健適醫療器械(無錫)有限公司無錫生產基地建設項目 |
無錫市濱湖區馬山街道團結路與水產路交叉口東南側 |
健適醫療器械(無錫)有限公司 |
南京賽特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
健適醫療器械(無錫)有限公司擬在位于無錫市濱湖區馬山街道團結路與水產路交叉口東南側的面積為28015㎡的自持土地新建廠房,購置醫療設備及生產設備,建設血管造影復合手術室、動物實驗室、模擬實驗室等設施及相關輔助設施,并從事取栓支架、導管(微導管、中間導管、球囊導引導管)及球囊生產,項目完成后可達到年產取栓支架21000套、導管22400套及球囊97000套的生產規模。 |
1、廢水部分:(1)該項目排水系統須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則完善廠區污水管網和雨水管網;(2)該項目清洗廢水須經廠內廢水處理裝置處理達到接管標準后接入馬山生命科學園廢水集中深度處理站處理,尾水全部回用不得外排;(3)該項目生活污水、純化水棄水須經預處理達標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網,并送無錫太湖國家旅游度假區污水處理中心集中處理。 2、廢氣部分:(1)該項目須對動物飼養間及天然氣鍋爐產生的廢氣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確保主要污染物H2S、NH3排放達到《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排放濃度限值要求,鍋爐燃燒廢氣達到《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表3中煙塵、SO2的排放濃度限值,以及《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無錫市大氣臭氧污染防治攻堅28 條三年行動計劃(2020-2022年)的通知》(錫政辦發[2020]47 號)要求的NOX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2)該項目須確保生產過程中無組織排放的H2S、NH3達到《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要求;(3)按照環評中確定的該項目衛生防護距離為100米,因此在該項目生產車間周圍100米衛生防護距離范圍內不得設置環境敏感點。 3、噪聲部分:該項目所有生產設備均應設置在生產車間內部并合理規劃布局,并須對生產車間及各噪聲源采取有效防噪措施,確保該項目廠界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標準,即晝間≤65dB(A),夜間≤55dB(A) 。 4、固廢部分:(1)該項目生活垃圾應委托環衛部門統一處置;(2)該項目產生的廢醫療器材、動物尸體、淘汰類藥物藥品、廢異丙醇、廢醫療膠外包裝、廢涂層外包裝、廢異丙醇外包裝及擦拭用抹布、廢濾芯、濾材、污泥等屬于危險廢物,必須全部委托有資質單位安全處置,廠內暫存場所應按國家《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及《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實施意見》(蘇環辦[2019]327號)的要求設置,并且在危險廢物轉移前辦理危險廢物轉移、交換批準手續。 5、施工期管理:(1)施工期廢水要盡量考慮回用,不能回用的廢水和生活污水須經預處理后接入污水管網并送度假區污水處理中心處理;(2)施工期應注意施工設備、車輛保養,減少尾氣產生,并采取遮蓋、清洗、灑水等污染防治措施;(3)施工期建設單位應合理安排施工進度和作業時間,并對高噪聲設備采取隔聲、隔震或消聲措施;(4)施工期的生活垃圾須及時由環衛部門清運,建筑垃圾應及時清運、填埋或綜合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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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無錫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