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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日期 | 2020-12-09 13: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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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日期 | 2021-01-01 13:12:38 |
頒發部門 | 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實行狀態 | 執行中 |
關于印發《無錫市促進中小企業轉型發展條例》的通知
錫人發〔 2020〕46號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無錫市促進中小企業轉型發展條例》已由無錫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于 2020年 10月 29日修訂,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 2020年 11月 27日批準,自 2021年 1月 1日起施行。現將《無錫市促進中小企業轉型發展條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 12月 9日
無錫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 28號
《無錫市促進中小企業轉型發展條例》已由無錫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于 2020年 10月 29日修訂,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 2020年 11月 27日批準,現予公布,自 2021年 1月 1日起施行。
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 12月 9日
無錫市促進中小企業轉型發展條例
(2013年 10月 30日無錫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3年 11月 29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 2020年 10月 29日無錫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 2020年 11月 27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創業引導與成長推進
第三章 創新推動與改造升級
第四章 資金支持與服務保障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中小企業轉型發展,提高中小企業的發展質量和效益,增強中小企業競爭力,推動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江蘇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中小企業轉變發展方式,調整優化結構,提升發展水平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本市依法設立,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型標準的各類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
第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促進中小企業轉型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區域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產業發展方向的要求,制定政策措施,加強績效評估,完善公共服務,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促進中小企業轉型發展。
市人民政府成立的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市促進中小企業轉型發展工作,定期研究解決促進中小企業轉型發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各部門涉及中小企業的政策措施。
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小企業轉型發展的指導和服務工作,督促中小企業轉型發展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
發展改革、科技、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行政審批、市場監管、地方金融監管、教育、統計、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中小企業轉型發展工作。
第五條 中小企業享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各項權利,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并在產業規劃和政策指導下,自主創新發展。
第二章 創業引導與成長推進
第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扶持中小企業創業的政策體系,按照規定為中小企業在用地、人才、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改善創業環境,優化審批流程,降低創業成本。
第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產業發展指導目錄,鼓勵創辦科技型、資源綜合利用型、節能環保型等類型中小企業,支持中小企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物聯網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
第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基地的規劃和建設,組織工業和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科技、商務等部門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基地評價和獎勵機制。
鼓勵和支持法人、非法人組織利用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園區、閑置廠房等投資建設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基地。
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基地應當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人才培訓、項目策劃、技術支持、融資擔保、商務代理、法律服務等平臺,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
第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創業引導扶持資金,扶持創辦中小企業。
第十條 創辦中小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一次性創業補貼、創業租金補貼、創業帶動就業補貼、創業社保補貼等,以及申請創業擔保貸款。
第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社會資金參與投資中小企業,完善創業風險投資機制,鼓勵社會資本設立各類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為中小企業提高技術創新能力、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提供資金支持。
創業投資企業和個人投資者投資初創期科技創新企業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二條 高層次創新創業團隊和人才在本市自主創業的,按照規定給予資助。
中小企業引進、培養的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在住房、子女入學、社會保障等方面,按照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推動中小企業加快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全面提高中小企業戰略規劃、生產組織、技術開發、財務管理、市場營銷、售后服務等基礎管理水平。
支持行業協會、專業管理咨詢機構和管理咨詢志愿者開展中小企業管理咨詢活動,幫助中小企業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四條 支持有條件的中小企業上市融資。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中小企業上市工作的指導。
中小企業實現上市融資和股票增發融資的,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五條 支持中小企業通過發行集合債券、集合票據、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私募債券或者集合信托等方式進行融資。
第十六條 市、縣級市、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安排資金,有計劃地組織中小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職業教育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行業協會和大型企業等單位采取定向培訓、開展技術研發與合作、合作共建實習實踐基地等方式,為中小企業培養經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三章 創新推動與改造升級
第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按照市場需求,推進技術、產品、管理模式和商業模式等創新和改造升級。
第十八條 鼓勵相關機構或者組織舉辦創新創業大賽。
在本市實施獲獎項目或者以獲獎項目創辦企業的,由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給予資助。
第十九條 支持中小企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進行技術創新。
支持中小企業在研發設計、生產制造、運營管理等環節應用互聯網、物聯網、第五代移動通信技術、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現代技術手段,創新生產方式,提高生產經營效率。
中小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活動,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有關技術創新規定的,可以申請資助和獎勵。
第二十條 中小企業建立的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被國家、省認定為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或者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獎勵。
第二十一條 鼓勵中小企業研發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和產品,創建自主品牌,提升產品質量。
獲得發明專利授權和維持的中小企業,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獎勵。
鼓勵中小企業投保知識產權保險。
第二十二條 鼓勵中小企業參與制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中小企業作為上述標準主要起草單位的,可以按照規定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標準研制資助。
第二十三條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支持本單位的科技人員以兼職、掛職、參與項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業從事產學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報酬。
第二十四條 鼓勵支持中小企業提升創新能力、整合要素資源、拓展產業鏈條、跨界融合發展。
對國家、省、市認定的專精特新等中小企業,首次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中小企業或者列入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中小企業,由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鼓勵金融機構調整業務結構,創新融資支持方式,開發適應中小企業轉型發展的金融產品,運用物聯網等信息技術優化金融業務管理模式,改善融資環境。
支持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以應收賬款、知識產權、存貨、機器設備等為擔保物的擔保融資。
鼓勵保險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知識產權保險等保險服務。
第二十六條 鼓勵中小企業通過連鎖經營、品牌經營等方式實現營銷模式創新。
支持中小企業創立電子商務平臺或者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開展營銷活動。
第二十七條 引導和支持中小企業運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符合條件的技術改造項目,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按照規定給予資助。
第二十八條 鼓勵中小企業節能降耗,推廣先進節能技術、工藝和產品,對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給予獎勵;推動綠色發展,對符合條件的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循環經濟項目,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九 條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綜合運用金融、環保、土地、產業政策等手段,加快淘汰中小企業的落后技術、工藝和裝備,促進產業結構優化,節約資源和能源。
第三十條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在編制和實施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時,應當統籌考慮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改造升級項目的用地需求,保障中小企業轉型發展用地。
第四章 資金支持與服務保障
第三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并根據年度財政收入增長情況適度增加,重點支持中小企業轉型發展。
第三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引導和帶動社會資金支持高成長、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
第三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統籌安排中小企業轉貸應急資金,為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轉貸提供短期資金服務。
第三十四條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
鼓勵各類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信用擔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風險補償機制,對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信貸提供信用擔保產生的風險,按照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五條 支持中小企業參加展覽展銷活動。
中小企業參加政府組織的展覽展銷活動,可以按照規定向商務、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等部門申請資金支持。
第三十六條 政府采購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向中小企業購買產品和服務,按照國家規定預留中小企業采購份額,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經營規模和財務指標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性待遇。
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產品,在政府采購評審中應當給予一定比例的價格扣除。
小型微型企業在企業聯合體中協議合同金額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在政府采購評審中可以按照規定給予聯合體相應比例的價格扣除。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整合和完善各類公共服務平臺,為中小企業轉型發展提供統一高效的公共服務:
(一)完善信息化應用服務平臺,加快信息技術在中小企業的普及推廣和深化應用;
(二)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為中小企業投融資、產權交易、交流合作等提供信用信息服務;
(三)完善交流合作平臺,定期組織中小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開展產學研項目交流合作,提供公共技術服務;
(四)完善創新推薦平臺,定期向市場推薦中小企業自主知識產權項目、產學研合作項目、科技成果產業化項目等;
(五)完善法律咨詢平臺,為中小企業提供咨詢、代理和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
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三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人才引進服務機制,加強人力資源和用工信息網絡建設,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
第三十九條 稅務部門應當提供優質納稅服務,建立稅收風險提醒制度,減少中小企業涉稅風險;實行多種辦稅方式,降低中小企業辦稅成本。
第四十條 自然資源規劃、市場監管、行政審批等部門和人民銀行應當為中小企業辦理擔保登記手續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條 各類產權交易市場和非上市企業股權托管登記中心,應當為中小企業產權交易及股權登記、托管、轉讓等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四十二條 統計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發布對中小企業的分類統計、監測、分析等信息,準確反映中小企業發展運行情況。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購買服務、資助或者獎勵等方式,鼓勵各類社會組織、社會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優惠服務。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的環境,依法保護中小企業及其出資人財產權、經營自主權、經營場所使用權、公平競爭與交易權等合法權益。
第四十五條 中小企業的有關行業組織應當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訴求,加強自律管理,為中小企業創新創業、開拓市場等提供服務。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委托第三方機構定期組織開展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并將發展環境評估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定期組織開展對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轉貸應急資金使用效果的評價和評估,并將評價和評估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投訴、舉報渠道,聽取中小企業對政府相關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依法查處侵犯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對受理的投訴和舉報,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自辦、會辦、轉辦或者督辦的處理決定。自辦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辦結;會辦和轉辦、督辦的,有關部門應當在自會辦之日或者接到轉辦、督辦通知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辦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侵犯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 2021年 1月 1日起施行。
責編: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