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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 錫政辦發〔2020〕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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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8-06 13:33:25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無錫市化工重點
監測點管理辦法的通知
錫政辦發〔2020〕46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化工重點監測點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8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無錫市化工重點監測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江蘇省化工產業安全環保整治提升方案》,嚴格化工重點監測點認定,加強和提升化工生產企業本質安全環保水平,根據《江蘇省化工重點監測點管理標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化工重點監測點(以下簡稱監測點),是指處于化工園區(化工集中區)之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管理規范、技術先進、產品高端、安全環保風險可控、規模總量大、經濟效益突出,并經市政府批準認定為監測點的化工生產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已建成投產企業的認定。化工產業安全環保整治提升專項工作中取消定位的化工園區(集中區)內經合法合規批準的在建項目(企業),竣工達產后符合監測點標準的,可認定為監測點。
沿長江一公里、太湖一級保護區或其它生態保護區內不設立監測點。
第四條 被認定為監測點的企業,在其四至范圍內,項目審批、建設和管理參照化工園區(化工集中區)內企業執行。太湖二級保護區內的監測點企業,可以進行不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改建,但不能新建、擴建。國家、省有其它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監測點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 企業上年度或者近3年平均應稅銷售應達到3億元人民幣。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填補國內空白、工藝裝備水平國內領先以及與當地新興產業、先導產業、主導產業耦合度較高的企業,應稅銷售可適當降低,但原則上不得低于2億元人民幣。
(二)企業的主導產品、工藝技術裝備和生產規模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及部委、省、市有關產業政策要求,不在限制類或淘汰類目錄內。
(三)企業用地符合所在市、市(縣)區國土空間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江蘇省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規劃》等管控要求。
(四)企業項目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建設工程立項、用地、規劃、施工、消防、特種設備管理、勞動用工管理等法定手續齊全有效。企業在役化工裝置經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或通過安全設計診斷并完成整改。
(五)企業外部安全、衛生防護距離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標準要求,不存在重大外溢風險。
(六)企業具有完善的環保設施,廢水、廢氣達標排放,危險廢物得到無害化處置,企業當年環保信用評價等級必須為“綠色”或“藍色”。生產廢水不得接入城鎮污水處理廠,按照化學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2/939-2020)執行,企業雨水(清下水)排放口安裝在線監測和自動閥門;廠界應安裝VOCs環境監測設施,廢氣治理設施應裝有用電工況監控,并納入生產系統進行管理,噴淋處理設施應配備液位監視、pH等自控儀表、采用自動加藥,主要排氣筒應安裝連續自動監測設備;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達標,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培訓,配備應急池、導流槽等環境應急防范措施,配齊配足應急物資,同時危險廢物貯存應符合安全、消防、規劃等相關要求。
(七)企業必須由實際控制人擔任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為企業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第一責任人,企業設置安全總監。
(八)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必須具有化工類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和一定實踐經驗,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至少要具備中級及以上化工專業技術職稱或化工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新招一線崗位從業人員必須具有化工職業教育背景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學歷并接受危險化學品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九)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到二級或以上,在役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裝置自動化控制系統達到要求。建成安全風險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性工作機制,建成并投用安全生產信息化管理平臺。
(十)依據消防法律法規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的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并報當地消防救援機構驗收。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
(十一)企業單位產品能耗符合國家和省、市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要求。
(十二)當年度沒有受掛牌督辦,不存在安全、環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項。近3年來,沒有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并且未發生兩起及以上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未發生過生態破壞與環境污染突發事件。不存在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環境違法行為,不存在環境污染犯罪行為。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六條 企業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化工生產企業,填報相關申請材料,可以申請設立監測點。
第七條 屬地審核。市(縣)區政府組織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將符合認定標準要求的企業,以正式文件報市政府,并抄送市化治辦。
第八條 市化治辦審核。市化治辦根據市政府有關辦理要求,組織各相關成員單位和有關專家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
第九條 審核公示。市化治辦審核通過后,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網站上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第十條 報批及備案。市化治辦將審核和公示結果報市政府批準后正式公布并報省化治辦備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企業必須嚴格履行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法定責任,開展全過程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企業必須強化部門安全生產職責,落實一崗雙責。
第十二條 加強日常管理。各地政府和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能加強對監測點企業的日常指導、監督和管理,以常態化的監管剛性推動企業落實主體責任。
第十三條 鼓勵搬遷入園。監測點企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有關法律法規,在規定的廠區范圍內,按照化工項目建設的有關規定和要求辦理報批手續,條件成熟時應當向化工園區遷移。
第十四條 強化年度評價。各市(縣)、區化治辦組織主要成員單位對已認定為監測點的企業按本辦法第二章、第四章相關標準進行年度評價,并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后報市化治辦。市化治辦組織對各地上報的年度評價結果進行抽查。
第十五條 監測點企業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市化治辦主要成員單位討論提出意見,報請市政府同意后取消該企業監測點資格。
(一)企業弄虛作假騙取監測點資格的;
(二)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
(三)市級以上督查中發現重大問題的;
(四)環保信用評價為紅色或黑色的;
(五)年度評價不合格的;
(六)各地政府根據城市規劃和建設需要進行調整的;
(七)企業發生其它重大負面事項的;
(八)企業存在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六條 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市化治辦將取消監測點名單報送各相關部門,各相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七條 監測點的認定、審核、日常監督管理、年度評價及取消退出等工作由市化治辦負責歸口管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錫政辦發〔2008〕2號、錫政辦發〔2009〕331號同時廢止,原認定的監測點按本辦法重新認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化治辦負責解釋。
附件: 1. 承諾書
2. 無錫市化工重點監測點申請表
3. 無錫市化工重點監測點自評表
4. 無錫市化工重點監測點申請報告書
附件1
承 諾 書
無錫市化工產業安全環保整治提升領導小組:
申請作為無錫市化工重點監測點,并履行以下承諾:
1. 企業將切實履行企業主體責任,嚴格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環保等有關規定組織生產,確保污染物得到有效處理,達標排放;不斷完善安全生產設施,加強管理,實現安全生產。
2.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提出實施的建設項目將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項目建設的程序、規定執行。
3. 企業在化工重點監測點內實施的項目,只在重點監測點規定的四至范圍進行,不新增土地面積。
4. 在市(區)總體(規劃)布局調整,依法要求企業搬遷時,企業將積極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5. 企業對提交的所有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企業名稱(章):
法人代表(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責編: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