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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 錫政發〔2020〕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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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11-16 14:57:00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無錫市
市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
錫政發〔2020〕32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部門:
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新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制定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作為此次新法中的一項重大變革,對后續進一步做好土地征收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具有重大意義。根據新法和《省政府關于公布江蘇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的通知》(蘇政發〔2020〕44號)有關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市政府制定了無錫市市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并報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公布征地區片綜合地價
征收集體農用地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組成,不包括法律規定用于社會保險繳納補貼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市區梁溪區、錫山區、惠山區、濱湖區、新吳區、經濟開發區劃定一個區片,征收集體農用地的區片綜合地價為6.5萬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3.3萬元/畝,安置補助費3.2萬元/人。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參照征收集體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征收集體未利用地參照所在區片征收集體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0.7倍執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采用宗地地價評估的方式確定。
各地應建立區級征地調劑金賬戶,具體賬戶資金籌措及操作使用辦法由各區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征地補償,原則上按照市區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執行,如國務院規定的標準高于市區的,按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執行。
本標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在2020年1月1日至本通知公布實施期間,各地已經國務院、省政府批準的土地征收,須按本通知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及時補齊差價。建設項目增加的費用應納入項目概算。
二、切實做好新老政策銜接
征地補償安置工作關系到廣大被征地農民切身利益,各地各有關單位要認真做好新老征地補償標準的銜接工作,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一是明確屬地主體責任。各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征地補償工作,督促各部門各鎮(街道)依法履職,建立高效的協調溝通機制,及時發現、處置和化解征地補償過程中發現的矛盾問題,防止發生侵害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情況。二是做好征地實施工作。各區人民政府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做好政策解讀,采取多種手段及時回應群眾關心、社會關切的熱點焦點問題。要及時撥付征地補償費用差額,對于按照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補償的項目,原則上應在本通知發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差額部分支付到位。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按《無錫市市區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錫政規〔2014〕2號)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無錫市市區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錫政辦發〔2018〕118號)規定執行。三是強化考核問責機制。各區人民政府要將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執行情況納入地方年度考核。市政府將組織相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各地征地補償安置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政策宣傳執行不到位、征地補償費用未及時支付、被征地農民參保不及時的情況進行通報。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責編: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