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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 錫政發〔2020〕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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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11-04 14:59:46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市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見義勇為稱號
評定實施辦法的通知
錫政發〔2020〕31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無錫市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無錫市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思想道德建設,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見義勇為稱號評選表彰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江蘇省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實施辦法》《無錫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的稱號評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堅持即時表彰與集中表彰相結合、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
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成立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工作小組,由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組成,承擔見義勇為稱號評定的推薦、評審等工作。
第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根據見義勇為稱號評定工作小組意見,負責落實見義勇為稱號申報工作。
第六條 市、縣級市、區見義勇為基金會應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見義勇為稱號的申報工作。
第七條 經過公安機關確認的見義勇為人員,事跡感人、表現突出、社會影響力好、具有示范典型作用的,可以申報見義勇為稱號。
第八條 申報見義勇為稱號者,必須遵紀守法,現實表現良好,在履行公民道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方面表現優秀。
第九條 市級見義勇為稱號包括“見義勇為模范”“見義勇為先進個人”。
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情形,予以評定見義勇為稱號:
(一)見義勇為人員實施見義勇為時存在重大風險,為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付出代價較大,或避免、挽回損失較大,在本市有重大影響的,授予或追授市“見義勇為模范”稱號。
(二)見義勇為人員實施見義勇為時存在較大風險,為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付出一定代價,及時避免或挽回一定數額的損失,在本市有較大影響的,授予或追授市“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稱號。
縣級市、區“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稱號的評定,參照上述條件進行。
第十條 申報上一級見義勇為稱號的,一般從獲得下一級見義勇為稱號的人員中確定人選,情況特殊且有特別重大貢獻的,可以直接授予或追授市級見義勇為稱號。
第十一條 對擬授予或追授見義勇為稱號的人員,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日。但涉及國家秘密或不宜公開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二條 市級見義勇為稱號每3年集中評定一次,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將見義勇為表彰活動納入表彰獎勵項目計劃,適時組織開展。對事跡特別突出、有重大影響的見義勇為人員,按照審批權限和程序及時評定稱號。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每屆評定見義勇為稱號總名額不超過35名(含見義勇為群體)。其中:市“見義勇為模范”不超過5名,市“見義勇為先進個人”不超過30名。同時評選表揚無錫市見義勇為工作先進單位10個和無錫市見義勇為先進工作者10名。
第十四條 推薦申報市人民政府評定見義勇為稱號人員,應將以下材料報市公安局:
(一)《無錫市見義勇為稱號審批表》(一式3份)。
(二)《確認見義勇為人員決定書》復印件1份。
(三)詳實事跡材料1份(電子版)。
(四)二寸證件照片3張(電子版)。
第十五條 對授予或追授見義勇為稱號的人員頒發獎章、證書并發放獎金。
第十六條 獲得市“見義勇為模范”稱號的個人,獎勵人民幣5萬元;獲得市“見義勇為模范群體”稱號的,獎勵人民幣10萬元。獲得市“見義勇為模范”稱號的人員享受市級勞動模范待遇。
獲得市“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稱號的個人,獎勵人民幣2萬元;獲得市“見義勇為先進群體”稱號的,獎勵人民幣5萬元。
第十七條 弄虛作假騙取見義勇為稱號的,經核實后,由批準單位撤銷其稱號,取消獎勵和有關待遇,同時收回獎金,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縣級市、區“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獎勵數額、獎金標準、審批程序,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責編: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