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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21-01580 | 生成日期 | 2021-04-02 | 公開日期 | 2021-04-02 |
文件編號 | — —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司法局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 — | ||
內容概述 |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電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
無錫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送審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建設和生產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四章 維護保養與檢驗、檢測
第五章 應急處置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電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處置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具體范圍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個人或者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改作公共使用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政府監管責任】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將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安全責任考核內容,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建立電梯安全管理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相關監管部門職責】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文廣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電梯相關單位職責】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從事相應活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的要求,對其生產、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的電梯安全負責。
第六條【宣傳教育】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電梯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等應當開展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乘梯。
幼兒園、學校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培養幼兒和學生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習慣。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知識宣傳,引導社會公眾正確使用電梯。
第七條【電梯保險】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推動學校、醫療機構、車站、商場等公眾聚集場所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八條【行業協會】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促進行業有序競爭和規范運作。
第二章 建設和生產
第九條【選型配置】電梯選型、配置應當與建筑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滿足救援、無障礙通行等需要。
車站、機場、客運碼頭、軌道交通站、行人過街設施等場所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應當選用符合標準的公共交通型電梯。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項目設置電梯的,應當將電梯故障率和電梯制造單位、經營單位的售后服務、信用狀況等納入采購或者招標評定內容。
第十條【土建質量】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開展電梯井道、底坑、機房和層站等電梯土建工程施工,土建工程防滲漏保修期限不少于五年,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制造單位的責任】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對產品質量安全承擔主體責任,并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電梯安全運行必需的技術指導和服務,開展應急救援等專業技能培訓,協助排除電梯故障;
(二)對電梯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三)因設計、制造等生產原因造成電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及時告知使用單位,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四)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義務。
電梯制造單位不得采用任何技術手段,限制電梯正常的維護、保養,影響電梯安全運行。
第十二條【安全運行數據傳輸】新安裝的載人電梯,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將電梯安全運行數據傳輸至市人民政府統一建立的物聯網智慧監管平臺。既有載人電梯在改造時應當實現電梯安全運行數據傳輸功能。
第十三條【電梯視頻監控】公眾聚集場所、住宅小區應當為電梯配備公共安全視頻監控聯網設施。
視頻圖像信息的采集、保管、調取和使用應當依法進行,不得利用視頻圖像信息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或者侵犯公民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質量保修】電梯制造單位或者銷售單位應當對其制造、銷售的電梯承擔質量保修責任,自電梯安裝監督檢驗合格之日起計算,最低保修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的責任】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
原電梯制造單位已經注銷或者不再具有相應資質,電梯需要改造、修理的,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
第十六條【施工保證】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前,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等現場安全生產條件,并按照電梯設計文件和標準的要求,檢查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以及電梯質量,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工。
第十七條 【電梯拆除】 電梯拆除應當委托具備電梯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等相應技術能力、安全條件的單位進行。
第十八條【電梯移交】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完成并經監督檢驗合格,電梯施工單位將鑰匙、相關資料移交給電梯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人,即為交付使用。電梯施工單位應當在交付使用前采取措施保障電梯安全。
第十九條【加裝電梯】支持有條件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加裝電梯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條【使用單位的確定】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確定:
(一)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業主的,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
(二)電梯屬于一個所有權人所有的,所有權人為使用單位;
(三)電梯屬于多個所有權人共有,共有人自行管理的,所有權人應當通過書面協議確定使用單位;
(四)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含有電梯的場所使用權的,可以約定使用人為使用單位,沒有約定的,電梯所有權人為使用單位;
(五)委托物業服務人管理的,受托人為使用單位。
電梯使用單位無法確定的,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督促所有權人確定使用單位,或者指定使用單位。
第二十一條【使用單位的義務】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和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二)按照規定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三)在電梯轎廂內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特種設備使用標志、安全使用須知、電梯使用單位聯系人和聯系方式、公共應急救援電話;
(四)保持電梯廳門、轎廂內干凈整潔,保持電梯機房、井道、底坑干燥、無滲漏水,確保電梯安全運行的溫度、濕度、照度等環境要求;
(五)對維護保養作業進行現場監督和簽字確認,配合做好現場安全工作,并將確認資料納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六)對電梯使用情況進行日常巡查,及時勸阻非正常使用電梯行為;
(七)發現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應當及時進行全面檢查,排除故障確認安全后,方可繼續使用;
(八)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轎廂裝修要求】對電梯轎廂進行裝修、安裝電子顯示屏等設施的,不得影響電梯安全性能。裝修完成后,經電梯制造單位確認或者經檢測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使用變更】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依法辦理電梯使用登記;電梯使用單位發生變更的,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電梯使用單位變更時,應當移交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電梯安全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電梯使用安全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向檢驗、檢測機構申請電梯安全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對電梯進行更新、改造、修理:
(一)電梯使用超過15年的或者故障率高,影響安全使用的;
(二)因電梯故障導致人員傷亡的;
(三)因受水災、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停止使用的;
(四)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電梯停用】電梯停止使用時,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并采取有效措施。
電梯擬停用時間超過一年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自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告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重新啟用前,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全面檢查和維護保養,并書面通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啟用時已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的,還應當按照定期檢驗的有關要求進行檢驗。
第二十六條【電梯乘用人行為規范】電梯乘用人應當遵守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的要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停止使用的電梯;
(二)超過額定載荷使用電梯;
(三)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危險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影響電梯安全的物品;
(四)在電梯內嬉戲、打鬧、蹦跳、吸煙,或者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攀爬、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滯留;
(五)強行或者采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或者強行阻擋關門;
(六)破壞電梯安全標識、救援標識、零部件和其他附屬設施;
(七)用載人電梯運載摩托車、電動自行車;
(八)在電梯轎廂內遺撒建筑(裝修)垃圾、生活垃圾,便溺;
(九)非緊急狀態下使用緊急停止裝置;
(十)其他影響電梯安全運行或者人身安全的乘用行為。
第二十七條【專項維修資金】住宅小區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相關費用;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老舊電梯安全管理的需要,建立電梯修理、改造、更新經費籌措機制,為其籌措資金提供必要支持。
第四章 維護保養與檢驗、檢測
第二十八條【維護保養單位的告知】開展電梯維護保養業務的單位,應當符合相應資質要求,設置固定的辦公場所,配備相應資格作業人員,并在首次開展電梯維護保養工作前,書面告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告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維護保養單位的責任】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維護保養。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采用任何手段設置技術障礙,影響電梯安全運行;不得將其承攬的業務轉包、分包;不得使用無證人員和非本單位人員從事維護保養工作。
第三十條【維護保養單位的義務】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書面向電梯使用單位提出停止使用電梯的意見,配合電梯使用單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向電梯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電梯的;
(二)使用已經報停、報廢電梯的;
(三)違規進行電梯改造、修理的;
(四)其他嚴重危及電梯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維護保養單位的能力提升】鼓勵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向規模化、專業化發展,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開展電梯安全維護保養。
推行維護保養單位使用無紙化電梯維護保養記錄,公開維護保養計劃、維護保養執行情況等信息,并保證信息的真實性。
配備運行監測裝置并接入物聯網智慧監管平臺的電梯,可以采用線上檢查和現場維護保養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維護保養。
第三十二條【檢驗、檢測機構的告知】從事電梯檢驗、檢測工作的機構,應當取得相應資質,遵守電梯檢驗、檢測相關規定,并在本市首次開展電梯檢驗、檢測工作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機構資質、辦公場所、從業人員、質量保證體系和檢驗、檢測工作相關信息書面告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三條【檢驗、檢測機構數據】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建立檢驗、檢測數據信息交換系統,并在出具檢驗報告當日,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求傳輸更新檢驗數據。
第三十四條【檢驗、檢測要求】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在檢驗、檢測中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屬于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 應急處置
第三十五條【電梯救援保障機制】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電梯應急救援體系,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安排電梯安全應急救援專項資金,用于電梯安全應急救援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建立救援平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電梯應急處置指揮平臺,組織協調電梯應急處置工作。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服從應急處置指揮平臺的調度。
第三十七條【應急預案與演練】電梯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電梯事故應急預案,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每年至少演練一次。
第三十八條【使用單位應急救援】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實行電梯運行值班制度,確保電梯運行期間值班人員在崗。
收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后,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救援,通知并協助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實施救援,采取措施安撫被困人員、救助受傷人員。
發生電梯事故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立即通知維護保養單位組織排險救援,同時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并在事故發生后及時報告電梯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九條【維護保養單位電梯救援】除不可抗力外,維護保養單位接到電梯困人報告后,應當在三十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救援結束后應當及時做好記錄,并對電梯進行檢修,排除故障。
第四十條【事故處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電梯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調查了解情況,指導電梯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進行現場救援,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監督檢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制定安全監督檢查計劃,按照有關規定對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可以委托專業機構提供技術服務,監督檢查的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的工作經費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二條【重點監督檢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一)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
(二)近二年發生過電梯事故的;
(三)三十日內發生二次以上電梯困人故障的;
(四)其他需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
第四十三條【對維護保養單位考核評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評定標準每年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四條【相關部門職責】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對建筑物中電梯的類型、規格、數量、防火等設置以及供配電設施的設計審查,以及電梯井道、機房、底坑等建筑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破壞電梯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等違法行為,維護電梯事故現場的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四十五條【基層政府職責】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轄區內電梯安全管理,組織開展日常巡查,督促落實電梯使用安全責任,協調處置電梯安全糾紛。
第四十六條【投訴和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電梯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四十七條【約談】發生電梯事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消除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問題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約談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求其落實電梯安全責任,采取有效措施在規定期限內消除電梯安全隱患。
第四十八條【信用評價】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將電梯安全評定、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并按照相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按法律法規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安全數據傳輸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電梯制造單位未將電梯安全運行數據傳輸至市人民政府統一建立的物聯網智慧監管平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視頻監控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公眾聚集場所、住宅小區未為電梯配備公共安全視頻監控聯網設施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對使用單位的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未按照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對電梯乘用人的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電梯乘用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對維護保養單位的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對應急救援處置不力的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收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后,未在三十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行政處分】違反本條例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給與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公眾聚集場所,包括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車站、機場、客運碼頭、商場、餐飲場所、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賓館、影劇院、圖書館、兒童活動中心、公共浴池、養老機構等。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X年XX月XX日起施行。
來源:無錫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