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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科學研究與技術創新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轉化
第四章 創新主體與人才
第五章 創新載體
第六章 知識產權
第七章 科技金融
第八章 創新環境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產業科技創新名城,提升科技創新能力,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科技創新促進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科技創新促進導向】科技創新促進活動應當堅持面向科技前沿、經濟主戰場、重大科技需求和人民生命健康,結合國家戰略部署和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發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的作用,促進創新主體間的協同,構建貫通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技術創新、成果產業化全過程的創新生態鏈。
第四條 【政府職責】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制定科技創新發展專項規劃,改革科技創新體制,發揮市場配置重大科技創新資源的決定性作用,重點建設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太湖灣科技創新帶等科技創新核心區。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科技創新經費投入,建立與財力增長相適應的財政科技創新投入機制,推動全社會科技創新經費持續穩定增長。市級科技計劃項目資金用于支持全市行政區域科技創新活動。
第五條 【部門與團體職責】市、縣級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促進活動的統籌協調和指導監督。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規劃、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國有資產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農業農村、市場監管、大數據管理、商務、統計、地方金融監管、稅務、海關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科技創新促進相關工作。
科學技術協會應當根據章程的要求,積極參與科技創新促進活動,加強科學技術人員自律,維護科技人員合法權益。
第六條 【科技創新獎勵】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科技創新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七條 【區域與國際合作】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面向全球的全方位、多層次、多渠道科技創新區域與國際合作體系;落實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等國家戰略要求,加強科技創新跨省域合作,推進區域協同創新共同體建設;加強市域科技創新活動跨界合作和政策協調,促進科技創新發展。
第八條 【科技安全】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安全工作機制,健全重要創新鏈、產業鏈全球風險防控體系,防范化解科技領域重大風險。
第二章 科學研究與技術創新
第九條 【支持領域】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以及科研人員瞄準世界科技前沿開展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推動原始創新。
支持企業承擔和參與國家重大科技項目,促進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與產業化的融通創新。
第十條 【支持政策】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的資金投入,建立多渠道投入機制,鼓勵企業及其他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基金等方式投入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
第十一條 【設立自然科學專項資金】市人民政府設立自然科學研究專項資金,重點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從事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
第十二條 【激勵機制】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獎勵機制,加大對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領域作出重大貢獻的科技人員與組織的獎勵力度。
經認定的重大基礎研究和原始創新成果,可以直接提名參與江蘇省科學技術獎評審;成果完成團隊按照有關規定享有該成果轉讓收益。
第十三條 【技術創新體系】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形成研究開發、應用推廣、產業發展貫通融合的技術創新生態。
第十四條 【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的組織形式】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技術攻關項目的組織、形成機制和管理方式,推動產業科技創新中的重大共性、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涉及國家利益和公益性的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項目,市人民政府可以通過直接委托等方式組織攻關。
第十五條 【技術創新國際化】支持企業依法開展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鼓勵國際科技組織、標準化組織、研發中心或者其分支機構等落戶本市。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通過多種方式設立海外研發機構、共建聯合實驗室、海外離岸孵化器等技術合作平臺,提升科技創新能力。
第十六條 【技術標準】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主導和參與關鍵性技術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的制定或者修訂。推進技術標準國際化,促進產業鏈上下游產品技術標準對接。
第十七條 【優惠政策】企業從事核心技術、共性技術和公共技術研究或者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科研儀器設備加速折舊等優惠。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轉化
第十八條 【成果轉化重點】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創新鏈、產業鏈布局需要,推動重大科技成果轉化,提升經濟、社會事業科技創新保障能力。
第十九條 【成果轉化機制與交易市場】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建立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科技成果轉化合作機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機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交易市場規范發展。
第二十條 【成果區域分配】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圍繞重大科技成果孵化項目,建立從研發到產業化的區域間共建共享轉移機制,優化產業鏈布局。
第二十一條 【成果處置權和收益分配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對使用財政性資金取得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處置權、收益分配權,可以自主決定成果的實施、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但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除外。科技成果轉化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
科技成果的價格應當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
第二十二條 【科技人員成果所有權或使用權】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職務科技成果,項目承擔單位可以按照權利與責任對等、貢獻與回報匹配的原則,依法賦予科技人員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但不得影響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
對于接受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委托項目形成的職務科技成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依法享有所有權的,可以以合同約定由科技人員享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第二十三條 【獎勵報酬】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可以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數額和時限;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未規定、也未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獎勵和報酬。
第二十四條 【成果完成人配合開展的工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可以按照市場定價的原則,授權成果完成人自主轉化職務科技成果。
成果完成人在約定期限內沒有以轉讓、許可或者入股等方式運用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權對技術成果進行運用,成果完成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條 【軍民協同創新與成果轉化】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與軍工單位開展研發合作,承擔或者參與國家重大科技專項,推動軍民科技協同創新和軍民融合成果轉移轉化,培育發展軍民融合特色產業。
第二十六條 【技術轉移機構】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鼓勵建設國內外技術轉移機構,鼓勵技術轉移機構創新服務模式,加強技術經紀(理)人隊伍建設,為技術轉移供需各方提供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第二十七條 【應用場景】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重點發展產業的新技術、新模式、新產品的推廣和應用,完善首臺(套)制度。
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具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和市場競爭力的產品和服務時,應當采用綜合評分,不以價格作為唯一評審指標。
第二十八條 【個稅遞延納稅】高新技術企業給予技術人員股權獎勵以及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個人股東一次性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遞延納稅等稅收優惠。
第四章 創新主體與人才
第二十九條 【強化政府引導】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實施相應支持政策,維護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個人等各類創新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建設】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實施創新型企業培育計劃、資助研發費用、落實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等方式,支持企業加大研發經費投入、加強技術創新能力建設,發揮企業創新主體作用。
第三十一條 【促進高等院校與科研院所發展】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支持在錫高等院校成為科學研究基地,推進學科建設。
支持市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與本市企業、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等方面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推動企業與在錫部屬、省屬科研院所開展科技創新戰略合作,保障重大科技創新項目的要素供應。
第三十二條 【新型研發機構】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創新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設立投資主體多元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管理機制現代化的新型研發機構。
新型研發機構在政府項目承擔、職稱評審、人才引進、建設用地、投融資等方面可以享受國有科研院所待遇。
第三十三條 【促進創新主體間的協同】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創新服務機構與其他組織或個人通過共同出資、合作研發、平臺共建、技術入股、兼職創業等途徑和方式,構建主體多元的創新聯合體,開展跨區域、跨領域、跨學科協同創新與開放合作,推動共性技術、關鍵技術研發與重大原創科技成果的產業化。
第三十四條 【人才培養】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加強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完善青年科技人才成長支持機制,對符合條件的青年科技人才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
鼓勵高等院校對學科專業實行動態調整,推動與本市產業需求相適應的人才培養,促進交叉學科發展,持續深化產才融合,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三十五條 【人才引進】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海內外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和領軍人才團隊來本市創新創業。
對推薦、引進人才或者團隊作出重大貢獻的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給予獎勵。
第三十六條 【人才評價】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元化科技創新人才評價機制,發揮政府、企業、專業性社會組織、行業協會等多元評價主體作用,健全以創新能力、質量、貢獻為導向的科技人才評價體系。
第三十七條 【人才服務】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一站式人才服務平臺,為科技人才在政策咨詢、企業設立、項目申報、服務申請、業務辦理、科研條件保障等方面提供高效、優質、便捷的公共服務。
高層次人才可以在工作許可、簽證、出入境、社會保險、永久居留、子女入學等方面,按照相關規定享受便利化服務。
第五章 創新載體
第三十八條 【空間用地布局】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科技創新發展專項規劃,保障科技創新核心區、創新基地等用地需求。
市、縣級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在制定、修訂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時,應當優先保障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科技創新類產業及其配套設施的用地需求。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科技創新核心區、創新基地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以及其他配套設施的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三十九條 【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促進和保障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加快提升自主創新能力,發揮無錫國家高新區、江陰國家高新區、宜興國家環科園的示范和輻射帶動作用。
第四十條 【太湖灣科創帶建設】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太湖灣科技創新帶發展規劃建設,開展激勵創新政策先行先試,健全跨區域統籌協調和聯動推進機制,集聚高端創新資源,促進創新要素有序高效流動。
設立太湖灣科創帶創新發展基金,重點支持布局重大技術創新平臺、建設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引育高層次人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優化創新生態體系等。
第四十一條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與經濟(技術)開發區】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建設體系,加快開發區向現代創新型產業園區轉型,創新體制機制,加大投資力度,完善基礎設施,提高管理服務水平,推動產業集聚,培育發展創新型產業集群。
第四十二條 【科學與工程研究類科技創新基地】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支持國家、省實驗室和國家、省重點實驗室等高水平科學與工程研究類科技創新基地建設,支持其圍繞重大科學前沿、重大科技任務和大科學工程,開展戰略性、前沿性、前瞻性、基礎性、綜合性科技創新活動。
第四十三條 【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類科技創新基地】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支持產業創新中心、技術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等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類國家科技創新基地建設,支持其開展共性關鍵技術和工程化技術研究,推動應用示范、成果轉化及產業化,提升自主創新能力。
第四十四條 【孵化載體】支持科技創業孵化載體創新孵化模式,支持跨區域孵化,促進專業化發展,打造全鏈條孵化育成體系。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以服務能力、孵化績效、可持續性發展為導向的評價體系,對運行成效突出的孵化載體給予獎勵,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四十五條 【規范科技創新用地用房】科技創新類產業項目用地用房,應當用于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科技創新類產業,政府回購除外。
供應科技創新類產業的用地用房被人民法院強制拍賣的,原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條件不變。
第六章 知識產權
第四十六條 【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建設知識產權強市(區)。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發揮知識產權引領、激勵、保障科技創新的作用。
第四十七條 【知識產權創造】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知識產權的創造激勵機制,培育高價值專利,鼓勵重點產業自主知識產權的創造和儲備。
市人民政府設立專利獎,對優秀專利項目、專利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四十八條 【知識產權保護】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司法機關完善知識產權協同保護機制,促進知識產權的行政執法、司法審判等工作有效銜接,保障科技創新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九條 【知識產權運用】鼓勵金融機構推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知識產權保險、知識產權證券化等業務,建立知識產權融資評價和運行體系。企業以知識產權開展質押融資,符合條件的給予貼息支持。
第五十條 【知識產權管理】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引導企業建立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以及貫穿研發、生產、經營各環節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提高企業知識產權保護運用能力。
第五十一條 【知識產權海外布局】鼓勵企業進行知識產權海外布局,支持海外知識產權專利代理機構建設,強化海外知識產權保護及相關實務培訓,健全企業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體系。
第五十二條 【運營服務體系建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推進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支持知識產權運營服務機構發展,促進知識產權對接轉移轉化。
第七章 科技金融
第五十三條 【加快科技、金融、產業融合】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科技、金融、產業結合發展機制,加大資源條件保障和政策扶持力度,健全覆蓋科技創新創業全周期、全鏈條的融資支持體系,引導金融機構面向科技創新主體和科技創新活動需求,提供投資、貸款、擔保、保險、上市等各類專業化服務。
第五十四條 【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投資基金的市場化運作,鼓勵國內外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和運營機構在本市發展,引導社會資本投入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領域的創新創業項目。
第五十五條 【發展天使投資群體】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天使投資基金投入,運用階段參股、獎勵補貼和風險補償等政策,引導社會資本進入天使投資領域。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的考核、激勵、約束機制,拓展股權轉讓渠道,強化對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支持。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天使投資機構登記備案綠色通道,提高市場準入、資金募集便利化程度。
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符合條件的,按相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成效顯著的給予獎勵。
第五十六條 【科技金融專營機構】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支持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設立科技金融專營機構,鼓勵開展投貸聯動、銀保聯動等業務。
第五十七條 【融資增信】市、縣級市人民政府設立的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對商業銀行、保險機構、擔保機構等面向科技型企業開展的知識產權質押貸款、信用貸款、信用擔保、科技保險等合作業務所發生的損失給予有限補償。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統籌安排中小企業轉貸應急資金,為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轉貸提供短期資金服務。
鼓勵融資擔保機構為科技型企業提供增信服務,通過融資擔保、再擔保等方式,降低企業融資門檻。
第五十八條 【科技保險】鼓勵保險機構創新產品和服務,為企業產品研發、數據安全、知識產權保護、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等方面提供保險服務。
對開發科技保險新產品的保險機構、投保的科技企業,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資助。
第五十九條 【科技企業多渠道融資】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企業上市扶持制度,對科技型企業股份制改造、境內外上市、股權交易中心掛牌和并購、重組等給予分類分階段支持。
支持科技企業通過發行集合債券、集合票據、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私募債券等方式融資。
第八章 創新環境
第六十條 【科技創新協調機制】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創新促進協調機制,保障政策實施的連貫性和協同性,協調解決科技創新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十一條 【社會參與】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學術團體、行業協會、基金會等組織和個人參與科技創新專項規劃編制、政策制定,設立科學技術獎勵項目,開展有利于科技創新的活動。
第六十二條 【創新資源共享】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支持資源共享服務平臺、科技公共服務等平臺資源共享與科技服務類科技創新基地建設。
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購置、建設的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重大科研平臺等創新平臺和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開放共享。鼓勵以社會資金購置、建設的科技基礎設施和大型科學儀器向社會開放共享。
第六十三條 【建設科技創新服務機構】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扶持科技創新服務機構建設。
鼓勵各類科技創新服務機構為科技創新提供研究開發、技術轉移、檢驗檢測認證、創業孵化、知識產權、技術交易、科技咨詢、科技金融、科學技術普及等專業化服務。
第六十四條 【科學技術普及】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會組織、企業等面向公眾開放研發機構(設施)、創新產品生產流程(裝備)或者展覽場所,支持有條件的單位設立面向公眾的科學技術普及場所,建設科普教育基地。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鼓勵中小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課外科學、科技創新競賽普及活動。
第六十五條 【創新文化】在全社會培養科技創新意識,弘揚科學家精神和企業家精神,營造尊重人才、激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
第六十六條 【科技創新改革容錯機制】對在科技體制改革和科技創新工作中出現的偏差失誤,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勤勉盡責、未謀私利,能夠及時糾錯改正的,不做負面評價,依法免除相關責任。
第六十七條 【科技項目容錯機制】對財政性資金資助的探索性強、風險度高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的承擔單位和個人,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的,經項目管理部門組織認定,不影響項目結題和今后申報科學技術研究項目。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八條 【科技創新考核】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科技創新促進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對下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科技創新促進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第六十九條 【科技創新統計制度】市、縣級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統計機構建立健全科技創新統計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創新主要統計指標,對本地區科技創新發展狀況進行監測、分析和評價。
第七十條 【科技倫理】本市推動構建科技倫理治理體系,建立倫理風險評估和倫理審查機制。從事科技創新活動應當遵循有關科技倫理規范,涉及生命科學、醫學、人工智能等前沿領域,或者對社會、生態環境具有潛在威脅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倫理審查。
第七十一條 【科研誠信】市、縣級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完善科研誠信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完善失信行為調查核實、公開公示、懲戒處理等制度,建立科研誠信檔案。
第七十二條 【投訴舉報機制】市、縣級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科技創新相關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受理制度,對舉報人個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第七十三條 【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四條 【法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 【施行時間】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來源:無錫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