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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21-01833 | 生成日期 | 2021-04-19 | 公開日期 | 2021-04-19 |
文件編號 | 無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司法局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政策咨詢 | ||
內容概述 | 根據《無錫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對《無錫市禽類交易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作如下說明: |
根據《無錫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對《無錫市禽類交易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辦法(草案)》的必要性
活禽交易場所是禽流感等禽類病原的集中地,活禽經營、現場屠宰的經營方式容易導致人禽共患疫病。我市交通便利,人口密度高,養殖業發達,禽產品消費需求量大,自然因素和社會因素造成我市禽流感疫情高發風險大,近年來我市曾出現人感染H7N9禽流感感染病例,禽流感疫情對我市公共衛生安全造成較大威脅。
2006年,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整頓和規范活禽經營市場秩序加強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6〕89號),要求嚴格活禽市場準入,推行“禽類定點屠宰、白條禽上市”制度。目前,我市禽類交易行為規范化程度不高,部分市場設置尚不符合防疫要求,尚未建立定點屠宰制度。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社會各界對食品安全和疫病防控的關注度空前提高,改變原有活禽交易模式和消費習慣,科學設置活禽交易禁止區域,預防禽流感等禽類疾病傳播成為迫切要求。為了加強禽類交易管理,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發生和傳播,制定符合我市實際的禽類交易管理辦法,十分必要。
二、制定《辦法(草案)》的依據和過程
制定《辦法(草案)》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參照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整頓和規范活禽經營市場秩序加強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見》等國家政策規定,參考了南京、蘇州等地立法經驗。
根據市政府立法任務安排,市商務局于2020年7月成立了立法起草工作小組,制定了立法工作計劃,多次聽取相關部門和農貿市場、社會群體意見建議,召開了立法聽證會。結合市政府領導的指導意見,會同相關部門對當前禽類交易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調研和梳理,經論證修改,形成了《辦法(送審稿)》。《辦法(送審稿)》報送市政府后,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通過書面征求、在政府網站和微信公眾號等媒體平臺公布全文、召開基層立法調研座談會等方式,征求了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立法聯系點以及農貿市場等的意見,根據意見建議,會同市商務局、市場監管局、農業農村局、城管局和衛生健康委等部門研究修改,并征求市領導意見后,形成了現在的《辦法(草案)》。
三、《辦法(草案)》的主要內容
《辦法(草案)》共二十二條,主要規定了適用范圍、政府和部門職責、管理原則、管理規范等內容。
(一)關于禽類交易管理適用范圍和屬性界定
《辦法(草案)》從三個方面設定了適用范圍:一是預防和控制禽流感等傳染病是全市面臨的問題,因此,在空間上確定適用于我市大市范圍的行政區域。二是對于禽類的界定,“包括雞、鴨、鵝、鴿、鵪鶉等人工飼養被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禽類動物”,對可供食用的禽類范圍作了界定,提高傳染病防控的可操作性。三是明確所規范的禽類交易市場的范圍,“包括農貿市場禽類交易區、禽類零售店鋪等禽類零售市場以及禽類批發市場”。
(二)關于禽類交易管理工作體系和職責定位
厘清管理體系是有效實施禽類交易管理工作的必要前提。《辦法(草案)》從四個方面對禽類交易管理工作體系作了明確:一是規定了各級政府對禽類交易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規定了市、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禽類交易管理工作,統籌規劃禽類集中屠宰場建設,支持、引導禽類產品冷鮮供應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的職責。二是明確了屬地管理原則,按照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禽類交易活動具體監督管理工作明確由縣區政府負責。三是從基層管理工作實際需要出發,按照國家和省推進基層執法力量下沉的要求,規定了鎮、街道組織開展禽類交易活動的日常巡查,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禽類交易管理工作的責任。四是根據禽類管理職責分工,明確了禽類交易市場供應、經營行為監管和動物防疫等職能部門各自的工作職責。
(三)關于活禽交易禁止區域內禽類交易管理原則和要求
《辦法(草案)》對活禽交易禁止區域內的禽類交易管理原則和要求作了規定:一是明確了“活禽交易禁止區域內實行活禽集中屠宰、冷鏈配送、冷鮮供應”的管理原則,體現禽類消費和管理的總體原則和方向。二是嚴格依據上位法規定,在設置禽類集中屠宰場、屠宰運輸活禽、經營運輸禽類產品以及運輸等多個環節明確了動物防疫和衛生的要求。三是設定了冷鮮禽類交易市場經營規范,為冷鮮禽類經營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引導公眾形成健康安全的禽類消費習慣。
(四)關于活禽交易市場管理規范
從活禽交易管理特殊性出發,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辦法(草案)》對活禽交易禁止區域外的其他區域活禽交易市場管理在三個方面作出規范:一是在市場設置條件方面,要求配備相適應的清潔消毒和排污等設施并且區域間物理隔離。二是在市場開辦條件方面,要求嚴格經營管理,建立動物檢疫查驗、源頭追溯、衛生消毒、無害化處理、定期休市以及重大禽類應急處理等管理制度。三是在活禽經營主體義務方面,要求經營主體嚴格執行動物防疫和衛生健康防護管理制度并向消費者公示相關信息。通過規范活禽交易市場管理和交易行為,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發生和傳播,降低疫情發生風險。
相關鏈接:無錫市禽類交易管理辦法
來源:無錫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