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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21-01832 | 生成日期 | 2021-04-19 | 公開日期 | 2021-04-19 |
文件編號 | 無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司法局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政策咨詢 | ||
內容概述 | 根據《無錫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對《無錫市人民防空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作如下說明 |
根據《無錫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對《無錫市人民防空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規定》的必要性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民防空是國之大事,是國家戰略,是長期戰略。2000年4月,我市頒布實施了《無錫市人民防空規定》(市政府令第51號),2005年我市頒布實施了《無錫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75號),兩部政府規章在規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我市人民防空工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一是《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使用規定》(省政府令第129號)相繼實施,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作出了新規定;二是我市人防工程結建比例、易地建設要求、維護管理主體等內容需要根據新的要求作出調整;三是我市人民防空相關規定內容上存在重疊交叉,部分規定不盡一致,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要求需要進一步規范。同時,一些好的經驗、做法也需要通過立法加以固化,因此,重新制定一部人民防空規定的政府規章,非常必要。
二、制定《規定》的主要依據和過程
制定《規定》,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無錫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參考了《江蘇省人防工程建設使用規定》《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實施細則》以及泰州市、宿遷市等地的立法經驗和好的做法。
根據市政府立法計劃安排,2019年9月,市人防辦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組,正式啟動《無錫市人民防空規定》的制定工作,公開征求了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意見,專門赴南京,聽取省人防辦有關領導和相關處室意見,在充分論證和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形成了《無錫市人民防空規定(送審稿)》。送審稿報市政府后,市司法局根據立法程序,書面征求了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市政府立法聯系點以及管理相對人的意見,同時在市司法局網站、新媒體等公布全文,公開征求社會意見,赴基層召開了相關單位、管理相對人參加的立法座談會,在此基礎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市司法局會同市人防辦多次論證和修改,并聽取了市政府有關領導意見,形成了現在的《規定》。
三、《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包括總則、人民防空重點、人防工程建設、人防工程使用和管理、通信與警報、群眾防護與教育、人民防空經費、法律責任、附則。主要對人防工程的結建標準、易地建設要求、工程維護管理等方面作出規定。
(一)關于人民防空管理體制
為了促進我市人防建設又好又快發展,人民防空管理需要協調聯動,以解決責任主體履職不夠到位,專業機構人員不足等問題。對此,《規定》明確:一是人防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軍事機關領導下,管理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有關政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民防空相關工作;二是市人民政府會同無錫軍分區建立由相關政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人民防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由市人防部門承擔;三是根據政府機構改革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的審批部門進行了調整。同時規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機構或者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二)關于人防工程建設標準
根據《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使用規定》(省政府令第129號)要求,《規定》調整了我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設標準,不再使用原先高層建筑和多層建筑分開計算應建面積的方法,對新建民用建筑直接按總建筑面積的一定比例修建6級及以上防空地下室,以適應新形勢新環境下人防工程建設需求,也便于相對人和審批工作人員開展工作。同時,《規定》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情形及繳納易地建設費等要求進行了進一步明確,確保人防工程應建盡建。
(三)關于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要求
近年來,我市針對不同的人防工程性質采取了不同的維護管理方法,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對照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技術規范的標準,從建立“結建”工程維護管理的可持續發展長效機制來看,當前“結建”工程維護管理仍存在“責任主體不明晰、維護管理不到位、專項資金不落實”等問題,對此,《規定》規定,一是按照《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使用規定》,無法確定平時使用人的,明確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作為平時使用人,確保每個人防工程都有主體可以開展維護管理工作;二是明確人防、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人防工程汽車停車位租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確保人防工程的維護資金保障落到實處;三是針對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和監管制度不完善的問題,《規定》對我市原有的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法律責任進行了調整,依據《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規定,對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人因維護管理不當影響人防工程防護效能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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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無錫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