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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 錫政發〔 2020〕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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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12-10 13:54:31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市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會展業促進辦法的通知
錫政發〔 2020〕38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無錫市會展業促進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無錫市會展業促進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會展業發展,規范會展活動,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會展業的促進、服務和規范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會展業,是指通過舉辦會展活動,促進貿易、科技、旅游、文化、體育、教育等領域發展的綜合性產業。
本辦法所稱會展活動,是指舉辦單位通過招展方式,在特定場所和一定期限內,進行物品、技術、服務等展示,或者以舉辦與展示主題相關的會議形式,為參與者提供推介、洽談、交流等服務的商務性活動。
第四條 會展業發展遵循市場運作、政府引導、公平競爭、行業自律的原則,加強產業聯動,提升城市能級,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會展業發展聯席會議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會展業重大政策制定,協調解決會展業發展中的重大事項。無錫市會展業發展辦公室(以下簡稱會展辦)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與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無錫市委員會(以下簡稱貿促會)合署辦公。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導會展業發展。
第六條 市貿促會(會展辦)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與各部門建立業務聯系,承擔會展城市推廣工作,促進會展經濟發展,負責會展業綜合協調、引導規范和服務保障等工作。
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城管局、交通運輸局、商務局、文廣旅游局、衛生健康委、外辦、市場監管局、體育局、無錫海關、稅務局、太湖國際會展中心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會展業發展與規范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與會展業相關的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規范,開展市場研究、標準制定、業務培訓和相關評價評估,促進行業信息交流與合作,引導會員規范經營,推動行業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
第二章 促進與發展
第八條 市貿促會(會展辦)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編制本市會展業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第九條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現有會展場館,根據需要加強會展場館建設。
新建會展場館應當滿足布局合理、功能優化、交通便利的要求,完善周邊餐飲、住宿、通訊等配套設施建設。
第十條 市貿促會(會展辦)應當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促進會展業品牌培育、人才培訓、宣傳推廣以及會展業與相關產業聯動等扶持政策,不斷加大財政支持力度。
鼓勵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安排會展業發展資金,對會展業發展給予引導和支持,促進會展業高質量發展。
第十一條 鼓勵社會資本通過設立會展業投資基金等方式,為會展產業集聚和相關服務業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第十二條 鼓勵境內外舉辦單位、場館單位和會展服務單位在本市設立區域總部或公司。
支持企業通過收購、兼并、聯營等市場化方式,打造具有市場競爭力的大型會展業市場主體。
第十三條 市貿促會(會展辦)和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搭建資源共享平臺,推動會展業與制造、商貿、旅游、文化、體育等產業聯動發展,擴大會展業帶動效應。
第十四條 市貿促會(會展辦)、市相關職能部門以及會展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國內外交流合作,積極引進國內外知名會展行業組織和知名會展活動。
第十五條 鼓勵本市會展活動舉辦單位創辦、培育品牌會展,支持與國際性、全國性或區域性大型特色品牌會展進行合作。
第十六條 鼓勵本市高等院校、職業培訓機構和會展企業建立會展業教學和培訓基地,重點培養專業化、實用型會展人才。
鼓勵會展從業人員參加國際性會展專業培訓。
鼓勵舉辦單位、場館單位和會展服務單位引進高層次、緊缺會展人才。
第十七條 鼓勵舉辦單位、場館單位和會展服務單位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服務與管理創新,促進網上會展等新興業態發展,形成線上線下會展活動的有機融合。
支持會展場館單位推進智慧場館建設,通過信息化手段整合各類安全防范措施和會展服務資源,提高會展活動技術水平和服務功能。
第十八條 積極發展綠色會展,制定、完善綠色會展相關標準,推廣應用各種節能降耗器材設備,鼓勵舉辦單位、場館單位、會展服務單位和參展單位(以下統稱會展活動各方主體)采用綠色原材料、應用低碳環保技術。
第三章 服務與保障
第十九條 發布招展信息前,舉辦單位應當將會展活動名稱、舉辦時間、舉辦地點等信息,依法依規向市貿促會(會展辦)備案登記。經備案登記的會展活動,舉辦單位可以按照相關政策申請資金扶持。
會展活動涉及大型群眾性活動、消防、戶外廣告等行政許可的,舉辦單位應當在備案登記前依法辦理相關行政許可。
第二十條 市貿促會(會展辦)應當加強與公安、應急、消防、市場監管、城管、衛生健康等部門之間工作協同,對會展活動現場實施聯合檢查,維護會展活動正常秩序。
第二十一條 舉辦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立會展活動知識產權投訴機構。會展活動知識產權投訴機構由舉辦單位人員、相關領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律專業人員等組成。必要時,知識產權相關管理部門可以應舉辦單位邀請派員指導。
舉辦單位或者其設立的會展活動知識產權投訴機構初步判斷參展產品涉嫌侵權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采取遮蓋、下架展品或者取消參展資格等措施,并按照有關規定移交知識產權相關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市貿促會(會展辦)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統計局、文廣旅游局等部門建立會展業統計制度,完善統計指標體系,優化調查方法,建立會展業統計數據庫,開展大數據分析,對會展業發展情況進行監測和評估。
第四章 規范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場館單位、舉辦單位等應當依法保障會展活動各方主體開展公平競爭,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
第二十四條 會展活動的名稱、標識、主題等應當符合國家與省、市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或者產生其他不良影響,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鼓勵舉辦單位通過注冊商標等方式保護會展活動名稱等無形資產。
第二十五條 舉辦單位應當以自己的名義發布招展信息,并與會展活動備案登記信息相符,不得發布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信息。
會展活動的名稱、場所、時間等發生變更的,舉辦單位應當重新辦理備案登記手續,通知相關單位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場館單位應當建立場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備安保人員,在場館內設置監控、消防、防疫、急救等設施設備和安全標識,指導舉辦單位、參展單位、會展服務單位等做好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十七條 舉辦單位應當做好會展活動安全事前風險評估,按照相關標準,采取相應的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依法承擔會展活動的安全主體責任。
舉辦單位應當與場館單位、參展單位、會展服務單位等簽訂安全協議和安全責任書,明確各自安全責任和義務,制定安保措施和應急預案。
會展活動搭建臨時設施,應當遵守相關安全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標準,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
會展活動期間出現安全風險或者發生突發事件的,舉辦單位應當采取應急措施,并立即向公安等相關職能部門報告。會展活動各方主體應當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十八條 舉辦單位、場館單位和會展服務單位收集參展單位和觀眾信息的,應當明示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征得被收集者同意。
信息收集方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不得超出被收集者同意的范圍使用相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 鼓勵律師事務所、仲裁機構、調解組織、公證機構等法律服務機構為會展活動糾紛處理提供高效、專業服務。
舉辦單位應當在活動手冊和會展活動現場醒目位置公布市貿促會(會展辦)、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的投訴舉報電話,在會展活動現場設立糾紛處理機構,或者委托法律服務機構進駐現場處理糾紛。
第三十條 市貿促會(會展辦)應當加強會展業信用建設,并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建立網絡鏈接,推動與有關部門監管信息的共享。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舉辦單位,是指負責制定和實施會展活動計劃方案,對會展活動進行統籌、組織和安排的單位;
(二)場館單位,是指為會展活動提供場地和相關服務的單位;
(三)會展服務單位,是指在會展活動中主要為舉辦單位、場館單位、參展單位、觀眾等各方提供搭建、物流、餐飲等專業服務的單位;
(四)參展單位,是指將物品、技術、服務等在會展活動中展示交流的單位。
第三十二條 法律、法規對會展活動的規范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正式發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會展辦無錫市會展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錫政辦發〔2011〕184號)同時廢止。
責編: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