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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21-05505 | 生成日期 | 2021-05-27 | 公開日期 | 2021-05-27 |
文件編號 | 錫民聯發〔2021〕10號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民政局 無錫市公安局 無錫市財政局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
內容概述 | 關于進一步做好無錫市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通知 |
各市(縣)區民政局、公安局、財政局,新吳區民政和衛健局、經開區社會事業局: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民政部、公安部、財政部等12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民發〔2019〕62號)和《關于進一步做好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有關工作的通知》(民發〔2020〕125號)精神,做好我市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完善分類保障制度,確保精準救助、應保盡保,現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擴大保障對象范圍
在《關于落實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有關問題的補充意見》(蘇民事〔2018〕11號)文件規定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情形基礎上,補充增加被撤銷監護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兩種情形。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具體分類詳見附件1。
被撤銷監護資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員與內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驅逐)出境且未履行撫養義務;其他情形按照民發〔2019〕62號文件進行界定。
在開展困境兒童精準排查和保障工作中,要加大對這兩類兒童的排查力度,及時納入保障范圍。
二、精準認定失聯情形
兒童監護人、受監護人委托的近親屬或兒童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可向兒童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報警,申請查找失聯父母。公安部門受理后,應當加大對失聯父母的查找力度,對登記受理超過6個月仍下落不明的,出具《兒童失聯父母查找情況回執單》(附件2),并通過信息共享等途徑,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對因不具備查詢條件導致公安部門難以接警處置查找的,可采取“個人承諾+鄰里證明+村(居)證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查驗+縣級民政部門確認”的方式,形成《兒童父母失聯情況認定表》(附件3)進行認定。
對上述方式仍無法認定的其他復雜情形,可采取“個案會商”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查驗后報市(縣)區民政部門,由困境兒童精準排查和保障工作協調小組研究確認,并形成會議紀要(附件4)。
三、強化信息動態管理
各市(縣)區民政部門要充分結合我市困境兒童精準排查和保障工作,建立完善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信息互通、溝通協調機制,通過數據共享、核查、甄別,對符合事實無人撫養保障條件但未納入保障的兒童,及時協助家庭或親屬申請,防止發生兒童漏保問題。對已經納入保障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要加強跟蹤服務,村(居)兒童主任要采取多種方式及時掌握兒童及其家庭情況變化,每月上門探訪或電話溝通不少于1次。
各市(縣)區民政部門要做好信息錄入、更新和檔案管理工作,對納入保障范圍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按照“認定一個,錄入一個”的原則,當月將其個人及家庭信息錄入“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系統”,并落實“一人一檔”、進行“四色管理”;對情形發生變化而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及時終止基本生活補貼的發放,并從系統進行“減員”處理。
四、做好兒童監護工作
加強監護指導,對父母因精神殘疾等原因嚴重損害兒童身心健康或致使兒童處于危困狀態的,應及時進行監護干預。
加強兜底監護,對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因突發事件影響而暫時不能履行監護職責的兒童,由當地民政部門進行臨時監護;對父母沒有監護能力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的兒童,由當地民政部門依法長期監護。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附件4 困境兒童精準排查和保障工作協調小組會議紀要.docx
無錫市民政局 無錫市公安局 無錫市財政局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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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無錫市民政局 無錫市公安局 無錫市財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