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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 錫政辦發〔2020〕7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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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12-09 15:21:34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無錫市生態補償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錫政辦發〔2020〕78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9日
無錫市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生態補償制度化、規范化,加強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的撥付、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立有利于生態環境建設、生態保護和治理的長效激勵機制,提升生態文明建設水平,根據《關于印發〈無錫市生態補償條例〉的通知》(錫人發〔2019〕8號)、《中共無錫市委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完善生態補償政策的意見》(錫委發〔2017〕83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補償專項資金是指市、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因承擔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而使經濟發展受到一定限制的區域內有關組織和個人給予補償而設立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列入生態補償范圍的區域: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水稻田;
(三)市屬蔬菜基地;
(四)種質資源保護區;
(五)生態公益林;
(六)重要濕地;
(七)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八)清水通道維護區;
(九)重要水源涵養區;
(十)市、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補償的其他區域。
第四條 承擔生態保護的下列組織和個人可以獲得生態補償:
(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市(縣)、區人民政府的其他派出機構;
(二)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居)民委員會;
(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四)市、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可以獲得生態補償的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五條 生態補償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平合理,權責一致,統籌兼顧、均衡發展的原則。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規定的標準足額安排生態補償專項資金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態補償統籌協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態補償的綜合協調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組織生態補償資金的預算編制執行、監督檢查和重點項目績效評價工作。
自然資源規劃、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部門負責職能范圍內生態補償的申報審核、跟蹤評價等具體行業管理工作。永久基本農田、生態公益林、紅豆杉種質資源保護區、重要濕地由市自然資源規劃局牽頭負責;水稻田、市屬蔬菜基地、水蜜桃種質資源保護區由市農業農村局牽頭負責;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清水通道維護區、重要水源涵養區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負責。
水利、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態補償相關工作。
第七條 生態補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實施。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補償的其他區域的生態補償標準,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實施。
對同時符合兩個及以上生態補償范圍區域的,補償標準按“就高不重復”的原則執行。
第八條 生態補償承擔方式:
(一)生態補償區域位于市區范圍的,生態補償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各承擔50%;
(二)生態補償區域位于縣級市的,生態補償資金由縣級市人民政府承擔;
(三)市(縣)、區擴大生態補償范圍或提高生態補償標準的,生態補償資金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承擔。
國家和省對生態補償資金承擔方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生態補償資金實行分類、逐年、逐級申報制度。
市自然資源規劃局、農業農村局、生態環境局等牽頭部門制定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申報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市各牽頭部門科學有序組織好申報工作,并根據職責對生態補償申報數據進行核實和公示,防止出現虛報和重復申報情況。
市各牽頭部門負責對職能范圍內生態補償申報情況的認定,并將最終確認結果于每年6月份前行文報送市財政局。
第十條 市級生態補償資金的撥付實行“預撥+結算”的模式。每年一季度,市財政部門根據上年度生態補償核定數預撥(已經有確認數據的按確認數據撥付)各區;每年三季度,市財政部門根據各牽頭部門的確認結果,明確當年度生態補償資金并與各區進行結算。
市(縣)、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市、市(縣)區兩級應當承擔的生態補償資金,一并撥付至相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市(縣)、區人民政府的其他派出機構。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市(縣)、區人民政府的其他派出機構應當將撥付給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的生態補償資金在到賬后15個工作日內轉撥,不得滯留、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一條 生態補償資金實行專款專用,重點用于:
(一)在生態補償保護區域內開展生態環境保護、修復、環境基礎設施建設;
(二)扶持發展鎮(街道)、村(社區)生態經濟;
(三)對直接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且可明確計算補償標準和金額的個人的補償。
生態補償資金不得用于發放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縣)區人民政府的其他派出機構、村(社區)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津貼、獎金及福利;不得用于出國(境)、考察、接待及購置交通工具等行政管理支出;不得用于樓堂館所、辦公用房建設等支出;不得用于對個人的非生態環境保護性的補貼、補助、獎勵等。
第十二條 分配給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市(縣)、區人民政府的其他派出機構使用的生態補償資金,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縣)、區人民政府的其他派出機構制定資金使用方案,接受所在地人大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分配給村(社區)使用的生態補償資金,由村(居)委會提出資金使用方案,經村(居)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并將資金使用預算和使用結果在全村張榜公示;分配給個人的生態補償資金,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資金分配方案,接受市(縣)、區人民政府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十三條 獲得生態補償的組織應當將生態補償資金使用情況在本組織范圍內公示,并按規定每年報告生態補償資金的使用情況。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縣)區人民政府的其他派出機構、村(社區)加強對生態補償資金使用情況的管理、檢查、監督,規范生態補償資金的使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縣)區人民政府的其他派出機構不定期對區域內生態保護情況進行檢查,發現未盡到保護職責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并及時將情況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
自然資源規劃、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每年對生態保護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財政部門定期對生態補償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審計部門定期對生態補償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績效評價結果和審計結果作為生態補償工作年度考核評價和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獲得生態補償的組織未依法或者未按照約定履行生態保護責任的,自然資源規劃、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同級財政部門可以緩撥、減撥、停撥或者收回生態補償資金。
獲得生態補償的組織和個人損害補償區域內的生態環境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兩年內不得申報生態補償資金。
第十五條 對重復、虛假申報數據、資料,騙取或冒領生態補償資金,以及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生態補償資金的,由財政部門依法追回生態補償資金,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江陰、宜興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解釋主體為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具體解釋工作由市財政局會同市自然資源規劃局、農業農村局、生態環境局承擔。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無錫市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錫政辦發〔2014〕205號)同時廢止。
責編: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