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年08月26日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文號 | 錫政規〔 2021〕2號 |
---|---|
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07-20 11:03:01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市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大型游樂設施
運營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錫政規〔 2021〕2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大型游樂設施運營安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 10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21 年7 月20 日
(此件公開發布)
無錫市大型游樂設施運營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大型游樂設施運營安全管理,強化大型游樂設施運營使用單位安全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安全管理。
本辦法所稱大型游樂設施,是指用于經營目的、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 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 2m的承載乘客游樂、并列入國務院《特種設備目錄》的大型游樂設施。用于體育運動、文藝演出和非經營活動的大型游樂設施除外。
本辦法所稱大型游樂設施運營使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營使用單位),是指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并從事大型游樂設施日常經營管理的單位。
第三條 運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從事運營活動,承擔大型游樂設施運營安全主體責任。
自行管理大型游樂設施的,所有權人為運營使用單位;委托其他單位管理的,受委托方為運營使用單位;用于出租的,出租單位應當與承租單位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運營使用單位;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對大型游樂設施運營安全管理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機構應當配合、協助相關部門做好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大型游樂設施運營安全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局、城管局、商務局、文廣旅游局、應急局、體育局等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和誰的場地誰負責的要求,依據各自職責抓好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運營使用單位應用先進技術,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鼓勵運營使用單位投保安全責任保險,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事故賠付能力。
第二章 設備與人員
第七條 運營使用單位購買、租賃大型游樂設施,應當查驗制造許可證、產品質量合格證、設計文件鑒定報告、型式試驗報告和產品使用說明書等相關材料。
購買、租賃已登記使用的大型游樂設施,還應當查驗安全技術檔案和使用登記資料。
不得購買、租賃超過設計使用年限或者已經報廢的大型游樂設施。
第八條 安裝大型游樂設施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
安裝完成后,安裝單位應當對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后向運營使用單位出具檢測合格報告。
第九條 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應當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監督檢驗。
在大型游樂設施安裝監督檢驗完成后 1年內,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首次定期檢驗申請;在大型游樂設施定期檢驗周期屆滿 1個月前,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運營使用單位應當配合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對大型游樂設施進行安裝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提供相關技術資料和運行維護保養記錄。
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將檢驗標志置于大型游樂設施的顯著位置。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大型游樂設施,不得使用。
第十條 大型游樂設施在投入使用前,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并按照規定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登記表;
(二)含有運營使用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材料;
(三)產品合格證;
(四)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報告;
(五)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大型游樂設施已在他處登記過的,運營使用單位還應當提交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注銷特種設備登記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 因轉讓、出租、委托經營等情形導致運營使用單位發生變動的,新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向登記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大型游樂設施移裝或者拆除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在移裝或者拆除后 30日內,向登記部門申請辦理特種設備注銷登記手續,并提交設備去向的情況說明。
第十二條 大型游樂設施擬停用 1年以上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設置停用標志,并向登記部門辦理停用手續。重新啟用時,運營使用單位應當進行自行檢查,并向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啟用手續;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的,應當按照定期檢驗的有關要求申請檢驗。
第十三條 大型游樂設施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且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該大型游樂設施的使用功能,并向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
大型游樂設施主要受力部件超過設計使用期限要求的,應當及時進行更換。
對超過整機設計使用期限仍有修理、改造價值可以繼續使用的大型游樂設施,運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通過檢驗或者安全評估,并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變更。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允許繼續使用的大型游樂設施的使用管理,采取加強檢驗、檢測和維護保養等措施,加大全面自檢頻次,確保使用安全。
第十四條 運營使用單位應當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大型游樂設施安全管理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作業、維修保養等人員,并建立人員管理臺賬。
大型游樂設施運行期間,至少有 1名持證的安全管理人員在崗。
第三章 運營與管理
第十五條 運營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大型游樂設施運營安全全面負責。大型游樂設施運行期間,主要負責人不在單位的,應當保證有相應應急處置能力的分管負責人在崗。
第十六條 運營使用單位應當每半年至少組織 1次相關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教育培訓內容應當包括以下方面:
(一)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
(二)安全管理制度;
(三)相關人員職責;
(四)大型游樂設施安全須知;
(五)大型游樂設施使用說明、操作規程及運營注意事項;
(六)故障處理方法;
(七)大型游樂設施應急救援預案和事故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七條 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安全檢查、維護保養、隱患排查、應急處置、培訓考核、舉報獎勵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從乘客、設備、環境、管理等方面對大型游樂設施進行風險辨識,確定風險等級,明確分級分類管控的責任部門與責任人,制定管控措施,形成風險分級管控清單。
第十九條 運營使用單位負責人應當每月至少組織召開 1次大型游樂設施安全工作例會,組織 1次隱患排查;每年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或者聘請外部專家開展風險隱患排查評估。
第二十條 提供大型游樂設施運營場地的單位,應當核實運營使用單位是否滿足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要求的運營使用條件,與運營使用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安全管理責任,落實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暫停運營和終止退出機制,督促、協助運營使用單位加強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 運營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設備使用說明書以及設備使用狀況,對大型游樂設施進行下列定期檢查,形成檢查記錄并上傳至全市特種設備信息化平臺:
(一)每日在大型游樂設施運行前對規定部位進行安全檢查和試運行,確認設備正常后方可運行;在大型游樂設施運行過程中應當進行巡回檢查,確保設備處于安全可靠狀態。
(二)每月對大型游樂設施重要部件進行檢查。月檢項目應當參照設備維護保養說明確定。
(三)每年對大型游樂設施進行 1次全面檢查。年度檢查方案依據制造單位對年度檢修的要求、設備使用狀況以及監督檢驗項目制定。
第二十二條 運營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安全生產形勢和設備實際使用狀況,組織人員實施下列專項隱患排查并做好記錄:
(一)在節假日、旅游旺季、大型活動之前,開展安全專項檢查;
(二)在收到乘客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對大型游樂設施的投訴后,應當根據所反映的情況開展隱患排查,對相關管理環節及設備狀況進行檢查;
(三)其他單位或者地區的同類型設備發生事故的,應當對該類型設備開展全面檢查;
(四)發生大型游樂設施困人故障后,應當停止使用相關設備并查明原因。
第二十三條 運營使用單位應當根據設備日常維護保養、故障修理以及運營安全監控的需求設置視頻圖像設備,對大型游樂設施運行情況進行實時監控,采集的視頻圖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90日。
第二十四條 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在大型游樂設施的入口處等顯著位置張貼乘客須知、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注明設備的運動特點、乘客范圍、禁忌事宜等。警示標識圖形式樣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
乘客乘坐游樂設施,應當認真閱讀并自覺遵守乘客須知和警示標志的要求,聽從工作人員指揮,不得做出損壞設備、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在大型游樂設施運行區域周圍設置隔離護欄或者采取其他隔離措施;在可能發生墜物情況的區域,設置安全防護網;在運營場所公共區域內設置裝備應急通道和乘客疏散通道并作出標識,保證所有通道和出入口照明充足。
第二十六條 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對每臺(套)大型游樂設施制定維保方案。維保方案應根據設備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要求,明確維保項目、維保頻次、操作程序、安全注意事項等。
大型游樂設施制造(安裝)單位的質量保證期服務不能替代游樂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
對日常維護保養中發現的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七條 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對進口設備使用維護說明和操作界面語言本地化是否準確進行校對,確保維護和操作人員正確理解。
第二十八條 大型游樂設施存在以下情形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通過檢驗或者安全評估:
(一)發生事故的;
(二)遭受水浸、火災、雷擊及其他可能引起大型游樂設施故障損壞的;
(三)發生故障無法查明原因的;
(四)超過整機設計使用期限仍有修理、改造價值可以繼續使用的;
(五)其他應當進行檢驗或者安全評估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進行大型游樂設施流動式運營活動,承辦單位應當在活動舉辦前,將運營使用單位、活動名稱、時間地點、活動負責人以及大型游樂設施名稱、數量等情況書面告知活動舉辦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利用大型游樂設施舉辦的流動式運營活動進行指導,督促運營單位申請監督檢驗、設備登記和開展人員培訓,并在運營過程中加強現場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對每臺(套)大型游樂設施制定專門的應急預案,配備相應的救援人員、營救裝備和急救物品。應急預案內容應當至少考慮以下場景:
(一)動力電源斷電或者設備在最不利救援位置發生故障的;
(二)突遇雷電、大風、強降雨等惡劣天氣的;
(三)發生火災等突發狀況的;
(四)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
(五)乘客突發急性病的。
第三十一條 運營使用單位每年至少對每臺(套)大型游樂設施組織 1次應急救援演練。演練結束后應進行效果評估,及時修正不適用的救援方式和方法,保持救援預案的適用性。
第三十二條 運營使用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與消防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以及其他運營使用單位建立應急聯動機制,制定聯合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聯合演練。
第三十三條 大型游樂設施發生事故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事故現場,并依法及時上報。
第三十四條 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對每臺(套)大型游樂設施建立技術檔案,依法管理和保存。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安裝技術資料;
(二)監督檢驗報告;
(三)使用登記表;
(四)改造、修理技術文件;
(五)年度自行檢查的記錄;
(六)定期檢驗報告;
(七)應急救援演練記錄;
(八)運行、維護保養、設備故障與事故處理記錄;
(九)人員培訓、考核和證書管理記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章 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開展大型游樂設施現場安全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運營單位主體責任落實、機構及制度、設備及人員檔案、作業人員持證上崗、使用登記及警示標志、安全裝置、設施運行等情況。
第三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文廣旅游等部門,建立包含以下方面的聯動協調機制:
(一)聯合實施大型游樂設施安全專項檢查,重點檢查場地提供單位和運營使用單位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的建立執行情況等;
(二)共同督促大型游樂設施運營使用單位加強節假日、重大活動前檢查力度,細化客流高峰期的調控應對、隱患排查和風險防控措施;
(三)負有安全責任的經營管理主體和有關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對其依法嚴格處理并納入信用管理體系;
(四)聯合組織大型游樂設施安全宣傳,引導社會公眾提高安全意識;
(五)適時公開大型游樂設施安全動態信息。
第三十七條 大型游樂設施發生故障并造成突發事件影響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要求運營使用單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危險。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涉及大型游樂設施安全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21年 9月 1日起施行。
責編: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