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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21-05773 | 生成日期 | 2021-09-18 | 公開日期 | 2021-09-20 |
文件編號 | 錫民規〔2021〕1號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民政局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
內容概述 | 關于印發《無錫市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
各市(縣)區民政局(新吳區民政和衛生健康局、經開區社會事業局):
為加快建立統一科學的養老機構質量標準和評價體系,健全養老機構質量提升和安全保障長效機制,激發養老服務發展活力,推動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民政部關于加快建立全國統一養老機構等級評定體系的指導意見》(民發〔2019〕137號)、《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推動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9〕85號)、《江蘇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管理辦法(試行)》(蘇民規〔2020〕3號)等政策法規和《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GB/T 37276-2018)》《江蘇省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評分細則(第一版)》等標準規范,市民政局制定了《無錫市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民政局
2021年9月18日
無錫市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養老機構行為,提升養老機構服務管理水平,推動我市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民政部關于加快建立全國統一養老機構等級評定體系的指導意見》《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推動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江蘇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辦理登記,并獲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或已完成民政部門備案,為老年人提供集中飲食起居和照料護理服務的各類養老機構的等級評定。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評定機構,是指對養老機構進行等級評定的各級民政部門及其委托的相關單位或機構。
第四條 對養老機構進行等級評定,應依據《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GB/T 37276-2018)》《江蘇省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評分細則(第一版)》等標準開展。
第五條 養老機構等級評定采用等級制,從低到高依次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
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總分為1000分,包括環境110分、設施設備140分、運營管理150分、服務600分四個分項。每個等級得分要求具體如下:
一級不得低于360分且每一分項得分不低于該項總分40%;
二級不得低于450分且每一分項得分不低于該項總分50%;
三級不得低于570分且每一分項得分不低于該項總分60%;
四級不得低于780分且每一分項得分不低于該項總分80%;
五級不得低于900分且每一分項得分不低于該項總分90%。
第六條 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堅持自愿申請、分級評定、公開透明、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七條 市民政局負責制定全市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的相關規定,指導全市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對市(縣)區民政部門開展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進行監督指導,負責實施四級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及在市級登記的養老機構的等級評定。
市(縣)區民政部門負責實施本轄區內一級、二級、三級養老機構的等級評定,推動轄區內養老機構等級水平提升。
市、市(縣)區民政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養老機構的等級評定工作。
第八條 在各市(縣)區有關部門登記的養老機構,申請一級、二級或者三級評定的,向登記所在地的市(縣)區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四級評定的,經市(縣)區民政部門初審合格后,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請;申請五級評定的,先后經市(縣)區民政部門和市民政局初審合格后,向省民政廳申請。
在市級有關部門登記的養老機構,申請一級、二級、三級或者四級評定的,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請;申請五級評定的,經市民政局初審合格后,向省民政廳申請。
第二章 評定對象和條件
第九條 申請等級評定的養老機構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依法辦理登記,并在民政部門備案或原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的;
(二)持續運營一年(含)以上,符合《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GB/T 37276-2018)》申請等級評定基本要求與條件;
(三)滿足《江蘇省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評分細則(第一版)》相應等級評定必備項要求。
第十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等級評定:
(一)未依法辦理登記手續的;
(二)養老機構設立許可未在有效期內或未進行備案的;
(三)上年度受到有關部門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或者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尚未執行完畢的;
(四)被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并處于調查期間的;
(五)被列入養老服務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
(六)前次申請評定等級未通過,距離前次申請時間不滿一年的;
(七)存在相關違紀違法行為的;
(八)其他不符合評定條件的。
第十一條 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一般每年組織一次,養老機構經過評定獲得的等級有效期為3年(自評定結果公布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后,原評定等級自動失效。
評定等級有效期滿前三個月,養老機構可以申請重新評定,評定程序與首次評定相同。
第十二條 養老機構在獲得評定等級一年后,符合更高等級標準的,可申請等級晉升評定。
養老機構經評定晉級通過后,由負責評定的民政部門發放相應等級的證書和牌匾;未通過晉級評定的,繼續保留原先等級。
養老機構在等級有效期內有且僅有一次晉級機會,且應該逐級晉升。養老機構晉升等級后的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不得再次晉級。
第三章 等級評定組織與職責
第十三條 市民政局負責組建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定委員會”),統籌實施全市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評定委員會可由養老服務業務主管部門、研究機構、相關行業組織、專家等人員組成。
評定委員會委員由評定委員會聘任,任期三年。
評定委員會可以按照招標采購的相關規定委托第三方評定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各市(縣)區民政部門應當設立評定委員會,組織實施本地區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評定委員會負責組織開展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和復核、對已獲評定等級養老機構的抽查復評等工作。
第十五條 評定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和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熟悉養老機構管理、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相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標準規范,并經等級評定培訓合格;
(二)在養老服務領域具有較突出業績和較高聲譽;
(三)具有維護評定工作客觀、公平、公正、廉潔的職業道德與操守。
第十六條 評定委員會召開評定會議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評定結論須經評定會議通過后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 市民政局建立評定專家庫,其成員一般從“無錫市養老服務行業專家庫”中產生。開展等級評定時,應當從評定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應的評定人員組成評定專家組,負責對申請評定等級的養老機構進行現場考察評價,并提出初步評定意見。
第十八條 評定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準確把握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相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標準規范,并經等級評定培訓合格;
(二)熟悉養老機構建設、運營、管理、醫療、護理、安全等主要業務;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四)身體健康,能夠勝任等級評定工作。
第四章 等級評定程序和要求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等級評定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啟動。市民政局統一組織發布養老機構等級評定通知。
(二)申請。申請等級評定的養老機構對照等級劃分與評定標準進行自評,根據自評結果提出等級評定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1.養老機構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設立許可證或備案回執原件及復印件;
2.《無錫市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申請書》(附件1);
3.《無錫市養老機構基本情況表》(附件2);
4.《養老機構等級評定自評表》(附件3)和自評報告(附件4);
5.養老機構信用承諾書(附件5);
6.養老機構運營一年以上的佐證材料(入住人員花名冊、財務流水、社保繳納憑證等);
7.民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養老機構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三)審查。民政部門對受理的等級評定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補正符合要求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并給予回執;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內容及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養老機構需要補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養老機構逾期不補正或者補正不完全的,視為放棄申請。
民政部門對符合參評條件的養老機構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符合參評條件的養老機構應當同時在本養老機構內部顯著位置對參評情況進行公示,接受入住老人及老人家屬的監督。
(四)評審。評定機構組織評定專家開展等級評定,包括書面評價、現場評價和社會評價。評定機構經評定提出初步意見,書面報評定委員會。
書面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養老機構根據要求提交的等級評定申請材料;現場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養老機構等級評定標準符合情況,養老機構開展各項服務工作的情況等;社會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養老機構參與行風評議情況,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屬滿意度調查結果等。
(五)公示。評定委員會審核初步評定意見,提出評定等級。民政部門向社會公示評定等級結果,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民政部門受理復核申請和舉報。
(六)發證。評定委員會確認養老機構評定等級,民政部門公布評定結果,并向通過等級評定的養老機構送達評定結果通知書,頒發等級證書和牌匾。
第二十條 評定等級牌匾應當懸掛在服務場所或者辦公場所的明顯位置,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等級評定期間,評定機構有權要求參加評定的養老機構提供必要的材料。養老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二十二條 評定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評定工作檔案管理制度,對評定過程中的文件資料妥善保管,不得用作等級評定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條 各市(縣)區民政部門應當將獲得一級、二級、三級的養老機構名單于評定確認后10個工作日內報市民政局備案。
第五章 回避、復核與復評
第二十四條 評定委員會委員、評定專家、評定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前主動申請回避:
(一)與參加評定的養老機構有利害關系的;
(二)曾在參加評定的養老機構任職,離職不滿3年的;
(三)與參加評定的養老機構有其他可能影響評定結果公正關系的。
申請評定的養老機構向評定委員會提出回避申請,評定委員會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申請評定的養老機構對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相關民政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民政部門對復核申請和原始證明材料審核認定后受理復核。
評定委員會應當充分聽取申請復核養老機構的陳述,必要時可以重新進行評價,復核結果需經評定會議通過后方為有效。
民政部門應當于評定委員會作出復核決定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復核的養老機構。
第二十六條 在評定等級有效期內,各級評定委員會每年對本級評定的養老機構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進行抽查復評。市級評定委員會每年對全市當年獲評等級機構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進行抽查復評。
對復評結果達不到相應等級的養老機構,降低或者取消等級評定結果,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的監督管理,加強對評定機構、評定人員、回避制度、評定程序、評定等級、紀律執行等方面情況的審查和監督,暢通監督舉報渠道,確保評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權威性。
第二十八條 養老機構在等級評定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評定:
(一)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二)提供虛假評定資料,有偽造、涂改有關檔案資料等弄虛作假行為,并被查證屬實的;
(三)有信訪反映存在重大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并經查證屬實的;
(四)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被責令限期改正的;
(五)違反評定紀律,采取不規范行為干擾評定專家工作,影響評定工作公正公平開展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 已取得評定等級的養老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評定的民政部門作出降低評定等級的處理,情節嚴重的取消評定等級,并收回牌匾和證書:
(一)等級評定中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評定人員串通作弊,致使評定情況失實的;
(二)違反評定紀律,采取不規范行為干擾評定專家工作,影響評定工作公平公正開展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重大風險隱患的;
(四)存在欺老虐老行為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五)涉嫌非法集資,損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
(六)存在嚴重失信行為,被實施聯合懲戒或者被列入養老服務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的;
(七)涂改、偽造、出租、出借評定等級證書,或者偽造、出租、出借評定等級牌匾的;
(八)養老機構未按規定參加年檢、年報的;
(九)受政府有關部門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動等行政處罰的;
(十)存在相關違紀違法行為的。
民政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將降低或者取消評定等級的決定告知被處理的養老機構,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 被降低評定等級的養老機構應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退回原評定等級證書和牌匾,換發相應的評定等級證書和牌匾;被取消等級的養老機構應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退回原評定等級證書和牌匾。逾期未退回(換)的,由負責評定的民政部門公告作廢。
第三十一條 被降低評定等級的養老機構1年內不得提出高于原等級的評定申請,被取消評定等級的養老機構3年內不得提出等級評定申請。
第三十二條 評定專家在工作中未履行職責或者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專家資格,并依法依規向信用管理系統推報相關信息。
第三十三條 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評定專家違反規定、干預正常評定工作的,民政部門應當及時糾正;造成嚴重后果的,民政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及賠償相關損失;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等級評定結果與養老機構有關的評優評先、補貼等有效掛鉤。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養老機構等級評定所需經費由福彩公益金或各級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資金安排。
第三十六條 養老機構等級證書、牌匾的規格、樣式由市民政局統一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1年10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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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無錫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