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年09月27日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文號 | 錫政辦發〔 2021〕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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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04-25 09:17:24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土地儲備
考古前置工作的實施意見
錫政辦發〔 2021〕19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中辦發〔 2018〕54號)和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印發的《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規〔 2017〕17號)精神,進一步優化土地資源配置,科學合理利用土地,建立國有土地儲備考古前置制度,根據文物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文物工作重要論述,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深入貫徹“放管服”改革總體要求,完善土地資源市場配置制度,加強供地的基礎性工作,統籌推進文物保護利用傳承和全市國有建設用地儲備工作,創新政府管理方式,優化政務服務環境,降低建設單位投資風險,更好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二、目標任務
扎實推進無錫市國有建設用地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置工作,破除制約建設項目落地的體制機制障礙,堅持“既有利于基本建設,又有利于文物保護”原則,在土地儲備時依法完成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既提前發現保護地下文物、有效落實保護措施,又降低建設單位投資風險及前期運作成本,優化營商環境,推進“凈地”供應制度落實,實現文物保護和城市發展協調共贏的總體目標。
三、實施范圍及對象
(一)實施范圍為無錫市行政區域,包括市轄區及江陰市、宜興市。
(二)實施對象為涉及文物埋藏區,以及在文物埋藏區以外占地面積 5萬平方米以上的擬儲備入庫的國有建設用地。
(三)此前已實施過考古調查勘探的土地經市文物主管部門確認,不再列入考古前置對象。
(四)非文物埋藏區占地面積 5萬平方米以內和其他未經土地儲備的用地項目,以及已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項目,工程開工前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仍按現有程序由項目單位向省、市文物主管部門申請報批。
四、組織實施
(一)前期準備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無錫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各地土地儲備計劃,按照重點建設項目和民生項目優先考慮原則,有計劃地組織實施擬入庫儲備土地考古工作。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和監理等相關經費支出列入征收成本。
申請考古地塊由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無錫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垃圾清運、地面硬化層破碎、地面附屬物清理等土地清表工作,確保無妨礙考古調查勘探工作的權屬糾紛,明確邊界和地下設施情況等。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無錫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充分考慮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報批、實施、驗收周期,及時向省文物主管部門提出待收儲地塊的考古調查、勘探申請,并報市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市屬權屬單位提供待入庫儲備土地時,由土地權屬單位負責申請并落實儲備前考古調查、勘探工作。
(二)考古實施和結果應用
1.待省文物主管部門明確考古單位后,考古單位應及時與考古申請單位對接,在 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地塊的調查勘探范圍核實、制定工作方案,與申請單位簽訂協議,進場開展考古工作,原則上 20個工作日內完成。市文物主管部門應加強考古調查勘探工程的監督管理,委托具有資質的考古發掘機構實施監理。
2.考古調查、勘探結束后,考古單位應在 5個工作日內完成考古工作報告,及時提交省文物主管部門驗收。
3.驗收通過后,對不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用地,及不涉及登記保護的不可移動文物的用地,考古調查勘探未發現文物埋藏的,市文物主管部門向申請單位出具同意按照程序土地儲備的意見書。
4.涉及文物保護單位及登記保護的不可移動文物的收儲土地,市文物主管部門提出文物保護要求,由屬地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在土地入庫和供應時列明。用地單位在開發建設前應當按照文物保護要求報請文物主管部門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5.發現文物埋藏,經屬地文物主管部門與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商定確需發掘的,由市文物主管部門確定考古發掘單位,履行發掘報批手續后開展發掘工作。市文物主管部門根據考古發掘情況向屬地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及考古申請單位出具意見書。對需要原址保護的,意見書中應提出原址保護要求。
6.遇有重要考古發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相關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要求執行。需要調整用地規劃的,由屬地自然資源規劃部門予以調整。
7.市文物主管部門出具的考古意見書和考古工作報告作為土地收儲審核要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推進考古前置制度落實。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置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和加強文物保護的重要舉措。各地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強化責任感和使命感,做到思想認識到位、責任履行到位、措施落實到位,有效推動土地儲備考古前置工作順利實施,推進“凈地”出讓制度的落實,助推無錫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二)加強協作,保障考古工作依法規范開展。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無錫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級自然資源規劃、文物、發展改革、行政審批、財政等部門要認真執行本實施意見,各司其職、加強配合,依法依規履行報批手續,科學合理運用考古結果,及時通報有關情況,研究解決考古前置實施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三)抓好落實,確保文物安全和建設工程順利實施。建設項目組織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等應樹立文物保護意識,在建設項目立項申報前,主動了解建設用地文物情況,向屬地文物主管部門提供項目資料;在項目設計和實施中充分考慮并落實文物保護要求。施工過程中意外發現文物,應及時告知屬地文物主管部門,配合做好后續文物保護工作。
(四)建檔立庫,摸清全市文化遺產資源。市文物主管部門通過持續積累考古資料,逐步建立本市地下文物埋藏情況數據庫,標明地下文物埋藏區、重點監測區域等內容,適時提請政府公布全市重點地下文物埋藏區。各級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及時動態更新、調整全市城鄉規劃文物保護數據,確保文物保護措施提前、有效落實。
(五)開拓思路,研究考古前置工作的新舉措新辦法。根據考古前置的實際工作任務量,探索研究引進社會考古力量開展考古調查勘探,市文物主管部門、考古機構加強監督管理。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無錫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探索推行土地文物資源區域評估工作,提前完成擬使用土地文物資源調查評估,建立文物資源檔案,為規劃用地提供決策依據。
(六)逐步推廣,探索全領域建設用地考古前置。涉及農村村民建造住宅、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農業農村生產生活建設的考古工作,可參照本實施意見,在建設工程用地預審與選址審核階段,提前完成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為建設項目審批和開工提供便利條件。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無錫市土地儲備考古前置工作操作規程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 年4 月25 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無錫市土地儲備考古前置工作操作規程
為貫徹“放管服”改革總體要求,優化營商環境,有效解決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的矛盾,落實無錫市土地儲備考古前置工作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規程。
一、適用范圍
無錫市區、江陰市、宜興市涉及文物埋藏區,以及在文物埋藏區以外占地面積 5萬平方米以上的擬儲備入庫國有建設用地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操作工作,適用本規程。
二、相關依據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江蘇省文物保護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中辦發〔 2018〕54號),國家文物局《考古發掘管理辦法》《考古發掘項目檢查驗收辦法(試行)》《田野考古工作規程》《考古勘探工作規程(試行)》,江蘇省文物局、財政廳、物價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江蘇省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經費預算辦法》(蘇文物博﹝ 2012﹞1號),江蘇省文物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我省考古工作管理的意見》(蘇文物保〔2020〕 103號)、《江蘇省基本建設工程考古工作管理辦法(試行)》(蘇文旅規〔 2020〕7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確保考古發掘質量。
三、工作流程
(一)編制年度擬收儲土地考古調查勘探計劃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無錫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編制擬收儲土地考古調查勘探年度計劃,落實考古經費預算。
經市文物主管部門核實已實施過考古調查勘探的用地不再列入考古計劃。
(二)考古調查勘探報批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無錫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或擬收儲土地市屬權屬單位(以下統稱“申請單位”)向省文物主管部門提交擬收儲地塊考古調查勘探申請,并報市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申請材料包括:申請文件(內容包含地塊位置、面積、四至范圍及土地性質、規劃用途等相關情況說明);已獲批準的土地儲備計劃;標注有四至范圍的地形圖及電子版文件(比例不低于 1: 2000);其他必要的相關資料。
(三)確定考古實施機構
市文物主管部門收到省文物主管部門委托組織考古調查、勘探的函后,在 5個工作日內函告申請單位組織考古調查勘探,明確考古調查勘探實施單位(以下簡稱“考古單位”)。省文物主管部門未明確考古單位的,申請單位可依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自行確定考古單位,考古單位必須是考古發掘資質單位或省文物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考古機構,并至少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注冊,無境外聯合主體的國內考古機構;
2.未發生過考古勘探事故,未發生文物破壞的事件,無嚴重失信記錄,近 3年無行政處罰記錄,無考古調查勘探項目驗收不合格記錄;
3.擁有健全的組織機構,有相對穩定的考古勘探、發掘隊伍(包括專業勘探發掘技術人員、測繪員、資料員等各工種專業人員 20人以上)和必需的設備。
申請單位自行確定考古單位為社會考古機構時,由市文物主管部門委托具有考古發掘資質的單位實施項目監理。
(四)考古進場條件準備
申請單位完成必要的考古進場條件準備:
1.土地范圍的邊界樁點確定;
2.考古勘探區域的建(構)筑物拆遷,地表清理,居民、用戶遷出,果木、青苗補償及墳地遷移;
3.取得勘探區內地下設施現狀資料,與考古單位進行安全交底,必要時完成考古勘探區域地下管線遷移,或協調現場監護;
4.排除妨礙考古工作的其他因素。
市考古職能單位為申請單位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五)簽約實施
1.考古單位原則上應在 5個工作日內完成考古調查,并依據國家文物局《考古勘探工作規程》等相關文件制定考古勘探工作方案。考古單位為社會考古機構的,方案須由市文物主管部門委托的考古監理單位審定。
2.具備考古勘探條件的,考古單位與申請單位簽訂考古勘探工作合同,明確考古工作量、工作經費、工作時限等內容。同時,申請單位與監理單位簽訂監理協議。
3.考古單位按照江蘇省文物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我省考古工作管理的意見》要求,填寫《江蘇省考古項目開工告知書》,通過市文物主管部門向省文物主管部門報備后,進場實施考古勘探。
申請單位應為勘探區域圍閉、混凝土清障、工地安全保衛及考古工作所需臨時建設設施、生活用水電保障等提供必要的協助。
4.考古單位自進場之日起,用地面積在 5萬平方米以內(含 5萬平方米)的,原則上需在 20個工作日內完成勘探工作; 5萬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 2000平方米增加 1個工作日。
如遇特殊情況,可提出申請延期 1次,最長不超過 15個工作日。特殊情況主要指以下影響考古施工的情形:
(1)雨雪冰凍等不良天氣,以及地質災害等不可抗力;
(2)發生人為阻工、擾工;
(3)地層堆積情況特別復雜;
(4)文化遺存復雜;
(5)其他不確定因素嚴重影響考古施工的情形。
(六)提交考古工作報告和考古發掘
1.考古調查勘探工作結束后 5個工作日內,考古單位應當編制提交考古調查勘探工作報告。無文物埋藏,或發現文物遺存經市文物主管部門評估文物價值并與屬地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商定需原址保護的,向省文物主管部門申請驗收。
2.考古調查勘探后發現文物埋藏,經商定需發掘后再確定保護措施的,申請單位與本市考古發掘職能單位簽訂考古發掘協議,制訂考古發掘計劃,報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發掘,出具考古發掘工作報告,報省文物主管部門驗收。
3.考古調查勘探工作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項目名稱、項目負責人;調查勘探時間、地點、范圍、面積;工作過程描述、調查勘探結果、文物資源綜述、地層遺跡描述、主要收獲(價值初判)、初步認識和文物保護建議等;項目地塊地理位置圖、勘探平面圖、工作過程照片,有關專業技術報告和圖表,遺跡、遺物以及重要文物點的現狀、采集的文物標本照片等。
(七)驗收
市文物主管部門及時與省文物主管部門做好驗收對接工作。
(八)土地收儲和規劃調整
驗收通過后,市文物主管部門應在 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和屬地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出具土地收儲考古意見書。未發現文物遺存或需原址保護的,同意按照程序組織土地儲備入庫,并提出原址保護要求;涉及文物保護單位及登記保護的不可移動文物的,還應明確文物保護要求。
屬地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在土地入庫和供應時應列明文物保護要求。重大考古發現或涉及重要文物需要調整用地規劃的,由屬地自然資源規劃部門予以調整。
四、其他事項
(一)考古單位要落實考古工地安全主體責任,加強考古工地安全監管。考古項目負責人對考古工地安全管理負有直接責任。考古工地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配備兼職或專職安全員,防止發生安全事故。重要的考古勘探、發掘項目現場應安裝監控探頭,實行 24小時監控,安排專人值班看守。
(二)嚴格執行考古資料、出土文物、文物保護、考古經費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確保出土文物、發掘資料、考古經費使用安全。考古發掘中遇有重要發現,應立即報告文物主管部門,必要時申請公安部門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三)本操作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責編: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