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21-05978 | 生成日期 | 2021-10-13 | 公開日期 | 2021-10-13 |
文件編號 | — —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司法局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 — | ||
內容概述 | 為了加強對江南水鄉古鎮的保護和管理,促進古鎮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江蘇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條例》《無錫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無錫市江南水鄉古鎮保護辦法
(送審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對江南水鄉古鎮的保護和管理,促進古鎮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江蘇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條例》《無錫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江南水鄉古鎮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江南水鄉古鎮,是指本市被列入《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以及后續加入該名單的中國歷史文化名鎮。
第三條 【遵循原則】江南水鄉古鎮保護應當統籌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遵循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理念和原則,保持和延續傳統格局與歷史風貌,維護古鎮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四條 【政府職責】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江南水鄉古鎮的保護,將古鎮保護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市(縣)、區、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和有關規定履行制定保護規劃、開展文化遺產普查、建立保護名錄、確定業態布局等古鎮保護和管理的相關職責,并將古鎮保護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部門職責】市、市(縣)、區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江南水鄉古鎮文化遺產保護的監督管理。
市、市(縣)、區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江南水鄉古鎮保護的規劃工作,并對江南水鄉古鎮保護規劃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市政園林、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文化旅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江南水鄉古鎮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管理單位職責】市、市(縣)、區、鎮人民政府確定的古鎮保護管理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編制、組織實施古鎮保護規劃,制定具體管理措施;
(二)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三)開展公眾教育,宣傳普及文化遺產保護知識;
(四)負責保護區內公共場所使用、公共安全事項的監督管理;
(五)定期巡查,發現違反保護規定的行為,依法處理或者報請相關主管部門處理;
(六)其他有關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宣傳引導】市、市(縣)、區、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普及保護知識,增強全社會保護意識。
江南水鄉古鎮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引導當地村(居)民遵守古鎮保護規定,鼓勵將古鎮保護的相關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鼓勵組建江南水鄉古鎮保護志愿者服務隊伍,聘請專家、鄉賢、當地居民擔任監督員,引導公眾參與保護和宣傳工作。
第八條 【社會義務】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江南水鄉古鎮的義務,對損害江南水鄉古鎮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舉報。
江南水鄉古鎮保護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及時受理相關投訴舉報,并反饋處理結果。
在江南水鄉古鎮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或者相關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保護
第九條 【保護規劃】江南水鄉古鎮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范圍;
(二)保護措施、開發強度和建設控制要求;
(三)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要求;
(四)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五)保護規劃分期實施方案。
第十條 【保護內容】江南水鄉古鎮的保護內容包括:
(一)整體空間環境,包括古鎮街巷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空間尺度以及與其相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二)河湖水系;
(三)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名園;
(四)文物保護單位;
(五)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
(六)傳統橋梁、廊棚、牌坊、駁岸、水埠、古井等建(構)筑物;
(七)古樹名木;
(八)民風民俗、傳統戲曲、傳統技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九)歷史地名、方言、老字號;
(十)其他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江南水鄉古鎮構成要素。
第十一條 【保護區劃】根據歷史文化遺存的分布現狀、保存質量、完整性以及周邊環境等因素,結合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要求,江南水鄉古鎮應當合理劃定遺產核心區和遺產緩沖區。
遺產核心區即核心保護范圍,是指江南水鄉古鎮遺產保護的重要區域。
遺產緩沖區即建設控制地帶,是指江南水鄉古鎮遺產保護的風貌協調區域。
江南水鄉古鎮主要出入口應當設立示意圖,標識遺產核心區和遺產緩沖區。
第十二條 【遺產核心區保護】遺產核心區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保護:
(一)重點保護江南水鄉古鎮的傳統格局、街巷肌理、河湖水系、建筑群體組合、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其他體現傳統風貌的各種構成要素;
(二)不得新建、擴建建(構)筑物,但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三)對影響江南水鄉古鎮格局風貌的障礙性建筑、道路和其他基礎設施,按照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逐步實施改造或者拆除;
(四)對核心區內的田地、山林、水岸等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應當以不影響、不損壞文化遺產本體為基本原則,嚴格遵守江南水鄉古鎮文化遺產保護規劃;
(五)在核心區內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制定相應的文化遺產保護方案,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遺產緩沖區保護】遺產緩沖區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保護:
(一)延續江南水鄉古鎮的傳統空間布局和整體肌理特征;
(二)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其高度、體量、色彩、形式、空間尺度等與江南水鄉古鎮歷史風貌相協調。
第十四條 【禁止行為】禁止在遺產核心區和遺產緩沖區內進行下列行為:
(一)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
(二)采土、采石、開山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生態的活動;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四)擅自占道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
(五)超標準使用音響設備、排放油煙廢氣;
(六)在公共場地的護欄、路牌、廣告牌、桿線、樹木、綠籬、草坪、花壇等處牽掛、晾曬物品;
(七)在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及其保護標志上刻劃、涂污;
(八)隨意傾倒垃圾、排放污水或者丟棄其他廢棄物;
(九)隨意張貼、散發、宣傳廣告印刷品等;
(十)侵占、擅自填埋河湖水域;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環境優化】遺產核心區和遺產緩沖區內不得新設架空線路。設置標志標識、店招、廣告、霓虹燈,安裝空調、太陽能設備、遮陽(雨)棚等,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并保持與江南水鄉古鎮歷史風貌相協調。
現有影響江南水鄉古鎮歷史風貌的架空線路、店招、廣告、霓虹燈、道路標志、旅游標識等,應當予以改正。
江南水鄉古鎮保護管理單位應當在相關部門的指導下組織編制前款設施設備的設置導則。古鎮保護范圍內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導則進行設置,古鎮保護管理單位應當予以指導。
第十六條 【保護資金籌集】江南水鄉古鎮保護資金可以通過下列渠道籌集:
(一)市(縣)、區、鎮人民政府財政資金;
(二)國家、省、市專項補助資金;
(三)保護利用收入;
(四)社會資金;
(五)國際援助、捐贈;
(六)其他合法來源。
第十七條 【保護資金用途】江南水鄉古鎮保護資金主要用于下列方面:
(一)修繕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
(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三)維護江南水鄉古鎮風貌,治理河湖水系;
(四)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五)收集整理江南水鄉古鎮歷史文化信息資料,編制相關保護規劃、管理規定,研究和展示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
(六)收儲非國有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及與江南水鄉古鎮歷史文化屬性相關的物品構件等;
(七)開展文化遺產日常維護和監測、評估;
(八)對單位和個人自籌資金修繕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進行補助或者獎勵;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保護行為。
第十八條 【保護責任】法律、法規、規章對各類保護對象的保護責任人及其保護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傳統民居的保護責任人為所有權人。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權屬不清的,由實際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保護責任。
傳統民居的實際使用人應當合法、安全使用傳統民居,并配合所有權人對傳統民居進行安全檢查和修繕。
第十九條 【傳統民居】傳統民居保護責任人對傳統民居日常保養維護、修繕和翻建、改建、擴建的,應當按照傳統民居的有關要求和標準進行,保持傳統民居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色彩等傳統風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破壞傳統民居。傳統民居有損毀危險的,保護責任人應當及時維護和修繕;保護責任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江南水鄉古鎮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進行保護。
傳統民居實行名錄保護制度,由江南水鄉古鎮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實施。
第二十條 【水系保護】加強江南水鄉古鎮歷史水系的保護,不得擅自填堵河湖水系,合理恢復重要歷史河湖溝渠。
實行河湖水系日常保潔,定期開展河湖清淤疏浚,改善河湖水質。
修繕遺產核心區和遺產緩沖區內的傳統駁岸、橋梁、水埠的,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劃和技術標準前提下,應當優先采用傳統工藝、材料,延續傳統風貌。
第二十一條 【古建筑保護】江南水鄉古鎮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的修繕應當遵循不改變文物原狀和最小干預原則。
鼓勵單位和個人采用出資、捐資、捐贈或者租用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等方式,參與江南水鄉古鎮的保護和利用。
第二十二條 【祠堂群保護】對構成祠堂群文化要素的建筑以及反映祠堂特定屬性的植物、古遺址、石刻、碑碣、匾聯、井池、假山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三章 傳承與利用
第二十三條 【文化傳承】市、市(縣)、區、鎮人民政府應當注重地方優秀歷史文化遺產的傳承,對體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加強傳承與傳播。
保護發展江南水鄉古鎮原有的手工藝和其他傳統產業。
第二十四條 【資源配置原則】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古鎮自身特點選擇合適的經濟發展模式,依法公布業態引導、控制和禁止目錄并適時調整,防止無序和過度開發。
第二十五條 【市場利用】鼓勵江南水鄉古鎮文化遺產資源的活化利用,在保持古鎮原有格局和風貌的基礎上,挖掘其特定的文化屬性,開發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服務。
鼓勵合理利用江南水鄉古鎮文化遺產資源發展旅游業。古鎮的旅游發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和自身特點,避免旅游活動對遺產保護和當地居民生活產生不利影響。
第二十六條 【活動導向】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在江南水鄉古鎮開展下列活動:
(一)開辦博物館、陳列館、紀念館、非遺傳習館等;
(二)舉辦民俗、民間曲藝等表演活動;
(三)展示、經營傳統手工業;
(四)生產、經營傳統特色食品,經營民宿客棧等;
(五)進行風俗民情、傳統技藝等方面的研究發掘;
(六)其他保護性利用活動。
鼓勵通過文化創意等產品的設計開發,展示江南水鄉古鎮獨特的遺產價值和文化內涵。
第二十七條 【交通控制】江南水鄉古鎮實行交通總量控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開發特色水上交通,提倡綠色出行。換乘中心和停車場應當在遺產核心區外規劃建設,逐步恢復遺產核心區的慢行系統。
第二十八條 【安全體系】江南水鄉古鎮的消防救援、防洪排澇、地震疏散等防災體系設計,應當符合古鎮保護規劃和自身特點,充分尊重原有防災體系的歷史價值與實用價值。
第二十九條 【消防安全】遺產核心區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有關的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設置。確因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準和規范設置的,應當根據核心保護范圍內的詳細規劃、文物保護修繕方案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要求編制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加強對古鎮保護范圍內的木結構房屋、電氣線路、爐灶等進行防火改造,推廣運用先進保護裝置和先進保護技術等措施。消防救援機構應會同相關部門予以指導。
鼓勵組建志愿消防隊,按照規定設立微型消防站,消防救援機構應當進行指導。
第三十條 【鼓勵傳承】市、市(縣)、區、鎮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提供就業指導、技能培訓、租金減免和經費補助等方式,鼓勵當地居民在古鎮居住、就業、創業,延續古鎮的傳統文化生活業態。
對自愿穿著水鄉服飾,展示當地民風民俗、傳統禮儀、飲食文化等日常生活方式的當地居民,市、市(縣)、區、鎮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獎勵。
第三十一條 【傳承交流】鼓勵市、市(縣)、區、鎮人民政府、管理單位、民間組織、社會團體開展與國際、國內遺產保護組織等相關團體的文化交流和項目合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指引性條款】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失管追責】因保護管理不善,致使江南水鄉古鎮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受到損害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條 【單位法律責任】對嚴重污染環境、危及文物安全、破壞環境風貌的單位,市、市(縣)、區、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責令其限期治理、轉產或者搬遷。
第三十五條 【工作人員法律責任】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江南水鄉古鎮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施行日期】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來源:無錫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