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11-30 20:00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一、申報
(一)對象資格。不滿18周歲,因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發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會予以關心幫助的兒童。
(二)條件。1.孤兒。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養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棄嬰,棄兒,父母雙方死亡、失蹤(人民法院宣告,下同)的兒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蹤的兒童。2.父母監護缺失的兒童。主要包括:父母雙方被撤銷監護資格、服刑在押或強制隔離戒毒(刑期、戒毒期在6個月以上,下同)的兒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被撤銷監護資格、遣送(驅逐)出境、服刑在押或強制戒毒的兒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服刑在押或強制隔離戒毒,被撤銷監護資格或遣送(驅逐)出境,另一方棄養(不履行監護撫養責任,失去聯系在6個月以上,下同)的兒童;父母雙方棄養的兒童;其他事實無人撫養兒童。3.父母無力履行監護職責的兒童。主要包括:父母雙方重殘(二級以上殘疾,或三級四級精神、智力殘疾,下同)、重病(參照重特大疾病救助辦法規定且需要長期治療,下同)的兒童;父母一方重殘、重病,另一方死亡、失蹤、被撤銷監護資格、遣送(驅逐)出境、服刑在押、強制戒毒、棄養的兒童;非婚生育,父母無監護撫養能力的兒童。4.重殘、重病及流浪兒童。主要包括:二級以上殘疾或三級四級精神、智力殘疾兒童,或三級以上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殘疾兒童;患重大疾病兒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病(含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地中海貧血)、先天性心臟病、尿毒癥、慢性腎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惡性腫瘤、顱內良性腫瘤等重大疾病,以及醫保政策規定的住院和門診治療費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過2萬元的疾病;長期在外流浪兒童。
(三)申報主體。社會福利機構(含未成年人保護機構);社會散居困境兒童的監護人或親屬。
(四)申報方法
社會福利機構(含未成年人保護機構)內養育的困境兒童:填寫《江蘇省機構養育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請審批表》(附件1),并相應提交《棄嬰(兒童)撿拾報案證明》或兒童集體戶口,孤兒外困境兒童《代養協議》等材料,向所屬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社會散居困境兒童:在當地村(居)民委員會的指導下向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五)途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政務服務窗口。
二、審核
(一)審核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二)審核要點和方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后,應當組織兒童困境情況調查。調查覆蓋面應當達到100%,由2名以上調查人員,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核對等方式實施,調查人員和兒童監護人應當分別對調查結果簽字確認。
調查完成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民主評議。評議小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熟悉困境兒童的黨員代表、居民代表等人員組成。所有參加評議人員應當對評議結論簽字確認,評議結論無論同意與否,都要將完整材料報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保護困境兒童的隱私,對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受到非法侵害的兒童情況由民政部門派員調查,材料不予公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根據調查、評議情況提出書面審核意見,連同困境兒童申請材料一并報送縣(區)級民政部門。情況較為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審核期限,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5個工作日。
三、審批
(一)審批部門。縣(區)級民政部門。
(二)審批內容。是否符合保障條件。凡符合保障條件的,由次月起算向困境兒童發放基本生活費補貼。并與社會散居孤兒、父母監護缺失、父母無力履行監護職責等困境兒童的指定監護人簽訂監護協議書。對不符合保障條件的申請,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三)時限。縣(區)級民政部門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遞交的申報材料及審核意見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隨機抽查核實做出核定、審批意見。
四、發放
(一)發放方式
機構集中養育的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補貼由縣級及以上財政部門根據同級民政部門提出的支付申請,將款項直接撥付到福利機構集體賬戶;社會散居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補貼通過“一卡(折)通”等社會化形式發放,縣級或鎮級財政部門根據同級民政部門提出的支付申請,及時足額將款項劃撥到困境兒童或其監護人賬戶。困境兒童按照殘疾人“兩項補貼”、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等政策保障的,從其資金發放政策規定。
(二)時間
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補貼按月發放。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民政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深入調查了解困境兒童保障及困境變化情況,實施動態管理,對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及時調整或終止基本生活費補貼的發放。凡困境兒童死亡的,依法被收養的,查找到失蹤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監護撫養責任的,父母刑滿釋放或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期滿3個月的,以及其他應當停止發放基本生活費補貼情形的,自次月起終止發放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補貼。困境兒童年滿18周歲,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和勞動能力的,非在校學生則一次性發放給個人6個月基本生活費補貼,不再納入基本生活費補貼發放范圍。孤兒成年后,不具備勞動能力、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按照其他相關救助政策規定妥善安置。
來源: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