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12-07 16:00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優化我市股權投資業發展環境,加快集聚各類優質股權投資機構聚焦科技創新、聚力產業強市,促進太湖灣科創帶建設,充分發揮資本市場的樞紐作用和資源配置功能,建設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產業投資發展高地,助力我市走在率先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最前列,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政策意見。
一、發展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落實省、市第十四次黨代會決策部署,充分利用長三角一體化重大機遇,堅持高質量發展理念,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積極打造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引領區、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示范區、股權投資資源集聚區,努力把無錫建設成為金融與產業融合發展的典范城市。力爭到“十四五”末,全市聚集約500家股權投資機構,管理基金規模超過4000億元,注冊基金規模超過8000億元,規模超10億元的基金達百家,形成較為完善的股權投資市場體系。
二、政策措施
(一)加快股權投資機構集聚發展
1.規劃建設股權投資集聚區。全市統籌布局股權投資集聚區建設,推動國內外頭部機構“走進來”、優質本土創投機構“走出去”,重點打造“尚賢湖基金PARK”示范性綜合性股權投資集聚區,集聚國內外高端創新資源。支持有條件的市(縣)、區根據區域特點、產業優勢,差異化規劃發展股權投資集聚區。支持各市(縣)、區制定股權投資集聚區專項扶持政策,鼓勵股權投資機構及相關的法律、會計師、評估、財務咨詢、專業投資顧問企業等中介機構入駐;鼓勵股權投資機構將其生態圈企業吸引落戶本地,可結合基金項目落地情況,研究超額收益讓渡優惠政策,按照基金設立的規模給予一定獎勵;對于基金在本地投資企業的資金比例達到基金規模70%及以上的可給予一定獎勵。對無錫市區范圍內獲得認定省級創業投資集聚發展示范區內注冊的股權投資機構產生的稅收市級分成部分,全部撥付其所在區,由其統籌用于扶持股權投資機構發展和高端人才獎勵。對在我市落戶的具有重大意義和作用的股權投資機構,經市政府研究“一事一議”給予專門獎勵。支持符合條件的集聚區、服務基地申報江蘇省創投業投資集聚發展示范區、創業投資綜合服務基地,對成功獲評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責任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無錫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完善政府引導基金體系。發揮財政資金、國有資本的杠桿作用,形成上下聯動的市、區兩級引導基金體系。發揮中國國有企業結構調整基金二期的投資作用,推動社會資本、產業資本、金融資本向實體經濟匯聚投入。建立健全中國國有企業結構調整基金二期與子基金的合作機制,推進基金向市場化、專業化、國際化方向轉變。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持續增強對我市基金的合作力度。對股權投資基金投資符合無錫重大產業發展戰略并具有重大產業支撐作用的項目,引導基金探索通過提高出資比例等方式給予支持。鼓勵政府引導基金管理機構和國有股權投資機構內部實施更加有效的管理人員激勵機制,建立和完善國有股權投資機構和核心團隊持股和跟投機制,放寬新設立股權投資機構員工持股比例,員工持股和跟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堅持“三個區分開來”,統籌國資管理、審計監督、金融監管等領域政策要求與國有企業、金融機構市場化運行實際,優化風險容忍、交易定價方式、投資損失評估、業績考核等制度設計,實行盡職免責。(責任單位:市財政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國資委、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無錫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3.吸引社會資本合作發展天使投資。鼓勵無錫市天使投資引導基金與社會資本合作設立市場化的天使投資子基金。支持行業龍頭企業、產業(技術)創新中心、科研院所發起設立天使基金。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設立科創投資基金,探索“創投風投+孵化”模式。對政府投資參股的各類天使、風投、創投基金,整體考核基金所投全部項目,從基金投資運營全周期評價整體投資收益。支持市天使投資引導基金對在我市重點發展產業領域設立的子基金,適當放寬母基金出資比例限制。天使投資引導基金參股子基金可采用讓利退出,在收回對投資參股子基金全部出資和門檻收益后,以天使投資引導基金享有的子基金全部超額收益為上限,以實際返投比例達到100%為讓利起點,對子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出資人實施投資所得超額收益讓利,讓利比率為實際返投比例與100%之差,鼓勵子基金支持無錫種子期、初創期企業發展。(責任單位:市科技局牽頭,市財政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發展改革委、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無錫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4.支持創投會展活動。圍繞無錫“建設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產業投資發展高地”進行宣傳,進一步提升“創投無錫”等本地品牌活動的市場影響力。支持股權投資類行業協會在錫舉辦股權投資領域國際級、國家級的專業化、品牌化的活動,對符合現代產業高質量發展政策的創投會展活動,予以優先支持。(責任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無錫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大對股權投資的支持力度
5.鼓勵股權投資機構投資無錫。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公司制股權投資機構,按其當年實際投資無錫市域內非上市企業的累計投資額每滿人民幣1億元(或等值外幣)的,且投資期限一年以上的,給予符合本措施條件的股權投資機構一次性獎勵人民幣100萬元,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合伙制股權投資機構,獎勵金額減半,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股權投資機構中有無錫市本級及各市(縣)、區政府引導基金或國資出資的,不享受上述獎勵。(責任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無錫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6.鼓勵投早投小投科技。股權投資基金完成向無錫市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投資滿一年后,對其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按照實際投資金額(限于貨幣出資)給予最高10%的獎勵,單個投資項目獎勵補貼最高100萬元,每家管理機構每年獎勵補貼最高500萬元。股權投資基金向無錫市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投資滿一年后,三年內實際發生損失的,按照股權投資基金對單個投資項目的首輪投資實際發生損失額的20%給予補貼,單個投資項目風險補貼最高200萬元,每家股權投資基金每年風險補貼最高500萬元。(責任單位:市科技局牽頭,市財政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無錫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7.建立投融資常態化對接機制。持續開展“創投無錫”路演活動,鼓勵各市(縣)、區建設具有自身特色優勢的項目路演平臺,對符合《“太湖人才計劃”跟獎跟補實施辦法》的平臺機構和路演機構給予獎勵。建立聯通政府、股權投資機構與企業的信息對接機制,形成投融資項目庫,為股權投資機構提供動態的投資標的庫。鼓勵基金管理人上報在我市的已投企業,建立被投企業項目庫平臺,相關部門重點跟蹤,為被投企業融資、市場拓展、股改上市等方面提供支持。(責任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市人才辦、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大數據管理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無錫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加快推動募投管退聯動發展
8.拓寬市場化募資渠道。鼓勵我市上市公司、行業龍頭企業等各類主體投資無錫股權投資基金。支持符合條件的股權投資機構利用資本市場做優做強,通過發行債券、并購重組、開展管理費和預期分紅資產證券化業務等方式拓寬融資渠道。研究探索商業銀行創投類貸款試點,鼓勵保險資金依規擴大股權投資比例。積極爭取無錫更多股權投資機構獲得社保基金、省財政等國家級、省級基金投資。充分發揮無錫綜合金融服務平臺功能作用,提升初創型企業首投、首貸可獲得性。鼓勵本市金融機構與股權投資機構開展投貸聯動、投債聯動、投保聯動等創新業務。鼓勵銀行、保險、基金、信托、租賃機構強化投行思維,聯動券商、股權投資機構綜合運用“股、債、投、貸、租、顧”等方式服務企業上市和并購重組。(責任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人行無錫市中心支行、無錫銀保監分局、市行政審批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駐錫金融機構按職責分工負責)
9.拓寬國際化資本對接渠道。全面探索新形勢下無錫股權投資基金和國際資本的對接模式,面向股權投資發達國家和地區開展精準招商,鼓勵來錫創新合作。積極爭取國家有關部委支持,進一步暢通資金流動渠道,優化審核流程,促進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QDLP)聚錫發展。加大與多幣種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的合作,以管理機構為紐帶建立與國際超級LP對話機制,逐步實現國際化資本對接。(責任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人行無錫市中心支行、市行政審批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無錫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0.拓寬股權投資退出渠道。支持股權轉受讓基金(S基金)市場創新發展,推進市場化S基金母基金設立,對在錫設立并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S基金按照其對我市產業發展的貢獻度給予“一事一議”政策支持。加快對接S基金領域頭部機構,合作探索建立基金份額估值體系,提供交易基礎服務。積極爭取設立江蘇股權交易中心無錫子公司,為開展股權投資基金份額轉讓(S份額)搭建平臺。充分發揮上交所資本市場服務蘇南基地、深交所無錫基地、長三角資本市場服務基地無錫分中心等精準培育服務功能,加快推進企業上市進程。支持本市有條件的專精特新示范中小企業、獨角獸、瞪羚企業與股權投資機構對接,打通產業鏈創新成果轉化渠道。支持各類主體組建設立并購基金。鼓勵股權投資以并購重組的方式實現退出,支持社會資本以市場化方式組建并購基金。(責任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江蘇證監局無錫監管辦、市行政審批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無錫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大股權投資專業人才支持
11.培育股權投資專業人才。支持本地股權投資人才參與知名股權投資機構業務,利用陶朱書院等載體,開展多種形式的人才培訓,壯大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人才隊伍。開展黨政機關干部與符合條件的股權投資機構人才掛職交流。(責任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市人才辦、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無錫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2.加強股權投資專業人才服務保障。支持符合條件的股權投資領域人才申報“太湖人才計劃”,對符合“太湖人才計劃”人才分類認定標準的,經核定后可按規定享受安居、子女教育及醫療保障等政策待遇。(責任單位:市人才辦牽頭,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無錫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加快營造優質配套服務環境
13.優化市場準入環境和商事流程。探索建立股權投資機構白名單,分類完善股權投資機構市場主體設立、變更的會商、登記流程,提高辦理效率、優化營商環境。未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資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業務活動。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名稱中標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體現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點的字樣,經營范圍規范表述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服務(須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備案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建立完善市場監管、金融監管、行政審批等部門私募基金登記注冊信息互聯互通機制。(責任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市行政審批局、市市場監管局、江蘇證監局無錫監管辦、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無錫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4.優化信用環境建設和中介服務體系。進一步健全股權投資機構、從業人員行業違法違規記錄,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相關主體,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推動信用信息在政府基金評審、產業扶持政策申請審核等環節中的運用。進一步加強中介服務機構在法律、財務、咨詢、評估、托管、擔保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中介服務機構為股權投資基金提供盡職調查、項目評估、技術經紀、信息服務、財務及法律咨詢等服務,逐步健全中介機構服務體系建設,提升中介機構服務質量。(責任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江蘇證監局無錫監管辦、市行政審批局、市市場監管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無錫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5.優化行業治理和糾紛協調機制。加強政府各部門數據對接,推動行業監管信息與行政審批注冊登記數據互聯互通,及時掌握轄區私募基金行業發展動態。探索建立非正常經營投資機構常態化公示機制,協調相關部門共同做好市場主體退出工作。引導商業銀行加強賬戶行為監管,確保客戶資金安全。市相關部門積極主動做好風險防范工作,依法打擊各類非法集資、詐騙等違法活動,維護金融秩序穩定。充分發揮無錫市創業投資協會等行業協會服務、自律、協調等功能。鼓勵運用法治化手段解決爭端,加強金融監管部門、政府部門和司法部門的銜接,建立多元化的金融糾紛調解機制,注重爭議解決的公平與效率。(責任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江蘇證監局無錫監管辦、人行無錫市中心支行、無錫銀保監分局、市發展改革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行政審批局、市市場監管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無錫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其他事項
本政策意見所稱股權投資機構包括股權投資企業及股權投資管理企業。股權投資企業是指依法在無錫注冊登記,對非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提供增值服務的非證券類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是指依法在無錫注冊登記,發起設立、受托管理股權投資企業的企業。
享受本政策意見的股權投資機構,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均須在無錫,已依規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或相關政府部門備案,其中股權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出資金額)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首期實繳資金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首期實繳資金不低于人民幣250萬元。享受本政策意見扶持獎勵的股權投資機構,應承諾5年內不得遷出;遷出的,須退還相關扶持獎勵。
享受本政策意見獎勵或補貼的企業及個人不履行承諾的義務或者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優惠政策的,責令返還已獲得的獎勵或補貼,三年內不予安排各項財政專項資金,對相關個人及申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將其失信行為錄入個人信用檔案,并采取相應的失信懲戒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政策意見由市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商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財政局負責,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制定相應實施細則。本政策意見獎勵政策與其他市級同類別政策不得重復享受,相關申報主體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其一進行申報。本政策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7日
來源:無錫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