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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 錫政規〔202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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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11-05 18:45:58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市區高排放機動車
限行事項的通告
錫政規〔2021〕3號
為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決定對市區高排放機動車限行事項進行調整,現將相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車輛
(一)2005年12月31日(含)前登記注冊的汽油車。
(二)2012年12月31日(含)前登記注冊的柴油車(符合國Ⅳ及以上排放標準的除外)。
上述車輛不包括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和摩托車。
二、限制通行區域
(一)以蘇州界以北、312國道(不含)以西、342省道(不含)以南、常州界以東、太湖以北合圍的范圍,其中不含S19環太湖高速。
(二)錫澄路(不含)、堰新路(不含)、惠山大道(含)、金惠路(不含)等構成的環線以內道路。
三、限制通行時間
每日7時至21時。
四、違反上述規定在禁止行駛的區域、時段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違反禁令標志依法予以處罰。
五、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8月24日發布的《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高污染排放機動車限行區域的通告》(錫政告〔2016〕4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附件:無錫市區高排放機動車限制通行區域示意圖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責編: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