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12-10 15:33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第一章大力培植上市掛牌后備資源
第一條 上市掛牌后備企業(以下簡稱后備企業)、重點上市掛牌后備企業(以下簡稱重點后備企業)的認定。
(一)后備企業由各鎮街園區根據上市掛牌的條件推薦申報,市金融辦審核,市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認定。后備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年調整一次,由市金融辦發布。
(二)后備企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認定為重點后備企業:
1.已被列入我市后備企業名錄;
2.企業已制定詳細的上市掛牌工作計劃,并成立專門的工作班子,與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簽訂合作協議并進入實質運作;
3.企業上市掛牌情況已報市金融辦備案。
第二條 加大重點后備企業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重點后備企業在規范重組過程中,涉及以前所上項目未有項目審批備案的、未按要求辦理環評等相關手續的,相關部門按規定給予及時補辦;涉及補辦不動產權證的,在符合城鄉規劃的情況下,企業采取有關補救和整改措施,按要求補充相關資料,相關部門依法處理后,給予辦理;若企業現狀與城鄉規劃不相符,可專題研究調整規劃,對涉及規劃、環保、國土等相關問題專題研究,經市政府同意后補辦相關手續。在財務規范過程中,重點后備企業因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或調整會計記錄產生的增值而補交相關稅收的,稅務部門應給予相應支持。
(二)重點后備企業算集資金投資項目優先核準或備案,所需建設用地,環境容量,能源供應等要素優先解決,
(三)重點后備企業涉及辦理不動產權證,產權登記,產權交易,十地房層測繪等各項地方性規費收費,按對市、鎮兩級產生的財政責獻給予獎勵:涉及資產變事,過戶產生的對市,鎮兩級財政責獻部分給予相應獎勵。
(四)重點后備企業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或調整會計記錄產生的對市、鎮兩級財政貢獻部分給予相應獎勵。
(五)重點后備企業在上市掛牌準備過程中,將未分配利潤轉增為股本以及企業股權內部重組轉讓而產生的對市、鎮兩級財政貢獻部分給予相應獎勵。
(六)重點后備企業與各類股權投資機構建立戰略合作,成功實施股權融資,融資所占股本超過總股本5%,股權交易的市盈率大于8倍,或市凈率大于1.5倍,按其融資當年對市、鎮兩級財政新增貢獻部分給予相應獎勵。
(七)市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根據重點后備企業書面申請和所在鎮街園區的意見,市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不定期召開專題會議,采取“一企一議”的辦法為企業協調解決上市掛牌過程中遇到的具體困難和問題。
第二章全力推進企業境內外上市
第三條 重點后備企業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中介機構實施改制并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或重點后備企業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中介機構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承繼原企業資產、業務的,提供有關工商登記證明,給予50萬元資金補助。
第四條 重點后備企業報江蘇省證監局上市輔導備案后,提供相關備案材料,給予50萬元資金補助。本市內資控股企業實施境外上市的,提供企業與境外保薦機構所簽上市中介服務協議及首期付款憑證,視作進入上市輔導享受同樣資金補助。
第五條 重點后備企業上市申報材料經證券監管機構受理,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后,給予100萬元的資金補助。
第六條 企業實現成功上市后,給予100萬元的資金補助。
第七條 企業上市后,市鎮街園區二級財政給予上市當年企業對市、鎮兩級產生的財政貢獻部分的50%的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500萬元。
第八條 通過并購重組等方式取得境內外上市公司股權并成為第一大股東月境內上市公司注冊地,境外上市公司主要生產基地和納稅地在江陰,視同企業實現上市享受第三至七條政策。
第九條 實現二次上市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第十條 上市公司退市后轉板重組上市,仍可享受上市各階段相關政策。
第三章支持鼓勵“新三板”擴容提質
第十一條 新三板后備企業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中介機構實施改制并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新三板后備企業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中介機構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承繼原企業資產、業務的,提供有關工商登記證明給予50萬元資金補助。
第十二條 新三板后備企業通過券商內核并報送掛牌申請文件到全國股轉系統,提供相關備案材料后,給予30萬元資金補助。
第十三條 企業正式掛牌新三板,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后,給予50萬元資金補助。
第十四條 各鎮街園區在企業新三板掛牌后,給予50萬元資金補助。
第十五條 企業在掛牌新三板的同時或在掛牌后進入創新層的,另給予進入新三板創新層當年對市,鎮兩級產生的財政貢獻部分的25%的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50萬元。
第十六條 本市企業在江蘇股權交易中心(包括江蘇股權交易中心江陰運營中心)成功托管掛牌交易的,給予一次性5萬元資金補助。
第四章引導上市掛牌企業做優做強
第十七條 上市掛牌企業實施再融資(含增發,配股,發行可轉債等),在本市兼并重組本市企業的,與兼并重組前相比,按比上年度地方財政責獻增長額,相應給予一年獎勵,第一年獎勵100%,第二,第一年獎勵50%:兼并重組外市企業或在外市投資,并在本市設立管理中心、研發中心、銷售中心和利潤結算中心,與投資兼并重組前相比,按比上年度地方財政貢獻增長額,相應給予三年獎勵,第一年獎勵100%,第二、第三年獎勵60%。
第十八條 非上市掛牌企業或上市掛牌企業利用除再融資以外資全,在本市兼并重組本市企業的,與兼并重組前相比,按比上年度地方財政貢獻增長額,相應給予三年獎勵,第一年獎勵100%,第二、第三年獎勵40%;兼并重組外市企業或在外市投資,并在本市設立管理中心、研發中心、銷售中心和利潤結算中心,與投資兼并重組前相比,按比上年度地方財政貢獻增長額,相應給予三年獎勵,第一年獎勵100%,第二、第三年獎勵50%。
第十九條 對兼并重組本市其他企業資產,在收購實施過程中所涉及的地方本級相關規費,按其實繳數額給予相應獎勵:在收購實施過程中對經濟增長作出貢獻的,按地方財政貢獻額,給予獎勵。
第五章鼓勵設立各類形式投資基金
第二十條 在本市新設立基金公司注冊資本(實際到帳資金)達1億元以上的,獎勵10萬元;注冊資本(實際到帳資金)達3億元的,獎勵20萬元。
第二十一條 以合伙制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根據合伙企業當年實際募集資金的規模,給予合伙企業委托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一次性落戶獎勵:募集實際到賬資金達到1億元,獎勵10萬元;募集實際到賬資金達到3億元,獎勵30萬元;募集實際到賬資金達到5億元,獎勵50萬元。
第二十二條 在股權投資基金設立之日起前五年,按其產生的對市、鎮兩級財政貢獻部分的50%給予獎勵;后五年按25%給予獎勵。
第六章相關政策限制措施
第二十三條 本意見范圍內的補貼補助及獎勵的對象是上市掛牌企業、后備企業或轄區內相關企業。
第二十四條 企業在境內上市掛牌后,該企業的原始股東,其股份須托管在本市證券公司營業部并在本市減持退出,其收益應稅款項必須在本地交納。如違反,則取消或收回企業所享受的本意見中的所有財政補助和獎勵,并補交減免的所有相關規費。
第二十五條 在我市注冊的股權投資基金所持有的上市掛牌企業股份,須托管在本市證券公司營業部并在本市減持退出,其收益應稅款項必須在本市交納。如違反,則取消或收回所享受的本意見中的所有財政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 發現后備企業和其他相關企業弄虛作假,騙取享受上市掛牌優惠政策,市、鎮兩級財政將收回給予的所有財政補助和獎勵、補交減免的各類規費,三年內取消各類評優資格和各類財政補貼、補助資格。
第二十七條 企業上市募投項目以及上市掛牌企業再融資項目,應首先在本市范圍內立項建設,加快企業轉型升級步伐,切實提高企業核心競爭能力。確因市場、土地、資源、收購兼并等原因在本市范圍外投資,則應履行相關報備手續,按總部經濟的結構模式設置企業組織經營體系,壯大本部經濟實力。否則,將收回企業所享受本意見的所有財政補助和獎勵。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意見解釋權歸江陰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第二十九條 本意見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澄委發【2012】22號文 澄政發【2013】104號文同時廢止。
來源:無錫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