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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日期 | 2022-02-01 17:4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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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日期 | 2021-12-10 17:42:39 |
頒發部門 | 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實行狀態 | 執行中 |
關于印發《無錫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的通知
錫人發〔2021〕42 號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無錫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已由無錫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于2021 年10 月28 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于2021 年12 月2 日批準,自2022 年2 月1 日起施行。現將《無錫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 年12 月10 日
無錫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0 號
《無錫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已由無錫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于2021 年10 月28 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于2021 年12 月2 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2 年2 月1 日起施行。
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 年12 月10 日
無錫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
(2021 年10 月28 日無錫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1 年12 月2 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科學研究與技術創新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轉化
第四章 創新主體與人才
第五章 創新載體
第六章 知識產權
第七章 科技金融
第八章 創新環境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實施創新驅動核心戰略和產業強市主導戰略,加快建設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產業科技創新名城,提升科技創新能力,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科技創新促進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科技創新促進活動應當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經濟主戰場、國家重大需求和人民生命健康,貫徹國家戰略部署和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加強政府引導,發揮企業、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等作用,促進創新主體間的協同,推動科技人才、創新載體、知識產權、科技金融等創新要素集聚提升,構建貫通科學研究、技術創新、成果產業化全過程的創新生態鏈。
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科技創新發展專項規劃和科技創新政策,完善科技創新體制機制,落實科技創新措施,協調解決科技創新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科技創新經費投入,推動全社會科技創新經費持續穩定增長。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一帶一路”倡議,實施“一帶一路”科技創新行動計劃,推動建立面向全球的科技創新國際合作體系;落實長三角一體化發展戰略要求,探索科技創新區域協同的體制機制,打造各類創新要素匯聚擴散的樞紐節點,推動創新共同體建設;落實錫澄、錫宜協同發展要求,加強市域科技創新活動跨界合作和政策協調,重點建設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太湖灣科技創新帶等科技創新核心區。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安全工作機制,健全重要創新鏈、產業鏈風險防控體系,防范化解科技領域重大風險。
第七條 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促進活動的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規劃、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國有資產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知識產權)、大數據管理、商務、統計、地方金融監管、稅務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科技創新促進相關工作。
科學技術協會應當根據章程要求,積極參與科技創新促進活動,加強科技人員自律,維護科技人員合法權益。
第二章 科學研究與技術創新
第八條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以及科研人員瞄準世界科技前沿開展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提升原始創新和持續創新能力。
支持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以及科研人員承擔和參與國家、省重大科技項目,促進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技術創新與產業化的融通創新。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渠道投入機制,加強對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長期持續的資金投入,鼓勵企業及其他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基金等方式投入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開展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
第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重點圍繞物聯網、集成電路、生物醫藥、新材料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端裝備制造、紡織服裝等優勢支柱產業及化合物半導體、量子技術、深海極地、氫能等未來產業,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形成研究開發、應用推廣、產業發展貫通融合的技術創新生態。
第十二條 支持圍繞實現碳達峰和碳中和目標開展新能源和新能源汽車、綠色環保、綠色智能化控制等領域綠色技術研究,提升綠色低碳前沿技術創新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能力。
第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技術攻關項目的形成和組織實施機制,保障“太湖之光”科技攻關計劃的持續實施;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開展面向國家戰略和經濟發展需求的技術攻關項目,以及協同開展產業科技創新中的重大共性、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取得原創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識產權。
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項目,市人民政府可以通過直接委托等方式組織攻關。
第十四條 支持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依法開展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積極融入全球創新網絡。
鼓勵國際科技組織、標準化組織、研發中心在本市設立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通過多種方式設立海外研發機構,共建聯合實驗室、離岸孵化器等合作平臺。
第十五條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主導和參與關鍵性技術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的制定或者修訂。推進技術標準國際化,促進產業鏈上下游產品技術標準對接。
第十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制度,鼓勵企業加強具備世界領先技術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的開發應用,對新認定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項目給予獎勵;建立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機制。
第十七條 企業從事核心技術、共性技術和公共技術研究或者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提供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科研儀器設備加速折舊等增值稅及所得稅減免優惠。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轉化
第十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創新鏈、產業鏈布局需要,建立有利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機制;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務機構等開展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科技成果轉化合作。
第十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完善科技成果轉化制度、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機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交易市場規范發展;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和個人在交易市場發布科技成果和技術需求信息,進行技術產權和股權交易,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二十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探索長三角區域科技成果轉化合作模式,推動技術交易市場互聯互通,推進科技成果跨區域轉化。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區域資源稟賦,圍繞重大科技成果孵化項目,建立從研發到產業化的區域間共建共享轉移機制,共建開發區、產業園區,優化產業鏈布局。
第二十二條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依法自主決定成果的實施、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轉化方式。科技成果轉化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單位,收益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職務科技成果,項目承擔單位享有所有權的,鼓勵按照權利與責任對等、貢獻與回報匹配的原則,依法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所有權和使用權,但不得影響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十四條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單位應當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對于職務科技成果可以按照市場定價的原則,授權科技成果完成人以轉讓、許可或者入股等方式自主轉化。
科技成果完成人在約定期限內沒有轉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依法授權他人進行轉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條 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按照相關規定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可以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數額和時限。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未規定、也未與科技人員約定的,按照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鼓勵建設國內外技術轉移機構,鼓勵技術轉移機構創新服務模式,加強技術經紀(理)人隊伍建設,為技術轉移供需各方提供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第二十七條 高新技術企業給予技術人員股權獎勵以及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個人股東一次性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按照國家遞延納稅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重點發展產業的新技術、新模式、新產品的推廣和應用,支持政府投資項目、國有投資項目使用新技術新產品。
第四章 創新主體與人才
第二十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個人等各類創新主體積極開展科技創新活動, 并依法保障各類創新主體獲取科技創新資源,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第三十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創新型企業的培育,支持企業建立研發機構,以提供咨詢服務、研發資助、人才引薦、落實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等方式支持企業加大研發經費投入,加強技術創新能力建設。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牽頭建立協同創新機制,發揮科技領軍企業創新引領作用,建立聯合創新生態系統。
第三十一條 支持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支持市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在本市設立研發機構。
第三十二條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技創新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設立投資主體多元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管理機制現代化的新型研發機構。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新型研發機構開展技術研發、轉化科技成果、孵化科技企業、集聚高端人才,提升科技創新能力。
第三十三條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與本市企業等其他組織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等方面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
支持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開展科技創新戰略合作,保障重大科技創新項目的要素供應。鼓勵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其他科技創新主體構建創新聯合體,推動共性技術、關鍵技術研發與重大科技成果的產業化。
第三十四條 加強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加大青年科技人才培養力度,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人才給予政策支持。
鼓勵高等學校結合本市產業發展需求,推進學科建設,促進交叉學科發展,持續深化產才融合,提高科技人才培養質量。
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培養、使用、激勵等機制,支持職業院校和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與企業合作。
支持企業開展職工技能提升培訓,培育首席技師,建設技能大師工作室、勞模創新工作室和職工創新工作室等。
第三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海內外科技人才和團隊引進計劃,支持海內外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和領軍人才團隊來本市創新創業,為頂尖人才團隊量身創設發展平臺。
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通過市場化的人才發現和引進機制,引進各類創新人才。
第三十六條 鼓勵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建立科技人才雙向流動機制。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科技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到企業兼職開展創新工作。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可以設置一定比例的流動崗位,引進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和企業科技人員兼職從事教學和科研工作。
科技人員兼職期間,應當就兼職期限、保密內容、知識產權保護、收益分配、后續成果歸屬等與所在本單位、兼職單位進行約定。
第三十七條 支持用人單位建立以創新能力、質量、實效、貢獻等為導向的市場化科技人才評價體系。
鼓勵用人單位根據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技術創新以及科技成果轉化等階段創新活動的不同特點,進行人才分類評價。
第三十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一站式人才服務平臺,為科技人才和用人單位在政策咨詢、項目申報、服務申請、業務辦理等方面提供高效、優質、便捷的公共服務。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在住房保障、健康醫療、子女教育和永久居留、工作許可、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務。
第五章 創新載體
第三十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區域定位及其發展優勢,完善科技創新核心區、科技創新基地等空間布局,深化區域合作,暢通創新要素流動。
第四十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促進和保障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加快提升自主創新能力,發揮無錫國家高新區、江陰國家高新區、宜興國家環科園等示范和輻射帶動作用。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太湖灣科創帶建設,健全跨區域統籌協調和聯動推進機制,出臺專項政策,重點支持布局重大技術創新平臺、建設重大科技基礎設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優化創新生態體系,集聚高端創新資源。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太湖灣科創帶建設要求,結合區域創新發展的綜合需求和定位,建設符合本區域特色的創新載體,建立重點項目跨區域孵化模式。
第四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加快開發區向現代創新型產業園區轉型;推進梁溪科技城等建設,創新體制機制,加大投資力度,完善基礎設施,提高管理服務水平,推動產業集聚,培育發展創新型產業集群。
第四十三條 鼓勵建設科技創新、生產、生活配套一體化的科技創新社區,探索科創綜合體建設。
第四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培育和支持國家實驗室、省實驗室和國家重點實驗室、省重點實驗室等高水平科學與工程研究類科技創新基地建設,探索大科學裝置布局,支持其圍繞重大科學前沿、重大科技任務和大科學工程,開展戰略性、前沿性、前瞻性、基礎性、綜合性科技創新活動。市人民政府應當圍繞國家戰略需求和地方發展需求,對照國家實驗室建設標準,加強建設太湖實驗室,積極開展國家重大科研任務攻關,開展原創性、系統性科學研究。
培育和支持國家、省產業創新中心、技術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等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類科技創新基地建設,支持其開展共性關鍵技術和工程化技術研究,推動應用示范、成果轉化及產業化,提升自主創新能力。
第四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技孵化載體建設,完善以服務能力、孵化績效、可持續性發展為導向的評價體系,對運行成效突出的科技孵化載體給予獎勵,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鼓勵通過設立市外孵化器等方式,創新孵化模式、探索跨區域孵化,拓展創新發展空間。
第四十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科技創新發展專項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統籌建設各類創新載體,保障各類創新載體用地需求。
科技創新項目用地用房,優先用于優勢支柱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產業。
第四十七條 對符合條件的重點技術改造項目、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優先安排用地。鼓勵企業利用原有工業用地進行技術改造,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利用率和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支持老舊商業設施、閑置樓宇、存量工業房產等按照有關規定轉型為創新創業載體。
第六章 知識產權
第四十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建設知識產權強市。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發揮知識產權引領、激勵、保障科技創新的作用。
第四十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知識產權的創造激勵機制,培育高價值知識產權,鼓勵重點產業自主知識產權的創造和儲備。
市人民政府設立專利獎,對優秀專利項目、專利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五十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實施產業專利導航工程, 開展重點產業專利預警分析。
支持、引導高技術含量、高價值知識產權轉移轉化,促進知識產權高效運用。
鼓勵金融機構設立知識產權股權投資基金,支持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科技企業創新發展。
鼓勵金融機構推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知識產權保險、知識產權證券化等業務,建立知識產權融資評價和運行體系。企業以知識產權開展質押融資、保險、證券化等業務,符合條件的給予支持。
第五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司法機關完善知識產權協同保護機制,促進知識產權的行政執法、司法審判等工作有效銜接,保障科技創新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二條 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實施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化建設;引導企業建立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以及貫穿研發、生產、經營各環節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推進知識產權強企建設,提高企業知識產權保護運用能力。
第五十三條 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申請高技術含量、高價值知識產權;鼓勵開展海外知識產權布局、風險預警防范及糾紛應對,開展海外知識產權制度及相關操作業務培訓,健全企業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和法律服務體系。
第五十四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推進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支持知識產權運營服務機構發展,促進知識產權對接轉移轉化;支持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為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以及科研人員提供知識產權公共服務。
第五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制度,對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涉及的知識產權價值和風險進行必要的評估、論證。
第七章 科技金融
第五十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科技、金融、產業結合發展機制,加大資源條件保障和政策扶持力度,健全覆蓋科技創新創業全周期、全鏈條的融資支持體系,引導金融機構、投資機構等面向科技創新主體和科技創新活動需求,提供投資、貸款、擔保、保險、上市等各類專業化服務。
第五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政府投資基金的市場化運作,鼓勵國內外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和運營機構在本市發展,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優勢支柱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領域的創新創業項目。
第五十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科技創業投資引導資金投入,運用階段參股、獎勵補貼和風險補償等政策,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支持早期創業科技項目和科技型中小微企業。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強化向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投資導向,側重科技企業孵化、新興產業培育和長期資本增值,實施長效考核激勵約束分配機制。
創業投資機構和個人投資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符合條件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十九條 支持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設立科技金融專營機構,鼓勵依法開展投貸聯動、銀保聯動等業務。
第六十條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設立的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對商業銀行、擔保(保險)機構等面向科技型企業開展的知識產權質押貸款、信用貸款、信用擔保(保險)等合作業務所發生的損失按照規定給予補償。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統籌安排中小企業轉貸應急資金,為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轉貸提供短期資金服務。
支持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等機構,為科技型企業提供增信服務,降低企業融資門檻。
第六十一條 鼓勵保險機構創新產品和服務,為企業產品研發、生產、銷售各環節以及數據安全、知識產權保護、首臺(套) 重大技術裝備等方面提供保險服務;支持科技企業投保科技保險。
第六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企業上市扶持政策,對科技型企業股份制改造、境內外上市、新三板掛牌、股權交易中心掛牌和并購、重組等給予分類分階段支持。
支持科技企業通過發行集合債券、集合票據、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私募債券等方式融資。
第八章 創新環境
第六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全社會培養科技創新意識,弘揚科學家精神、企業家精神和工匠精神,營造尊重人才、激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
第六十四條 支持舉辦科技創新競賽、產業高峰論壇、人才峰會、學術論壇等科技創新促進活動,打造科技創新、成果展示和交流合作平臺。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學術團體、行業協會、基金會等組織和個人參與科技創新專項規劃編制和政策制定、科學技術獎勵項目設立,開展有利于科技創新的活動。
第六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資源共享服務平臺建設。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購置、建設的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重大科研平臺等創新平臺和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開放共享。鼓勵以社會資金購置、建設的科技基礎設施和大型科學儀器向社會開放共享。
第六十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扶持科技創新服務機構發展,重點加強科技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鼓勵各類科技創新服務機構為科技創新提供研究開發、技術轉移、檢驗檢測認證、創業孵化等專業化服務。
第六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普工作協調制度,為開展科普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鼓勵有條件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等面向公眾開放研發機構、生產設施、流程或者展覽場所開展科學普及活動,建設科普教育基地。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鼓勵各類學校按照規定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技創新競賽和科學普及活動。
第六十八條 對在科技體制改革和科技創新工作中出現的偏差失誤,符合規定條件且勤勉盡責、未謀私利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六十九條 對承擔財政性資金資助的探索性強、風險度高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的承擔單位和個人,原始資料能夠證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該項目的,經項目管理部門組織認定,不影響項目結題和今后申報科學技術研究項目。
第七十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科技創新促進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對下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科技創新促進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第七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科技創新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七十二條 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統計部門建立健全科技創新統計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創新主要統計指標,對本地區科技創新發展狀況進行監測、分析和評價。
第七十三條 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完善科研誠信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完善失信行為調查核實、公開公示、懲戒處理等制度,建立科研誠信檔案。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2 年2 月1 日起施行。
責編: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