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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日期 | 2021-12-21 07:3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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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日期 | 2022-02-15 07:39:22 |
頒發部門 | 無錫市人民政府 |
實行狀態 | 執行中 |
無錫市人民政府令
第 176號
《無錫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已經 2021年 12月 14日市政府第 1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 2022年 2月 15日起施行。
代市長 趙建軍
2021年 12月 30日
無錫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租賃管理,規范房屋租賃行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法律法規對公共租賃住房、直管公房、單位自管房的租賃以及出租房屋的結構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房屋租賃管理應當堅持屬地管理和條線管理相結合、租賃管理和安全管理相結合、源頭預防和綜合治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房屋租賃管理體系,健全房屋租賃管理機制,建立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機關等部門參加的房屋租賃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群租房安全專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負責全市群租房安全管理的規劃組織、推進實施和督促檢查,協調解決群租房安全管理突出問題。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全市房屋租賃的指導和監督工作,通過全市統一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平臺,實現信息共享。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居住登記等工作,指導居(村)民委員會、社會治安輔助等力量協助開展房屋租賃和流動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租賃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派出所開展消防宣傳、監督檢查,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整改消防安全隱患。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對租賃房屋涉及違法占地的行為進行查處。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查處非法房屋中介行為。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查處租賃房屋涉及的違法建設行為。
市政和園林部門負責指導供氣企業做好租賃房屋用氣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協調有關部門查處房屋租賃市場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打擊房屋租賃市場非法金融行為。
供電企業負責對涉及房屋租賃的用電設施開展安全檢查和隱患治理,提供相關數據和技術支持。
其他政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租賃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本行政區域租賃房屋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依托網格化社會治理建立租賃房屋日常巡查、報告機制,組織采集租賃房屋、治安、消防等安全隱患信息,組織實施租賃房屋安全隱患整治。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社區事務的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社區事務機構)接受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的委托,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第七條 居(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本社區(村)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房屋租賃的管理公約或者將相關內容納入社區公約、村規民約。業主委員會可以將房屋租賃管理相關規定納入管理公約,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具體實施。
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房屋租賃管理日常巡查,發現租賃房屋治安、消防等安全隱患和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并協助消除安全隱患。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于違法建筑的;
(二)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三)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出租住房的,應當以一間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居室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將住房分隔搭建后出租用于居住。
使用面積十二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廳),可以隔斷出一間居室出租。起居室(廳)隔斷出租的,應當采用輕質不燃材料固定圍護,隔斷后應當具備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條件,保障房屋整體結構安全,不得增設衛生間、廚房,不得影響人員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
出租的每間居室居住人數不得超過兩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的除外。
原始設計為廚房、衛生間、陽臺、儲藏室、車庫等非居住空間的,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第十條 房屋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依法建立租賃關系,簽訂書面租賃合同,按照規定明確雙方安全責任等權利義務。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包含安全責任的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引導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屋租賃當事人使用。
第十一條 出租住房供他人集中居住,出租居室達到 10間以上或者出租床位達到 10個以上、租住人員達到 10人以上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供社會公眾活動場所的安全規定,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確定管理人員,落實安全責任,登記有關信息,并依法向公安機關備案。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安全評估。經評估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令出租人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單位承租房屋供本單位職工居住的,應按照前款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二條 從事房屋租賃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網絡信息平臺以及轉租居室 10間以上或者出租床位達到 10 個以上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第十三條 本市實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制度。
當事人建立房屋租賃關系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建立房屋租賃關系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在 24小時內將租賃信息錄入房屋租賃信息采集系統,告知房屋租賃當事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房屋承租人為非本市戶籍的,出租人、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告知并協助承租人申報居住登記或者申領居住證件。
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自房屋租賃關系建立之日起 3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社區事務機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房屋合法來源材料;
(二)租賃當事人身份證件;
(三)房屋租賃合同;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當事人變更、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自租賃合同變更、解除之日起 30日內,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備案手續;租賃合同期滿續租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租賃合同期滿不再續租的,不需要辦理備案注銷手續。
第十六條 社區事務機構自接到房屋租賃備案申請之日起 3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租賃房屋,予以辦理登記備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不予登記備案,并書面答復申請人。
社區事務機構應當在租賃房屋登記備案時按照規定采集承租人相關信息;承租人為非本市戶籍的,應當告知其按照規定申報居住登記或者申領居住證件。
第十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根據市場變化,定期公布分等分類房屋租賃指導租金。
第十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對存在低于承租價格或者長于承租周期轉租多套以上承租住房等風險經營行為進行重點監管,以維護市場經營秩序。
第十九條 從事房屋租賃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網絡信息平臺不得發布虛假信息,對其發布的房源信息、企業情況、從業人員等相關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房屋租賃交易誠信監管體系,記錄相關單位和人員的不良行為,按照規定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構建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30日內到注冊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居間、代理違法分隔搭建的居住房屋以及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不得用于出租居住房屋的租賃。
第二十三條 租賃房屋用于居住的,疏散樓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逃生窗等的設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消防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并符合下列消防安全條件:
(一)窗戶和陽臺不得安裝影響逃生疏散和滅火救援的金屬柵欄等設施;確需安裝的,應當能從內部便于開啟;
(二)二層以上出租間數較多且僅有一部疏散樓梯的,應當在每層設有外墻窗戶的公共區域至少設置一部逃生軟梯(緩降器),或者在屋頂設有與相鄰建筑聯通的通道;確有困難的,出租居室應當設有外窗,并配備逃生繩和利于固定的設施,確保逃生條件;
(三)三層以上的居民自建租賃房屋的疏散樓梯不得采用木結構樓梯或者未經防火保護的金屬樓梯;
(四)每個房間應當配備不少于 1具 3公斤以上的滅火器,并且放置在易于取用的部位;應當按照每人一套的標準配備防煙霧口罩、報警哨和手電筒等裝備,鼓勵配置防煙面罩及其他逃生防護裝備;鼓勵出租人為居住在高層的承租人配備自救呼吸器;
(五)租賃房屋內出租居室達到 10間以上,或者出租床位達到 10個以上,租住人員達到 10人以上的,出租人應當在每間居室以及公共區域安裝火災探測報警器或者智能火災預警裝置,在公共區域安裝應急照明燈,并在每間居室張貼應急疏散路線圖。
第二十四條 租賃房屋用于居住的,租賃房屋內安裝、使用的電器產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安全技術標準,并符合下列用電安全條件:
(一)電氣線路設置具備短路保護、過負荷保護和剩余電流(漏電)保護功能的裝置;
(二)電氣線路敷設采用金屬套管、封閉式金屬線槽或 PVC阻燃套管保護;
(三)電氣線路排布整齊規范,無私拉亂接現象;
(四)使用合格、完好的開關、電線、燈頭、插座等電氣產品,燈具等散熱電氣設備與可燃物保持有一定距離;
(五)按照約定容量用電,出租間數較多且同時使用空調、熱水器、電磁爐等大功率電器的應當按照規定增容。
第二十五條 租賃房屋用于居住的,安裝、使用的燃氣燃燒器具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安全技術標準,并符合下列用氣安全條件:
(一)燃氣燃燒器具符合氣源要求;
(二)燃氣熱水器安裝煙道并且出戶,嚴禁使用直排式燃氣熱水器;
(三)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高層建筑內不得使用瓶裝液化氣。
第二十六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機關、消防救援機構、電力管理、燃氣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租賃房屋結構和使用性質、消防設施、疏散通道、電氣燃氣設施、車輛充電停放等進行定期走訪和安全巡查。巡查情況以及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當形成巡查記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定期開展聯合檢查和聯合執法。
違反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行為的投訴、舉報以及安全檢查和日常巡查發現的安全隱患,屬于治安管理范圍的,由公安機關及時依法處置;屬于住房租賃、消防等管理范圍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等部門和單位及時依法處置。
出租人、承租人對出租房屋存在的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隱患拒絕或者怠于整改的,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采取防止事態擴大的必要措施,供電、供氣等企業不得為其提供服務。
第二十七條 房屋出租人是租賃房屋的消防安全和使用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房屋;
(二)查看承租人、經辦人、實際居住人身份證件、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件,登記有關信息,并向公安機關申報登記租賃住房居住信息;
(三)不得向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出租房屋;未經監護人同意不得向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出租房屋;
(四)承租人為非本市戶籍的,告知其按照規定辦理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
(五)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六)向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承租人的聯系方式,告知并督促承租人遵守住宅區管理規約;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向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提供承租人的聯系方式;
(七)對出租房屋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消除安全隱患,指導承租人安全使用電氣、燃氣等設施;
(八)發現承租人或者居住使用人有違法犯罪或者違法犯罪嫌疑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九)發現承租人將承租房屋分割搭建轉租的,及時向房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十)法律法規規定出租人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八條 房屋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承租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房屋;
(二)向出租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證件、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件以及實際居住人的身份信息;
(三)為非本市戶籍的,按照規定辦理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
(四)將承租住房轉租、轉借他人居住的,承擔出租人治安責任,并向公安機關申報登記信息;
(五)留宿他人居住超過 7日或者增加實際居住人的,應當向公安機關申報登記信息;
(六)按照房屋的規劃用途、結構、消防、用電、用氣安全要求使用房屋,及時發現、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安全隱患;
(七)不得將承租房屋違法分隔搭建后轉租或者實施其他違法建設行為;
(八)遵守房屋所在小區物業管理規定,不得侵害其他業主合法權益;
(九)法律法規規定承租人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和號碼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至第三項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者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者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者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三萬元罰款,計入信用檔案。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設立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出租人、承租人、房地產經紀機構、物業服務企業、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申報登記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記入信用記錄。
第三十六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房屋租賃安全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 2022年 2月 15日起施行。 2008年 10月 1日起施行的《無錫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 102號發布)同時廢止。
責編: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