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年04月07日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文號 | 錫政辦發〔 2021〕69號 |
---|---|
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12-17 07:42:21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無錫市重大行政決策
程序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
錫政辦發〔 2021〕69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 年12 月17 日
(此件公開發布)
無錫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科學民主決策,規范無錫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提高決策質量效率,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江蘇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無錫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政府依照法定職權對涉及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以及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下列管理事項:
(一)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以及財政預算;
(二)制定行政管理、執法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三)制定城市建設、環境保護、交通管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文化旅游、衛生食藥、科技教育、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創新舉措;
(四)確定和調整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
(五)決定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
(六)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的公共政策和措施;
(七)決定在本市實施的對相關群體利益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八)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規章和政府規范性文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執行,但可以將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規章和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內容中符合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的事項列入決策目錄,單獨開展重大行政決策論證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工作部門能夠依職權決策或者決策更有效的,應當自行決策或者按照市政府授權作出決策,不作為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法律、法規、規章對本條第一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涉及宏觀調控的決策,政府立法決策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履行決策啟動、目錄管理、公眾參與、決策聽證、專家論證、風險評估、決策方案審核、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決策實施以及后評估等組織實施程序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司法局)做好協助配合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司法局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市風險評估管理部門做好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的審核、指導、協調等工作。
決策承辦單位負責組織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程序,并擬訂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
第五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遵循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原則,依照法定程序決策。
第六條 市政府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網上運行系統,建立目錄管理、程序管理和監督管理平臺,實現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管理和決策程序的網上實時運行,全程接受監督。
決策承辦單位指定專人負責決策信息的網上填報工作,將決策建議事項、履行程序、審查評估報告等有關資料及時、準確、規范上傳至平臺。
第七條 市政府和決策承辦單位應當主動及時公開重大行政決策目錄、決策事項基本情況、決策進度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但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八條 市政府作出和實施重大行政決策接受黨委領導,依法接受人大監督,決策出臺前應當向市委和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市政府作出和實施重大行政決策應當主動接受市政協、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新聞媒體有權監督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過程和行政決策事項的實施,可以向市政府、決策承辦單位、決策實施單位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決策啟動
第九條 對各方面提出的行政決策事項建議,需經研究論證后報請市政府,由行政首長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一)行政首長、政府分管負責人依照各自職責提出行政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部門、機構研究論證;
(二)市政府工作部門、市有關單位或者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依照其職權向市政府提出行政決策事項建議,應當論證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法律法規政策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內容;
(三)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的行政決策事項建議,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書面行政決策事項建議,行政首長、政府分管負責人批示后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前款規定的行政決策事項建議,應當于每年 1月 31日前,結合年度政府重點工作和本單位、本地區工作計劃,提出擬納入決策目錄的建議事項,通過無錫市重大行政決策網上運行平臺申報。
第十條 決策建議事項經相關部門會商論證后,形成決策目錄草案報市政府審定。
第三章 目錄管理
第十一條 對符合本細則第二條重大行政決策范圍的下列行政決策事項納入年度目錄管理,并以市政府名義向社會公布后正式啟動決策程序:
(一)擬以市政府名義依法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的行政決策事項;
(二)擬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的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或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議題;
(三)擬列入年度市政府重大項目、為民實事項目中的重大事項;
(四)雖屬于一般性行政決策事項,但在實施過程中已引起社會普遍關注或爭議較大,繼續實施可能存在重大風險的行政決策事項;
(五)存在經濟、社會、環境、公共安全等風險因素,擬以市政府名義作出的其他行政決策事項。
第十二條 行政決策目錄應當明確行政決策事項名稱、決策承辦單位、時間計劃安排等內容;對于需要聽證的決策事項,應當標明為聽證決策事項。
第十三條 市政府確定的年度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應當報經市委同意。除依法不得公開的行政決策事項外,經審定的市政府決策事項目錄以市政府名義于每年 3月 31日前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市政府對年度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按照規定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 列入年度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事項的,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決策方案起草、備案報送等工作。
行政決策事項涉及兩個以上單位職權的,應當明確牽頭承辦單位。
第十六條 列入年度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的事項,依照下列原則確定決策承辦單位:
(一)行政首長、政府分管負責人提出的決策建議事項,按照市政府部門法定職權確定決策承辦單位;涉及多個部門或者因職權交叉難以確定決策承辦單位的,由行政首長、政府分管負責人確定;
(二)市政府工作部門、市有關單位或者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提出的決策建議事項,由提出單位或者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作為決策承辦單位;
(三)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決策建議事項,由行政首長、政府分管負責人確定決策承辦單位。
第十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擬訂決策草案,應當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根據需要聽取有關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等方面的意見。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全面梳理與行政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論證決策草案涉及的合法性問題以及與現有相關政策之間的協調銜接問題。
第十八條 決策方案草案應當包括決策目標、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決策實施單位等內容,并附決策方案制訂說明。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自行起草決策方案,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或者專業機構起草決策方案。決策方案草案各方面意見分歧較大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擬訂兩個以上備選方案。
第四章 公眾參與
第十九條 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其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行政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廣泛聽取意見,但依法不予公開的行政決策事項除外。
第二十條 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可以采取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網絡調查、實地走訪、舉行聽證會、召開座談會、組織民主協商會、書面征求意見等多種方式。
在作出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企業、行業協會和商會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行政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或者部門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內容,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得少于 30個自然日。因情況緊急等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建立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對相對集中的意見未予采納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適當方式進行反饋和說明理由。
第五章 決策聽證
第二十二條 對決策方案草案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以及擬對社會公共利益作出重大調整的行政決策事項,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各方面意見,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聽證由決策承辦單位組織,不得委托第三方。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但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舉行聽證會前,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或者部門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聽證會參加人員、旁聽人員、新聞媒體的名額、產生方式及具體報名辦法。
第二十五條 舉行聽證會前,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或者部門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聽證方案要點等內容。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聽證前,向聽證參加人提供決策方案初步草案、起草說明及其他相關材料。
需要遴選聽證參加人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公平公開組織遴選,保證各方利害關系人都有代表參加聽證會。
法律、法規、規章對決策聽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后,聽證參加人應當審閱涉及本人的聽證筆錄并簽字;決策承辦單位對聽證意見進行歸納整理、認真研究,對合理意見應當采納,對未采納意見應當說明理由。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作出聽證書面報告,作為決策的主要依據。
第六章 專家論證
第二十七條 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行政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就有關專業性問題進行重點論證。
專家、專業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出具由其署名或者蓋章的書面論證意見,并對其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依法承擔保密義務。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建立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專家庫人選包括行業專家及法律專家。
專家、專業機構可以從行業主管部門、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社會組織等單位中聘請。
市政府建立專家庫運行管理制度,健全專家誠信考核和退出機制。
第二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論證,選擇專家、專業機構應當注重專業性和代表性,人數一般不得少于 5人。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提前向參與論證的專家提供決策方案草案、草案說明、論證重點以及相關資料。
專家論證可以采取論證會、書面咨詢、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并可以公開專家、專業機構有關信息。
第七章 風險評估
第三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可能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環境風險、經濟風險等進行綜合評估。
第三十一條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重大行政決策可能引發的社會矛盾糾紛、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不穩定因素予以評估,并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環境風險評估對重大行政決策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經濟風險評估對財政資金的投入額度、承受能力、經濟損失、預期效益等情況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并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等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估的,不作重復評估;風險評估可以結合公眾參與、專家論證等論證工作同步組織。
第三十二條 決策風險評估可以通過座談咨詢、問卷調查、數據分析、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風險源以及風險點,運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等方法,對決策風險進行綜合研判。
第三十三條 決策風險評估機構應當出具風險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包括評估事項和評估過程,各方意見及其采納情況,決策可能引發的風險,風險等級、評估結論和對策建議,風險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應急處置預案等內容。其中風險等級分為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三類。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委托有關社會組織、專業機構等開展第三方風險評估。
第三十四條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市政府認為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認為風險不可控的,不得作出決策,或者通過調整決策草案,在確保風險可控后再行決策。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風險評估報告通過無錫市重大行政決策網上運行平臺向市風險評估管理部門報送備案。
第八章 決策方案審核
第三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社會公眾和有關單位的意見、專家論證意見、風險評估報告等內容完善決策方案,并在決策方案草案中予以說明。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認真研究,對合理意見應當采納并反饋;對未采納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提請市政府審查決策方案,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決策方案草案及起草說明;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三)決策論證相關材料,包括社會公眾和有關單位的意見、專家論證意見、風險評估報告、聽證報告、承辦單位合法性審查意見、承辦單位集體討論情況等;
(四)決策方案分歧意見的處理情況;
(五)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決策方案草案含有兩個以上備選方案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起草說明中分析利弊,提出傾向性意見。
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市政府全體會議的相關要求,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核。
第三十七條 決策方案經決策承辦單位合法性審查、領導班子集體討論通過后,通過無錫市重大行政決策網上運行平臺報送市政府。其中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情況分別報送給市風險評估管理部門和市司法局。
第九章 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法制機構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初審工作,重點審查決策主體的權限、決策方案草案內容的合法性以及履行決策程序情況等內容,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第三十九條 決策方案草案在提交市政府審議前,應當由市政府辦公室轉送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
行政決策事項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認定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審議。
第四十條 送請合法性審查的決策方案草案,應當提供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包括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等依據和履行決策法定程序的說明等內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司法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補齊。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 7個工作日。
市司法局對決策草案有意見建議的,應當自收到決策方案草案相關材料之日起 15個工作日內報市政府辦公室,并抄送決策承辦單位。重大、疑難、復雜的決策事項,經市司法局負責人同意后,可以延長 10個工作日。
市司法局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決策承辦單位補齊材料、完善程序或者重新組織論證。要求決策承辦單位補齊材料、完善程序、重新論證的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時間。
第四十一條 市司法局對行政決策事項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是否超越決策主體的法定權限;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相關政策措施的規定;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包括承辦單位組織的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參與、聽證、專家論證、風險評估、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
(四)是否影響市場公平競爭或者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第四十二條 市政府辦公室收到市司法局反饋的意見后,應當報請行政首長審定是否將決策方案提交審議。經批準提交審議的,按規定安排會議議程;暫不提交審議的,退回決策承辦單位。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認真研究市司法局反饋的合法性審核意見,不接受意見的,應當向市政府說明理由。
第十章 集體討論決定
第四十三條 提交市政府審議的行政決策事項,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決策方案草案及相關材料;
(二)進行公眾參與的,同時報送社會公眾提出的主要意見及其處理情況;
(三)進行專家論證的,同時報送專家論證意見及其處理情況;
(四)進行風險評估的,同時報送風險評估有關材料;
(五)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四條 決策方案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決定。市風險評估管理部門、市司法局和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實施單位以及相關地區政府及其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
第四十五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行政決策事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決策承辦單位匯報決策方案的內容;
(二)參加會議的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發表意見;
(三)市政府有關領導發表意見;
(四)根據審議情況,行政首長對決策方案作出通過、不通過、修改、暫緩或者再次審議的決定。
第四十六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行政決策事項時,根據需要可以邀請市人大、市政協派員列席會議,也可以邀請利益相關方、公眾代表、專家、媒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等列席會議。
第四十七條 決策方案依法應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或者提請審議的,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決策方案應當報市委決定或者上級政府批準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決策方案暫緩審議或者修改后再次提請審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年;超過期限未再次提請審議的,終止決策程序。
第四十九條 市政府應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及時公布決策結果及依據,但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五十條 行政決策承辦單位或者實施單位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收集整理記錄決策過程、行政決策事項實施中的相關檔案材料并及時完整歸檔。
第十一章 決策實施
第五十一條 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的決策方案,市政府應當明確決策實施單位。
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中止或者停止實施。
第五十二條 決策實施單位應當全面、及時、正確執行決策,根據實施任務、實施責任的要求,制定實施方案,明確實施機構,落實實施措施,跟蹤實施效果,確保實施的質量和進度,并向市政府報告實施情況,市政府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五十三條 決策實施單位發現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等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決策實施單位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
第十二章 決策后評估
第五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辦單位或者實施單位應當組織決策后評估:
(一)實施滿一年的;
(二)實施后未達到預期效果的;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意見較多的;
(四)其他需要進行決策后評估的情形。
市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組織決策后評估,并確定承擔評估工作的單位。
第五十五條 承擔評估工作的單位應當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充分聽取社會公眾特別是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承擔評估工作的單位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中介機構等開展第三方評估。
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和社會組織等,一般不得參加決策后評估。
第五十六條 決策評估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決策實施的基本情況;
(二)決策執行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社會公眾和決策利益相關主體的評價意見;
(四)決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協調性、操作性、完善性、績效性、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相關建議;
(五)評估結論,提出繼續實施、完善、廢止的評估意見或者建議完善相關制度;
(六)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決策后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以及決策承辦、實施單位決策績效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七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決策方案在執行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情況變化導致決策目標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實現的,決策實施單位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向市政府提出決策方案調整建議;情況緊急的,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履行相關程序。
第十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納入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設、依法治市考核內容。
第五十九條 決策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決策機關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決策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而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應當倒查責任,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對決策機關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策草案時,有關人員對嚴重失誤的決策表示不同意見的,按照規定減免責任。
第六十條 決策承辦、實施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決策程序或者履行決策程序時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由決策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十一條 決策承辦、實施單位拒不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的,或者對執行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瞞報、謊報或者漏報的,由決策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十二條 承擔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職業道德和本辦法規定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評估資格、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十三條 決策過程中有關人員違反相關保密法律法規的,依法予以追究責任。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實施重大行政決策,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六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 2022年 1月 17日起施行。
責編: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