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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 錫政辦發〔2021〕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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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12-31 10:16:00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
錫政辦發〔2021〕91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21〕101號)精神,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滿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租房需求,加快構建以公租房、共有產權保障房和保障性租賃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經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統籌經濟社會發展與基本民生保障,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以深化住房供給側改革為主線,不斷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加快構建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不斷提升住房保障水平。
二、總體要求
(一)明確基本原則
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必須以保障性租賃住房制度基本完善、城市住房租賃市場結構性供給不足得到有效緩解、新市民和青年人住房困難明顯改善為工作目標,并堅持以下原則:
1.科學規劃,穩步實施。全面摸清保障性租賃住房需求,科學編制“十四五”保障性租賃住房規劃,落實年度建設計劃。“十四五”期間,全市籌集、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總量不少于8萬套(間),并按年度下達計劃,不斷提高供應能力。
2.政府支持,多方參與。政府對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給予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引導多方參與投資和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實現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多方式保障。
3.存量為主,節約用地。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進行建設,適當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
4.優化布局,職住平衡。保障性租賃住房應重點安排在各類開發區、產業園區及周邊等地區,兼顧軌道交通站點附近和城市建設重點片區等區域,引導產城人融合、人地房聯動,促進職住平衡。
(二)堅持多主體參與
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各級政府履行主體責任,提供土地、稅收、財政、金融等相關政策支持,積極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參與投資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按照“誰投資、誰所有”原則,通過新建、改建、盤活等方式,多渠道增加有效供給;支持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建設和運營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形成多元化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供應體系。
(三)保障重點群體供應
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解決本市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優先保障其中從事基本公共服務行業的住房困難群體,解決其階段性住房困難問題。新建的成套保障性租賃住房以一室戶、二室戶小戶型為主,單套建筑面積原則上控制在45—70平方米;考慮到二孩、三孩人口政策,可少量建設90平方米左右小三房戶型。各產業園區及各工業項目可配建宿舍型公寓,重點解決企業單身員工居住問題。
(四)加強房屋租金管理
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計劃的項目,其租金價格確定應當接受政府相關部門指導,租金標準應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必要時可根據情況,對項目周邊市場租金標準進行評估。
三、政策支持
(一)強化土地政策支持
1.探索利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在尊重農民集體意愿的基礎上,支持產業集中區、交通樞紐地區周邊的村鎮集體經濟組織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自建、聯營、入股等多種方式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于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
2.支持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在符合規劃、土地權屬不變、滿足消防和環境等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變更土地使用性質的,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性質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允許土地使用權人通過自建或者合作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
3.支持各產業園區利用自有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產業園區內新供應土地的工業項目,宗地內允許配建的行政辦公及生活配套服務設施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積上限相應可提高到30%,提高的部分主要用于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用于建設成套商品住宅進行銷售;鼓勵將產業園區中各工業項目的配套比例對應的用地面積或建設面積集中起來,統一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
4.支持將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保持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建筑、消防、環境)、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按程序經批準后,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在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
5.支持社會資本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已出讓土地中的受讓主體,按合同約定建設的自持租賃型住房,可有序申報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體系,并按國家規定的建設標準和使用規定運營管理。
6.加大用地保障力度,在編制年度住房用地供應計劃時,單列指標、優先安排,保證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供應。新增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采取出讓、租賃或劃撥等方式供應,以出讓方式供應的,應確保優先完成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鼓勵在地鐵上蓋物業中建設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賃住房。
(二)落實中央補助和稅費政策支持
1.市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要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精神,對列入國家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計劃任務的項目,積極爭取中央相關補助資金支持。
2.按照國務院文件精神,對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可比照適用住房租賃增值稅、房產稅等稅收優惠政策給予支持。
3.對列入國家計劃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項目,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規定,享受相應的規費、稅費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選擇使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和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4.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或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項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其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
(三)完善金融政策支持
1.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建設、自持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主體提供長期貸款;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運營可持續原則,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產權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住房租賃企業提供貸款。完善與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適應的貸款統計,在實施房地產信貸管理時予以差別化對待。
2.支持銀行等金融機構發行住房租賃專項金融債券、募集資金,用于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貸款投放。支持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券融資工具等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企業持有運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具有持續穩定現金流的,可將物業抵押作為信用增進,發行住房租賃擔保債券;支持商業保險資金按照市場化原則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
3.支持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改造、運營企業發行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融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市政府成立無錫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局長任副組長,各市(縣)、區政府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行政審批局、市城管局、市市政園林局、市稅務局、無錫銀保監分局分管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統籌協調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的開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二)落實主體責任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牽頭落實工作機制,組織指導全市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目標制定、任務下達、監督考核、監測評價;各市(縣)、區政府要強化屬地主體責任,建立聯動協調機制,加大項目建設、籌集力度,提高供給能力;各級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市政園林、自然資源規劃、稅務、銀保監等部門要加強政策協調和業務指導,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三)簡化審批流程
各地各部門要優化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審批流程,簡化審批事項和審批手續,構建快速審批綠色通道,提高項目審批效率,加快保障性租賃住房轉化投用速度。
(四)強化監督管理
要加強與國家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平臺的對接,將所有列入國家計劃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納入全市統一的運營管理服務平臺,為開展保障實施和管理工作提供技術支撐。要全面加強對保障性租賃住房供應主體的監管,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主體的信用記錄,落實信用評價機制;要加強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管理,落實對已享受優惠政策項目備案要求,防止以保障性租賃住房之名行房地產開發之實。
(五)加強政策銜接
各市(縣)、區政府和各相關部門要把解決好新市民和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問題作為當前重要工作,擺上議事日程,并結合我市實際,在認真梳理現有住房保障政策基礎上,加強公租房、共有產權保障房、保障性租賃住房“三房體系”間的政策銜接,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依法依規納入保障房體系并兌現各類政策支持。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責編: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