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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 錫政辦發〔2022〕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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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1-30 16:29:37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工業用地
提質增效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錫政辦發〔2022〕10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關于進一步推進工業用地提質增效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進一步推進工業用地提質增效
的若干政策措施
為深化自然資源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不斷提高工業用地精準配置和利用效率,增強自然資源保障發展能力,加快打造現代產業新高地和國內一流、具有國際影響力的科技創新高地,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工業用地提質增效的意見》(蘇政辦發〔2021〕103號)、《江蘇省自然資源廳等七部門關于印發進一步推進工業用地提質增效實施細則的通知》(蘇自然資發〔2021〕26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實施工業用地容積率限低
(一)提高工業項目用地容積率。新上工業項目用地容積率一般不低于1.5。對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等特定產業,以及基于環保、安全、消防等要求和使用特殊工藝的工業項目用地容積率低于1.5的,須納入工業項目綜合評審機制進行集體決策認定,并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出具認定情況說明。
(二)提高高標準廠房容積率。高標準廠房用地容積率一般不低于2.0,鼓勵企業建設使用四層及以上配工業電梯的高標準廠房;鼓勵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紡織服裝和服飾業等行業建設使用高標準廠房;鼓勵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初創企業、小微企業租用高標準廠房,各地應在租金、配套服務等方面給予傾斜支持。需轉讓、出租的高標準廠房載體原則上由政府平臺公司建設,分割轉讓比例不超過總計容建筑面積的50%。用地規模小于1.5公頃且適宜使用高標準廠房的工業項目,一般不予單獨供地。確因道路、河流分割的邊角地小于1.5公頃的,在滿足準入產出要求的前提下,可單獨供地。
(三)提高科創產業項目用地容積率。科研設計用地容積率一般不低于2.5;生產研發用地容積率一般不低于2.0;新型產業用地容積率一般不低于2.0。
二、保障產業規劃發展空間
(四)優化產業用地空間布局。結合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因地制宜劃定“產業基地—產業社區—工業區塊”三級產業區塊保護線,深化產業用地保障線、過渡線和騰退線,細化完善分類管控規則,引導產業向園區集中、集聚發展。
(五)強化產業園區研究。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約、產業集聚、復合利用的要求,各地應開展相關研究,在摸清各類產業需求和現狀情況的基礎上,圍繞園區發展定位和主導優勢產業,合理確定普通工業、孵化載體、混合產業等不同類型產業布局和規模。鼓勵各業態所需的配套服務設施集中設置和集約建設,共享共用商業服務業、商務公寓、宿舍以及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等鄰里中心綜合設施及生態環境基礎設施。
(六)加強詳細規劃實施管理。依據工業用地提質增效相關要求,合理確定容積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綠地率等管控指標,落實容積率下限控制要求。在園區交通、環境以及配套設施等容量范圍內,鼓勵提高園區土地利用率,在安全生產前提下,工業用地綠地率可從低要求,不得建設“花園式工廠”。落實規劃管控要求,依據經批準的詳細規劃提出地塊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并在后續方案審查和規劃許可階段落實。
三、支持科創產業融合發展
(七)支持混合產業用地供給。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支持混合產業用地供給,鼓勵同一地塊內工業、倉儲、研發、辦公、商服等用途互利的功能混合布置,促進土地用途混合利用和建筑復合使用。混合產業用地應堅守安全和環保底線,遵循產業關聯、功能互動、用地兼容、提高土地利用效能的原則,滿足相關技術和政策條件。對涉及公共安全、環境保護及特殊功能需求的用途不得混合利用。工業用地可有條件兼容生產服務、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科研用地可兼容研發與中試、科技服務設施與項目及生活性服務設施,進一步實現功能混合。
(八)設定差別化用地規劃條件。單一工業用地可適度增加研發、中試設施、檢測等其他產業用途,其他產業用途和行政辦公、生活配套設施計容建筑面積占總計容建筑面積的比例上限由15%提高到30%,其中用于行政辦公、生活配套設施的比例不超過總計容建筑面積的15%。生產研發用地可混合工業、研發等用途,其中工業生產用房計容建筑面積占總計容建筑面積比例不低于30%,配套設施計容建筑面積不超過總計容建筑面積的15%。新型產業用地可混合工業、研發、辦公、商服等用途互利的功能,其中工業、研發等產業用房計容建筑面積占總計容建筑面積比例不低于70%且工業生產用房計容建筑面積占總計容建筑面積比例不低于30%。配套用房主要包括商務辦公、小型商業、物業、食堂和員工宿舍等,計容建筑面積不高于總計容建筑面積的30%,其中商務辦公配套建筑面積不高于總計容建筑面積的5%且總規模不超過10000平方米。除新型產業用地商務辦公配套外,其余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轉讓、分割抵押。
四、加強土地立體開發利用
(九)編制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結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完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因地制宜明確省級及以上開發區地下空間的開發目標、重點區域、分層分區和協調連通等規劃管控和建設要求,統籌開展人防工程、軌道交通、綜合管廊等建設。詳細規劃要明確具體地塊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管控要求。
(十)鼓勵地下空間復合利用。在確保生產安全、公共安全和環境安全的前提下,鼓勵工業項目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倉儲、停車設施以及生活配套等設施。對科研設計用地、生產研發用地、新型產業用地,原則上建設一層以上的地下空間。工業項目用地、科研設計用地、生產研發用地、新型產業用地結建的地下空間建筑面積可不計容,不收取相應地下空間土地出讓金。
(十一)規范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各地可依據國土空間規劃設立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均參照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資產配置相關規定執行。地下空間所涉建設用地使用權、建(構)筑物所有權、地役權、抵押權以及其他不動產權利可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
五、實施差別化地價政策
(十二)支持重大產業項目發展。對符合江蘇省優先發展產業目錄和無錫市地標產業、優勢產業、未來產業目錄,且項目用地畝均稅收不低于所在地省級以上開發區準入標準的2倍的工業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的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產業準入目錄根據市政府產業政策動態調整。
(十三)規范混合產業用地價格。生產研發用地的出讓起始價按照規劃設定的工業、研發比例分用途評估后合并計算確定,不得分割轉讓、分割抵押。新型產業用地整體持有部分參照工業用地價格評估,轉讓部分根據各用途的構成比例,分用途評估地價,其中工業用地擬轉讓部分價格不低于工業用地評估價格的1.5 倍,商務辦公擬轉讓部分價格不低于商務辦公用地評估價格的1.2倍,科研設計擬轉讓部分價格不低于商業用地評估價格的0.8倍。
六、盤活存量工業用地空間
(十四)完善低效產業用地再開發工作機制。結合工業用地更新調查、產業園區用地調查等工作,編制低效用地再開發專項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建立低效工業用地再開發項目庫,實施動態管理,形成存量工業用地盤活地圖,引導低效用地主動退出。鼓勵市屬國有企業參與低效用地再開發和儲備土地一級開發,原土地使用權人無法實施自主再開發的,可向政府申請土地收儲并獲得合理補償。支持產業園區探索以地換股、異地置換等市場化補償方式。
(十五)實施低效用地騰挪盤活和改造提升行動。結合無錫市產業用地控制線,開展低效用地騰挪盤活和改造提升專項行動,對低效存量資源盤活實施差別化引導,推動開發區、工業園區高質量發展。開展村鎮工業集中區升級改造工作試點,分類有序推進低效存量資源“退二還一”“退二優二”“退二進三”,通過連片更新改造“化零為整”,優化空間布局和環境資源配置,推動村鎮工業集中區實現建設用地布局更優化,產業更高端,資源利用更高效,生態環境可持續。
(十六)暢通低效用地再開發途徑。允許土地使用權人自主再開發,或以轉讓、入股、聯營等方式開發低效工業用地。單宗低效用地,涉及兩個以上用地主體,可以由多個主體聯合或共同設立項目公司作為新的主體進行開發改造。相鄰多宗地塊,可以由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人聯合或共同設立項目公司作為新的用地主體進行開發改造。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等無法單獨出具規劃條件或難以獨立開發的零星土地,可納入周邊地塊一并開發。完善建設用地二級市場,搭建市場平臺,健全交易規則,暢通信息渠道,加強不動產登記、工商登記等環節管控,規范管理產業項目中涉地司法處置、股權交易轉讓。探索工業項目結余土地分割轉讓路徑。
(十七)深化企業績效評價應用。深化工業企業資源利用績效評價工作,加強績效評價成果應用,綜合運用水、電、氣、用地、排污、產業項目扶持、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差別化政策,引導工業企業轉型升級和提質增效。
七、加強全過程監管服務
(十八)優化項目用地服務。深化“標準化”出讓模式,各地須落實工業項目綜合評審要求,從產業政策、投資規模、產出效益、環境影響安全生產和職業病危害、科技創新、資源集約利用等6個方面確定工業用地準入標準。實施出讓年期與評審結果相掛鉤的彈性出讓機制,確定彈性年期出讓、分段出讓、先租后讓等差別化供地方式。按照政企互信和政企守信原則,通過告知承諾、容缺受理等方式,推廣“拿地即開工”模式,提高項目審批效率。
(十九)加強用地履約考核。深化“出讓合同 +投資發展監管協議”模式,落實各地工業用地產出考核監管主體責任,對項目總投資、投資強度、畝均稅收等產業準入指標標準履約情況實施監管,強化履約考核監管剛性。
(二十)強化用地監測監管。嚴格落實土地動態巡查制度,實施土地供應全程監管;加快推動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處置,建立低效用地再開發、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處置工作通報制度。實施“增存掛鉤”機制,將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與盤活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總量相掛鉤,向資源存量要發展增量,持續推進工業用地節約集約高效利用。
責編: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