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年06月29日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頒布日期 | 2022-04-11 16:4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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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日期 | 2022-04-12 16:47:18 |
頒發部門 | 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實行狀態 | 執行中 |
關于印發《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進一步落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關措施的決定》的通知
錫人發〔2022〕9號
市政府,市監委,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
《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落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關措施的決定》已由無錫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現將決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4月12日
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
進一步落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關措施的決定
(2022年4月11日無錫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為了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從嚴從緊落實各項防控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在新冠肺炎疫情流行期間,個人應當增強疫情防控意識,加強自我健康管理,并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到規范戴口罩、主動使用門鈴碼等場所碼、按規定完成核酸檢測、主動報備個人相關信息等,符合條件的主動自愿接種新冠疫苗,配合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二、根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市和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個人進入相關場所和在特定情形下落實規范戴口罩等防護措施,并保持社交安全距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公眾和重點職業人群戴口罩指引》,宣傳和指導科學規范戴口罩。
三、根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市和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要求相關場所采取應用門鈴碼等場所碼、查驗健康碼和行程卡等措施,明確相應規范要求;對于無法使用門鈴碼等場所碼、不能出示健康碼和行程卡的老年人、未成年人、視障聽障殘疾人等,應當幫助其使用反向掃碼等其他替代措施。
四、根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市和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統籌協調和組織發動,提升核酸檢測能力,落實重點人群“應檢盡檢”,做好“愿檢盡檢”服務保障,視情開展區域全員核酸檢測,不斷提高早發現、早處置能力。行業部門(單位)應當落實主管責任,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落實主體責任,織密織牢防疫網。納入檢測范圍的人員,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主動接受核酸檢測。對確實有困難、不便到核酸檢測點進行檢測的人員,相關屬地和單位應當采取上門服務等措施。
五、在新冠肺炎疫情流行期間,來(返)錫人員應當按照我市疫情防控有關規定,及時主動進行入錫申報,如實填寫個人相關信息,抵錫后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單位報備,認真配合相關數據核查,不得隱匿個人行程、隱瞞旅居史,并應當按照規定配合落實集中或居家健康監測、核酸檢測等各項防控措施。相關部門(單位)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采集的來(返)錫人員信息,應當及時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單位推送共享。
六、相關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根據市和市(縣)區人民政府的要求,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指引,落實規范戴口罩、應用門鈴碼等場所碼、出示健康碼和行程卡、保持社交安全距離等防控措施,在入口顯著位置張貼門鈴碼等場所碼和相關提示,并安排專人負責查驗指導。
七、個人未按照規定規范戴口罩、使用門鈴碼等場所碼、出示健康碼和行程卡的,相關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及時明確提示;拒不執行的,可以拒絕其進入或者拒絕為其提供服務。
八、通過門鈴碼等場所碼采集的信息和報備的個人相關信息僅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單位和人員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違反規定的,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依規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九、根據本決定,相關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按照規定采取相關防控措施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及時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個人不聽勸阻、拒不配合防疫工作及瞞報、謊報個人信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導致新冠肺炎疫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履行屬地責任,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協調調度,提高科學精準防控水平;加強疫情防控能力建設,高標準做好科技力量、防疫物資、應急設施、各類隔離場所等準備工作;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及時幫助企業紓困解難,關心關愛特殊群體,維護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十一、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責編: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