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
《無錫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推動公共廁所合理化布局、標準化建設、規范化管理和便民化服務,促進城鄉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廁所(以下簡稱公廁)是指在公共場所獨立或者附屬于其他建筑物設置、供社會公眾使用的廁所。主要包括:
(一)環衛公廁,是指由公共財政及村(社區)投資建設和管理、或者由相關單位按照規劃配套建設并移交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公共廁所。
(二)社會公廁,是指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投資建設和管理的公共廁所。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廁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對旅游廁所、農村廁所的建設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公廁的建設管理應當堅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建管并重、功能完善,美觀實用、方便公眾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廁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公廁規劃、建設、管理和維護中的重大問題;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公廁建設、管理和維護的資金投入。
第六條 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是公廁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公廁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可以委托本級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承擔公廁的日常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市政園林、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管、文廣旅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廁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拓寬多元化投資渠道,鼓勵通過政企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社會資金和力量參與環衛公廁的建設和管理。
第八條 公廁建設鼓勵采用生態環保、節能節水的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宣傳教育,營造共同締造、共同維護文明如廁的氛圍。
第十條 對在公廁建設和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十一條 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編制公廁規劃,作為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并定期對公廁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公廁建設計劃的編制依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廁規劃用地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確需調整的,相關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征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意見。
第十二條 主要交通干道兩側、廣場、車站、碼頭、機場、醫院、文體場館、旅游景點、開放式公園、大型公共綠地、商業綜合體、市場、有一定規模的住宅小區、機關事業單位等人流聚集公共場所的對外開放區域以及工業園服務配套區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廁。
第十三條 土地招拍掛或者協議出讓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當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要求,將公廁建設納入土地規劃設計要求。
在建成的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新建公廁的,由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政園林、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協商明確公廁位置,按規定進行審批。
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在建設項目方案論證時,涉及公廁建設的,應當聽取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意見。
第十四條 按照規劃設計要求配套建設的公廁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所需建設資金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按照規劃設計要求應當設置公廁而未設置的,產權單位或者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進行補建。
鼓勵和支持對不符合現行公廁建設標準的原有配套建設公廁進行改造,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改造的,產權單位或者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整體建筑改造時同步對公廁進行升級改造。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環衛公廁應當達到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中二類及以上標準。
鼓勵商業街區、重要公共設施、重要交通客運設施、開放式公園、大型商超等環境要求高的區域按照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建設一類公廁。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廁應當按照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合理設置男女廁位比例,適當提高女性廁位數量。人流量集中場所女性廁位和男性廁位的比例應當不小于二比一。
公廁設計應當注重人性化和隱私保護,按照規定設置輪椅坡道、扶手抓桿等無障礙設施設備,滿足特殊人群如廁需求。一類環衛公廁及有條件的二類環衛公廁,應當設置第三衛生間。鼓勵有條件的公廁增設母嬰室等便民設施。
鼓勵公廁建設使用智能設備,實現環境監測、異味控制、智能照明、安全監控、應急求助等智慧化管理。
第十七條 公廁污水、糞便應當無害化處理、達標排放。
第十八條 公廁產權單位應當按照公廁檔案相關管理規定管理公廁檔案。非單一產權的公廁檔案,由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有關單位代為管理。
第十九條 用于減災避險的應急場所應當預留應急公廁用水、用電、排污管接駁口,做好臨時廁所等設備材料的儲備,遇有突發事件,及時提供應急服務。
建設工地、中高考等大型考試或者舉辦大型商業、文化、體育等活動,相關場所及附近沒有公廁或者現有公廁不能滿足如廁需求的,屬地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相關單位應當設置臨時廁所。施工、考試、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拆除。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拆除、封閉公廁或者改變公廁用途。確需遷移、拆除、封閉或者改變其用途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經批準拆除的,應當按照規劃和標準予以復建或移建。
第二十一條 供水、供電單位應當保障公廁的水電供應,確保水電管線通暢。
第二十二條 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公廁導向牌、電子地圖等指引服務系統,方便社會公眾使用。
利用城市照明、交通、旅游等設施設備設置公廁導向牌的,相關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條 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建設項目移交的配套公廁應當落實維護管理單位并及時開放。
第二十四條 公廁應當免費向社會公眾開放。具備條件的環衛公廁提供24小時開放服務或設置24小時男女通用廁間。
環衛公廁因改建、擴建、修繕等原因確需停用的,應當公示停用期限,并采取增加臨時廁所等措施。
鼓勵和支持城市街道周邊機關、企事業單位、服務業窗口等場所的內部廁所向公眾免費開放,并設置指示標識。
第二十五條 鼓勵公廁的維護和管理責任主體將公廁的日常維護和管理委托給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
第二十六條 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巡查和投訴舉報制度,對公廁定期進行巡查,及時調查處理投訴和舉報事項,督促管理責任主體及時整改問題。
公廁管理責任主體應當制定管理制度,落實管理措施,加強公廁管理。
公廁及其附屬設施發生損壞的,管理責任主體應當及時維修。
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公廁保潔和維護工作考評制度,考評情況作為城市精細化管理考核和參評文明單位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制定并公布公廁的保潔和維護標準。
公廁管理責任主體負責公廁的保潔和維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確定專人負責保潔;
(二)保持空氣流通、光線充足;
(三)水源壓力適當、上下水通暢、無跑冒滴漏、管道無銹蝕;
(四)各種設施設備齊全完好,運行正常;
(五)配備除臭、防蠅、消殺等設施設備;
(六)地面無積水、痰跡或者煙頭、紙屑等雜物;
(七)按照規定提供洗手液、衛生紙等用品;
(八)執行環境衛生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條 公廁管理責任主體應當在公廁的顯著位置設置標志標識,公示監督電話、保潔標準和管理單位名稱等內容。
公廁標志標識應規范統一、指示清晰,清潔完好、容易辨識。
第二十九條 公廁內應當設置文明用廁提示。
公民應當文明使用公廁,自覺維護公廁的清潔衛生,愛護公廁的設施設備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公廁內隨地吐痰、亂倒污水、亂扔雜物;
(二)不得在公廁墻壁或者設施設備上刻畫、涂寫、噴涂或者擅自懸掛、張貼宣傳品;
(三)不得在便池外便溺;
(四)不得盜竊、破壞公廁設施設備;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廁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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