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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9日無錫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23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章 推廣應用
第四章 技術創新與產業發展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六章 促進措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高水平建設國家級車聯網先導區,強化技術創新引領,推動規模商業應用,提升智能交通水平,促進車聯網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運用車聯網支撐自動駕駛、智能交通、智慧城市等發展促進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車聯網發展促進應當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創新驅動、協同發展、包容審慎、安全有序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車聯網發展促進工作的領導,將車聯網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車聯網發展促進政策,建立車聯網發展議事協調機制,協調解決車聯網發展促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由科研院所、高等學校、企業以及相關部門、單位專家組成的車聯網發展專家咨詢機制,發揮專家對車聯網發展涉及的技術、倫理、安全、法律等問題的研究咨詢作用。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資源稟賦和產業發展需求,組織推進本地區車聯網發展促進工作。
第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車聯網發展促進工作的組織協調、統籌實施和指導監督。
發展改革、科技、公安、財政、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市政園林、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市場監管、大數據管理、農業農村、網信等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做好車聯網發展促進相關工作。
第六條 車聯網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市場秩序,促進行業的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自主創新、聯合創新,積極參與車聯網發展促進活動。
第二章 基礎設施建設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并推進全市車聯網基礎設施建設。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內車聯網發展需求,規范有序推進車聯網基礎設施建設。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可持續的車聯網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運營模式。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參與車聯網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運營和維護。
車聯網基礎設施包括車路協同基礎設施、車聯網通信網絡、車聯網數據管理服務平臺等。
第九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車聯網基礎設施建設年度計劃和智能網聯道路建設規范。
第十條 車路協同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納入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建設工程,并與道路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現有道路的車路協同基礎設施建設,應當根據車聯網基礎設施建設年度計劃組織推進。
第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車聯網基礎設施建設與交通出行、交通管控、通信服務、地理信息等智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相銜接、相融合,推動建立底層打通、全網融合、多方投入、共同使用的機制,實現共享共用、協同發展。
第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通信運營企業結合車聯網應用需求優化升級通信網絡,建設低時延、高可靠、高密度的公專融合車聯網通信網絡。
鼓勵車聯網應用與運營企業使用車聯網專用頻率開展車路協同相關應用。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推進建設全市統一的車聯網數據管理服務平臺,依法采集和管理全市車聯網實時運行數據。公安、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市政園林等與車聯網相關的數據應當與車聯網數據管理服務平臺數據互通共享。
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建設高精度差分基站等設施,充分利用北斗衛星導航系統,提供高精度時空信息服務。
第十五條 市場主體因特定應用場景需要,在現有公共基礎設施上搭建車聯網相關設備,依法提出申請的,相關公共基礎設施管理部門應當給予支持。
第十六條 車聯網基礎設施產權單位、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制定車聯網基礎設施維護保養計劃,定期開展維護保養工作,保障車聯網基礎設施安全、穩定、高效運行。
第三章 推廣應用
第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示范應用基礎上,推進車聯網技術和產品全域應用,賦能智能交通發展和智慧城市建設。鼓勵和支持相關主體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商業運營等活動,加快完全自動駕駛進程。
第十八條 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活動,應當符合相關規定。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支持開展智能網聯汽車異地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結果互認。對已經或者正在國內其他地區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的相關主體,在本市進行相同或者類似功能道路測試或者示范應用的,可以結合異地道路測試或者示范應用結果,簡化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流程和項目。
第二十條 鼓勵在智能網聯汽車示范應用過程中探索商業模式。
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使用智能網聯汽車依法開展道路運輸經營等商業運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車聯網技術和產品在公共交通、交通管控、智慧停車等領域的應用,提升智能交通服務水平和出行效率,保障出行安全。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率先在環衛作業、道路管養等城市管理領域應用智能網聯汽車,與智慧城市協同發展。
鼓勵和支持智能網聯汽車應用于擺渡接駁、物流運輸、末端配送等領域,創新智慧城市服務應用場景,提供個性化、特色化服務。
第二十三條 支持市場主體根據應用場景需求,依法使用和開發利用車聯網數據,在確保安全基礎上提供車聯網數據產品和服務,拓展應用場景,提升應用服務水平。
第四章 技術創新與產業發展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車聯網技術創新,加強車聯網技術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技術成果轉化,逐步完善產業技術創新體系和共性基礎技術供給體系。
第二十五條 支持建立以市場為主導、政產學研用深度融合的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機制,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推進車規級芯片、高精度傳感、自動駕駛算法、車載操作系統、線控系統、信息安全等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加大研發投入,提升研發能力。
第二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車聯網領域國家、省科技重大專項和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研究成果在本地區產業化應用。
第二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建設車聯網領域重點實驗室、產業創新中心、技術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等創新載體。
第二十八條 鼓勵科研院所、高等學校、企業和車聯網相關行業協會牽頭或者參與制定車聯網相關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支持依法制定相關企業標準、團體標準。
第二十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培育扶持車聯網企業,支持車聯網項目建設,促進車聯網產業發展。
工業和信息化、科技、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車聯網產業運行監測、技術創新、標準體系建設、知識產權保護等工作,提升產業發展服務水平。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完善車聯網產業生態,支持智能網聯汽車整車及零部件、車載與路側環境感知、執行與控制、車路協同系統、車載操作系統和自動駕駛軟件算法、車聯網信息服務與安全以及車聯網通信系統等車聯網領域產業發展。
鼓勵建立車聯網領域協同創新產業聯盟,促進車聯網產業鏈上下游企業開展跨區域合作、協同創新活動,促進產業鏈配套合作。
第三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車聯網特色產業園區的功能定位,結合特色優勢產業,支持園區建設,推動車聯網產業集聚發展,培育壯大產業集群。
第三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車聯網企業梯度培育,引進和培育車聯網領域龍頭企業,支持中小企業與車聯網領域龍頭企業配套協作。
第三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集成電路、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等信息技術產業與車聯網產業融合發展,形成多元融合的技術和產品。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車聯網網絡、數據、個人信息、車輛運行和應用服務的安全保護,組織推進、指導監督車聯網安全保障工作。
鼓勵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學校、企業加快車聯網安全技術和產品研發,參與車聯網安全體系建設。
第三十五條 車聯網領域相關主體應當建立車聯網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開展安全風險排查,及時解決安全隱患,提升設施設備安全水平。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集態勢感知、風險預警、應急處置和聯動指揮為一體的網絡安全支撐平臺,推進車聯網網絡安全監測,開展網絡安全威脅、事件的監測預警通報和安全保障服務。
車聯網領域相關主體應當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建立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監測服務平臺,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提高網絡安全保護水平。
第三十七條 車聯網領域相關主體應當依照數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對數據實行分類分級保護,采用加密、簽名、備份等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三十八條 車聯網領域相關主體應當依照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個人信息保護制度,依法保護個人信息。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
第三十九條 在車聯網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商業運營過程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依法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依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風險等級劃定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的路段、區域和時段,實行分級管理,并根據實際需求逐步擴大路段、區域和時段范圍。
開展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商業運營的智能網聯汽車,應當按照規定具備記錄、存儲及在線監控車輛狀態等功能,設置顯著的標識標志,并配備應急裝置。
使用智能網聯汽車在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商業運營過程中發生的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進行認定和處理。
第四十一條 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主體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智能網聯汽車示范應用與商業運營主體應當對服務對象明示可能存在的風險,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六章 促進措施
第四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新政策措施,為車聯網企業提供便捷化政務服務,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健全智能網聯汽車運行管理、商業運營、交通執法,以及車聯網網絡和數據安全、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運營和維護保養等方面的配套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安排車聯網發展資金和產業專項資金,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資機制,引導社會資本參與車聯網發展。
第四十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強化車聯網領域測試基地、產品質檢中心等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提供車聯網領域產業基礎技術、測試驗證、認證認可、知識產權保護與運營等公共服務,增強產業配套支持能力。
第四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人才引進、評價與激勵機制,鼓勵和支持車聯網領域引進高層次、高技能以及緊缺人才,對符合條件的車聯網人才在住房保障、健康醫療、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
鼓勵科研院所、高等學校、企業引進車聯網人才和人才團隊。
鼓勵科研院所和高等學校結合車聯網發展需求,推進學科建設,進行多元化人才培養,提高人才質量。
第四十八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管等部門組織制定車聯網相關地方標準,推動地方標準申報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車聯網相關地方標準應當符合車聯網技術發展方向,不得排斥不同發展路徑的技術,并根據技術發展趨勢適時更新。
第四十九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車聯網發展報告,反映車聯網發展指數和態勢,引導車聯網發展方向。
第五十條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融資支持方式,開發適應車聯網產業發展的金融產品。支持金融機構為車聯網企業提供生產設備、產品等抵押融資服務,提供應收賬款、知識產權等權利質押融資服務。
支持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等機構,為車聯網企業提供增信服務,降低企業融資門檻。
第五十一條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車聯網領域保險產品,為車聯網企業提供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知識產權保險、責任保險等保險服務。
鼓勵相關社會團體、企業等聯合設立車聯網社會風險基金,對因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事故遭受人身、財產損失的受害者,因責任無法認定等原因不能及時得到賠償時,先予補償。
第五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和發展、確保質量和安全的原則,建立車聯網領域創新創業容錯機制,對車聯網領域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實行包容審慎監管。
對在車聯網發展促進工作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五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多種形式的車聯網技術與應用體驗活動,加強專業領域宣傳,營造支持車聯網先導區建設的良好氛圍。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車聯網,是指以車內、車與車、車與路、車與人、車與服務平臺的全方位網絡連接為基礎,按照約定的通信協議和數據交互標準進行無線通信和信息交換的信息物理系統。
(二)智能網聯汽車,是指搭載先進的車載傳感器、控制器、執行器等裝置,融合現代通信與網絡技術,實現車與人、車、路、云端等進行智能信息交換、共享,具備復雜環境感知、智能決策、協同控制等功能,最終可替代人操作的新一代汽車,按照自動駕駛功能分為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完全自動駕駛三個等級。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來源:無錫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