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年03月07日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文號 | 錫政規〔202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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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01-30 10:25:27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市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市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收繳實施辦法的通知
錫政規〔2023〕1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市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無錫市市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繳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財政部關于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江蘇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以及經營服務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等)。
第三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繳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按照“污染者付費”的原則,本市市區范圍內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為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六條 稅務部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工作。
發展改革、民政、財政、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市供水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七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標準:
(一)單位負擔部分,按照單位在職職工(含合同工、臨時工、留聘用人員)人數收取,標準為4元/月·人。
(二)個人負擔部分,按戶收取,標準為4元/月·戶;居民用戶兩個月(正常抄表周期,下同)用水量≤8噸的,按照標準的百分之五十征收;居民用戶兩個月用水量≤2噸的,暫不征收。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標準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成本監審,實行價格聽證會制度,并履行相關定價手續。
第八條 對于民政部門認定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保家庭,免予征收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九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單位負擔部分由稅務部門直接征收,由單位根據上季度單位月平均在職職工人數之和(取整)按季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個人負擔部分由稅務部門委托城市供水單位(以下簡稱“代收單位”)代收,并簽訂委托協議書,由代收單位每兩個月征收一次。
代收單位應當根據委托協議內容組織征收,代收成本支出由財政部門會同城市管理部門核定后安排。
第十條 稅務部門應當依法依規開展征收工作,加強對代收單位的監督,確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及時足額入庫。
第十一條 稅務部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按照規定出具繳費憑證,代收單位應當在水費發票上單獨列示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金額。
第十二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主要用于將生活垃圾從垃圾集中收集點運往生活垃圾處理終端所產生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費用,不包括清掃、保潔費用。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負責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保潔和垃圾清運,并將生活垃圾短駁至指定的垃圾集中收集點;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委托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提供清掃、保潔以及清運生活垃圾到指定的垃圾集中收集點等有償服務的,除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外,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服務費,費用標準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相關部門按照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根據本市實際,結合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推進情況,逐步建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等機制,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和資源化利用。
第十七條 江陰、宜興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生活垃圾收運處置城鄉一體化的農村地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29日。2016年11月28日市政府頒布的《無錫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實施辦法》(錫政規﹝2016﹞1號)同時廢止。
責編: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