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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23-06052 | 生成日期 | 2023-04-06 | 公開日期 | 2023-04-12 |
文件編號 | 錫政規〔2023〕2號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人民政府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
內容概述 | 市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應急物資儲備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應急物資儲備管理試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無錫市應急物資儲備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全市應急物資儲備管理,提高突發事件應對能力,確保應急物資存儲安全、管理規范、調運及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江蘇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等規定,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物資,是指用于應對各類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現場緊急恢復等所需的各類物資,主要分為通用性應急物資和專業性應急物資兩大類。
第三條 應急物資儲備堅持分級負責、分類管理、屬地為主、高效聯動的原則。
第四條 應急物資實行專物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市(縣)、區應急物資儲備品種和數量應當能夠保證本地區應急工作的需要。市級應急物資主要用于市內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補充。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統籌做好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工作。
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協調機制,研究協調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工作。
第六條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提出通用性應急物資儲備需求和動用決策,組織編制相應的通用性應急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會同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確定年度購置儲備計劃,根據需要下達動用指令。
通用性應急物資主要是指財政安排資金,由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負責收儲,專項用于緊急安置突發事件影響人員和安排其基本生活的各類物資。
第七條 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根據通用性應急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年度購置計劃,負責通用性應急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提出通用性應急物資儲備專項資金使用建議,根據本級政府或者應急管理部門的動用指令按程序組織調出。
第八條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市政園林、城管、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應急管理、人防、紅十字會等單位根據工作職責和承擔的應急工作任務,儲備相應的專業性應急物資,并按照相關要求,建立健全本系統的應急物資儲備體系。
第九條 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安排,下達專項資金預算,組織開展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等。
第三章 采購管理
第十條 應急物資采購應當根據年度購置計劃,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政策規定進行。
第十一條 政府采購按保障急緩程度,分為常態采購和緊急采購。
第十二條 常態采購是在正常工作情況下,按照購置計劃, 開展物資采購,用以補充和輪換儲備物資。
第十三條 緊急采購是指當現有應急物資品種和數量不能滿足需要時,由應急物資需求部門提出,經本級政府同意后,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以及其他專業性物資儲備部門按“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原則,在保證采購物資質量和功能的前提下,采用比價或者通過緊急采購系統等方式確定供應單位。
第四章 儲備管理
第十四條 儲備的應急物資質量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相關要求。應急物資的儲存、使用不得超過規定的年限。對于無規定年限的應急物資,應當委托專業檢驗機構檢測或者聘請5人以上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根據檢測意見或鑒定報告確定儲備的應急物資質量。
第十五條 應急物資儲備可以采用實物儲備與協議儲備相補充的儲備方式,通過自行收儲、政府購買服務、委托管理等方式開展。
第十六條 采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開展儲備的,應急物資儲備部門應當通過政府采購方式選擇綜合實力強、經營管理規范的單位,簽訂承儲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確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承儲單位應當嚴格履行承儲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具體承擔物資儲備任務。
第十七條 承儲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防范措施,制定應急預案,防止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確保人員、物資和庫房安全。物資儲存保管應當根據其儲藏特性,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積極運用先進適用的倉儲技術,加強標準化、規范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設,保證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范。
發現承儲的應急物資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報告應急物資儲備部門,并及時處理,防止損失擴大。
承儲期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承儲單位應當立即向應急物資儲備部門和所在地應急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 調撥管理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首先使用本級應急物資,在本級物資無法滿足應急需要時,可以申請調撥市級應急物資。
申請調撥市級通用性應急物資,由使用地人民政府或者使用地應急管理部門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應急管理部門提出。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應急管理部門批準同意后,向市應急物資儲備部門下達調用指令,應急物資儲備部門根據指令下達調撥通知單。
申請調撥市級專業性應急物資,由各專業性應急物資儲備部門明確調撥程序。
緊急情況下,申請調撥市級應急物資可以先口頭報告,后補辦書面申請手續。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求和全市應急物資儲備情況,統籌調撥市(縣)、區應急物資。調撥的應急物資成本及相關費用原則上由物資使用地人民政府承擔。
第二十條 應急物資的運力保障,原則上由使用地應急物資儲備部門協調。發生重特大突發事件的,由使用地人民政府協調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單位實施聯動保障。
第六章 使用、回收和輪換管理
第二十一條 應急物資需求部門應當對應急物資的使用維護進行必要的技術指導,指導使用者正確使用和維護保養。
第二十二條 應急物資發放使用后,物資使用地人民政府應當本著“節約資源、充分利用、應收盡收”的原則,對未使用或者可回收的應急物資及時進行整理、歸集和回收。
第二十三條 承儲單位對接近正常儲備年限的應急物資,報應急物資儲備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輪換。
對破損嚴重或者超過儲備年限無法使用的應急物資,由應急物資儲備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認后進行報廢處理。對報廢應急物資的可利用部分應當充分利用;無法利用的,可以售給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進行再生資源加工處理,并簽訂協議,確保報廢應急物資不得流入社會。
第七章 社會力量參與
第二十四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應急物資保障。參與應急物資保障的,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第二十五條 社會力量參與應急物資保障的,由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以及社會救助經辦機構負責物資接收、儲備、記錄等有關工作,并及時會商應急物資需求部門做好物資發放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相關部門研究提出并向社會公布家庭應急物資儲備建議清單,鼓勵家庭開展應急物資儲備。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應急物資需求部門、應急物資儲備部門應當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和范圍內依法公開應急物資采購、儲備、發放、使用、回收等情況,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和社會監督。承儲單位應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發布后,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健全完善應急物資采購、管理、維護、調度、更新、報廢等機制。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于2023年5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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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無錫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