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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23-02579 | 生成日期 | 2023-04-20 | 公開日期 | 2023-04-20 |
文件編號 | — —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交通運輸局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 — | 政策咨詢 | |
內容概述 | 《無錫市公路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23年3月1日經無錫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修訂,3月30日經江蘇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批準,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
《無錫市公路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23年3月1日經無錫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修訂,3月30日經江蘇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批準,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一、修訂背景
原《條例》自2010年施行以來,對我市公路建設、養護、管理、服務和發展等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全市公路里程、路網結構、路況水平、綜合服務能力等持續提檔升級,為“強富美高”新無錫建設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形勢變化,原《條例》出現了“兩個不相適應”的問題,一是與現行上位法不相適應,隨著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江蘇省公路條例》《江蘇省農村公路條例》等上位法相繼出臺或修訂,原《條例》部分規定與上位法產生了脫節,需要作相應的調整完善;二是與現狀新要求不相適應,當前,公路管理體制機制、農村公路管理、交通安全管理、超限超載治理等面臨著一系列新問題、新挑戰、新要求,需要在立法上予以回應,因此對原《條例》進行修訂,制定一部體現時代特征、行業特點和地方特色的公路地方性法規十分迫切、也十分必要。
二、修訂意義
新修訂的《條例》緊扣高質量發展的內在需求,注重與上位法一脈相承、充分銜接,注重和地方實際與群眾期盼一體融合、充分契合,注重把好的經驗做法一以貫之、充分鞏固,對公路管理體制、管理主體等進行了調整,對公路建設、養護、管理和服務進行了科學的制度設計,彰顯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和法治原則。
《條例》的修訂施行,既是保護公路路產路權、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提高公路運行效益、賦能公路事業高質量發展的迫切需要,更是在法治軌道上提升交通運輸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服務人民群眾安全便捷出行的關鍵舉措,將為我市落實“依法治國”“交通強國”戰略、加快交通運輸現代化先行示范區建設提供更為堅實的法治支撐。
三、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條例》共7章67條,主要從公路規劃、建設、養護、使用和管理等方面作出全面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公路管理體制
為了加強公路工作組織領導,適應公路管理體制改革實際,《條例》進一步厘清公路管理體制機制:一是明確政府職責。規定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加強對公路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公路發展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財政體制將公路建設、養護、管理等資金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公路建設、養護、管理等工作。二是明確部門職責。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公路工作,其所屬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具體承擔公路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執法職能;發展改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路相關工作。三是明確公路監督管理和養護的責任主體。規定國道、省道的監督管理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依法委托縣級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縣道、鄉道的監督管理由縣級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村道的管理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國道、省道的養護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公路養護管理機構負責,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依法委托縣級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縣道的養護由縣級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公路養護管理機構負責;鄉道、村道的養護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二)強化整體布局,規范公路規劃建設
公路規劃是公路建設的先導,是引領公路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一是規定市域公路網、縣道、鄉道和村道規劃的編制主體以及報批要求,編制公路規劃應當合理確定公路等級和選線,注重公路路網的完善,充分利用既有公路線位資源,并與城市道路規劃以及其他專項規劃有效銜接。二是明確各級公路的建設主體,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為本行政區域內國道、省道建設主體,縣級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縣道的建設,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鄉道、村道的建設。三是明確公路規劃和建設的具體要求,如:規劃和新建學校、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與公路建筑控制區邊界外緣的距離應當符合規定標準,規劃建設軌道交通等各類設施涉及上跨、下穿或者并行于規劃公路的,應當征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意見。四是突出智慧公路和綠色公路建設,明確新建、改建、擴建公路時,公路附屬設施以及與智慧交通有關的其他基礎設施,與公路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公路建設嚴格執行節約用地、耕地保護和生態環境保護有關要求,采用節能技術和清潔能源,加強公路與沿線生態、景觀的一體化設計。
(三)聚焦公路養護,提升公路路況水平
公路養護對于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潔化美化具有重要作用。一是明確調整養護主體的要求,規定因新建、改建、擴建公路等原因,原有公路功能或者在公路路網中的地位發生變化,需要調整管理養護主體的,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在公路交付使用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原有公路的管理養護移交手續;公路穿城段城市化、街道化的,經協商,相應路段整體或者公路行車道以外部分交由相應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接管養護。二是明確公路養護有關單位的職責,規定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加強對公路養護人員的崗前安全培訓,按照公路技術等級和養護作業規程進行養護作業;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定期對養護的公路橋梁、涵洞、隧道進行檢查,發現達不到原標準或者嚴重損壞影響通行安全的,應當采取相應措施。三是突出農村公路的養護和美化工作,規定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統籌城鄉綠化、特色田園鄉村、旅游鄉村建設,實施農村公路路域環境綜合治理,明確農村公路養護應當按照防治結合、全面養護、保障暢通的要求,堅持專業養護與群眾養護、日常養護與集中養護相結合,推進農村公路養護專業化、機械化、市場化。
(四)細化管理舉措,保障公路事業健康發展
為加強公路路政管理,提高公路管理水平,《條例》采取多種措施,著力解決當前公路管理中的難點問題。一是明確公路用地范圍和公路建筑控制區的管理。規定公路用地范圍和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的劃定標準,并對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以及公路建筑控制區的一系列禁止行為作出具體規定。二是對增設或者改造平交道口應當遵循的原則、要求等進行規范。明確增設或者改造平交道口應當遵循科學合理原則,并按照管理權限報經相應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批準。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平交道口安全治理,設置平交道口的標志、標線、隔離設施和照明設施,加強維護和管理;對交通流量大、事故多發易發的平交道口,設置交通信號燈、示警樁、減速裝置等設施。三是明確損壞公路以及公路附屬設施行為的處理。規定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報告公路養護管理機構,并接受公路養護管理機構的現場調查和處理;危及公路通行安全的,應當設置警示標志或者采取其他防護措施,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裝載物掉落、遺灑或者飄灑的,車輛駕駛人、押運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清除,對公路造成較大損害、當場不能處理完畢的車輛,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責令其停駛并停放于指定場所。四是突出農村公路的安全管理。規定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定期排查農村公路危險路段、事故多發路段,以及農村公路重要路段的安全隱患,按照有關規定,合理設置照明、信號燈等設施。
(五)堅持多措并舉,著力推進超限超載運輸綜合治理
為切實強化公路治超,從路面和源頭強化管控,《條例》設“超限超載運輸治理”專章,重點作出以下規定:一是確立全鏈條治超工作體系。規定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行業標準車輛和非法改裝、拼裝車輛等違法行為,發現可能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行業標準車輛或者屬于非法改裝、拼裝車輛的,應當依法處理,并及時將相關信息共享給有關部門。二是規范稱重檢測。規定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按照規定裝載配載貨物,如實登記車輛證件信息、計重、開票、簽發貨運運單,要求重點貨物裝載源頭單位安裝稱重監控設施,并向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實時傳輸稱重監控記錄;三是強調數據互通、聯動執法等要求。明確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應當加強公路超限超載運輸治理信息化建設,實現互聯互通、數據共享和協同執法;根據市際、縣際公路路網的實際情況,加強與相鄰地區的協調,開展市級、縣級聯動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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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無錫市交通運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