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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23-02926 | 生成日期 | 2023-06-21 | 公開日期 | 2023-06-21 |
文件編號 | — —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 — | ||
內容概述 | 無錫市數字化轉型促進條例 |
(2023年4月26日無錫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3年5月31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數字技術創新與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章 經濟數字化轉型
第四章 生活數字化轉型
第五章 治理數字化轉型
第六章 數字生態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本市數字化轉型,推動高質量發展,創造高品質生活,實現高效能治理,建設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數字化轉型標桿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數字化轉型,以及為數字化轉型提供支撐保障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數字化轉型應當以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為方向,推進數字技術在經濟、生活、治理等領域融合應用,整體驅動生產、生活、治理方式變革和效率提升。
第三條 數字化轉型應當堅持整體性、系統性、協同性理念,遵循創新引領、數據賦能、開放融合、系統推進、綠色低碳、安全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數字化轉型工作的領導,將數字化轉型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數字化轉型投入,制定數字化轉型工作行動方案,建立議事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數字化轉型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數字化轉型議事協調機制,按照職責和地區發展實際,推動本行政區域數字化轉型工作。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數字化轉型工作。
網信、工業和信息化、政務服務管理等部門和城市運行管理、城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等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推進數字化轉型相關工作。
第六條 參與長江三角洲區域、粵港澳大灣區數字化轉型創新協同合作,推動構建數字化轉型區域協調發展體系。
第七條 支持運用數字化方式提升科技創新、經濟發展、城市建設、生態環境、人文交流等領域國際化水平。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產業聯盟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自主創新發展,積極參與促進數字化轉型工作,形成開放合作、多元化參與的社會協同機制。
第二章 數字技術創新與基礎設施建設
第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數字技術創新,促進關鍵核心技術自主可控;推動數字基礎設施統籌部署、協調布局、一體建設、迭代升級、融通運用和普惠共享。
第十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數字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新型機制,促進數字技術基礎研發能力提升,加快高端芯片、工業軟件、核心算法等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聚焦發展物聯網、集成電路、軟件和信息服務業;推動發展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信息安全、機器人、車聯網等數字新興產業;研究布局化合物半導體、未來網絡、量子科技、元宇宙等前沿領域。
第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建設數字化轉型領域國家和省級實驗室、產業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技術創新中心等創新平臺。
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參與建設有關平臺,推動獲取重大原創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識產權。
第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發揮企業在數字技術創新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平等獲取數字技術創新資源。
第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字技術領域知識產權保護,推動知識產權的創造和轉化運用,建立快速維權機制,依法打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第十四條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數字基礎設施發展規劃,編制、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數字基礎設施發展規劃。
市、縣級市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發展改革等部門以及城市運行管理、城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等單位,根據數字基礎設施發展規劃,遵循統一標準、互聯互通和共建共享的原則,編制、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
第十五條 數字基礎設施應當與交通、水利、能源、市政等傳統基礎設施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數字基礎設施試點建設,在蠡湖未來城、梁溪科技城等區域建設中,率先應用推廣城市信息模型、數字孿生等數字技術,推動國家和省級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標準運用實踐,促進地方標準探索創新。
第十六條 網信、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快通信網絡基礎設施建設,支持新一代互聯網協議、移動通信網絡和高速固定寬帶網絡部署應用,推進城鄉信息通信網絡服務能力一體化,提升網絡性能和服務能力。
第十七條 市數據主管部門、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綠色高效的算力基礎設施建設,統籌數據中心合理布局,支持智能計算中心、邊緣數據中心等新型數據中心建設,支持互聯網、工業、金融、政務等領域數據中心規模化發展,強化算力統籌和智能調度,構建全市一體化算力體系。
第十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建設車聯網、工業互聯網、產業互聯網等基礎設施,科學部署視頻圖像、監測傳感、控制執行等智能終端,構建智能高效的融合基礎設施。
第十九條 數字基礎設施依法受到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數字基礎設施,不得實施非法侵入、干擾、破壞數字基礎設施的活動,不得危害數字基礎設施安全。確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遷移、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章 經濟數字化轉型
第二十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促進數字技術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推動制造業、服務業、農業等產業數字化,賦能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培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構建自主可控、綠色高效、開放協同的現代產業體系。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數字化轉型示范園區和示范場景建設,形成專業化、特色化的產業數字化載體,推動產業集群發展。
第二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企業實施制造裝備、生產線、車間和工廠等的智能化改造和產品智能化升級,推動制造業企業實現智能化改造和數字化轉型,實現工業生產模式和企業形態變革。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數字技術在先進制造業集群的融合應用,鼓勵產業鏈龍頭企業打造供應鏈數字化協作平臺,實現產業鏈上下游的供需數據對接和協同生產。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培育數字化轉型企業,支持數字化轉型平臺的跨界融合,多維度賦能數字化企業發展。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服務指導、試點示范、政策支持等方式,推進工業互聯網平臺建設和應用,鼓勵和支持企業上云,提升生產管理效能。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培育服務業數字化轉型試點等方式,推進研發設計、現代物流、檢驗檢測服務、法律服務、商務咨詢和人力資源服務等服務業數字化轉型,引導平臺經濟、共享經濟、體驗經濟等新模式有序發展。
第二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風險可控前提下推動發展數字金融,提升移動支付、資產交易、支付清算、登記托管、交易監管等關鍵環節智能化水平,充分發揮產業、金融、數據優勢。推動建設城市級小微金融平臺和供應鏈金融體系。
第二十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促進數字技術在種植業、種業、畜牧業、漁業、農產品加工業等農業生產經營管理中的應用,提升農業生產、加工、銷售、物流各環節數字化水平,推動發展智慧農業,促進鄉村振興。
第二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數字化轉型展示、交流、合作平臺建設,暢通對接渠道,實現多層次、全方位的交流合作。
第二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等圍繞產業數字化轉型,提供診斷咨詢、應用培訓、測試評估等服務。
支持建立公共型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鼓勵行業龍頭企業建立開放型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重點面向中小企業提供數字化轉型診斷和低成本、輕量化、模塊化的數字化解決方案。
第四章 生活數字化轉型
第二十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數字技術全面融入社會交往和日常生活,促進公共服務和生活方式創新,構建共享和諧的數字生活。
第三十條 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建設全市統一的城市數字生活服務平臺,支撐各類數字生活場景高效建設、彈性部署、快速迭代和持續穩定運營,提供個性化、實時化、場景化、內容化、互動化的消費和服務體驗。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建設社會公眾數字身份管理體系,持續拓展數字身份在交通出行、醫療健康、文化旅游等公共管理和服務領域的功能,推動“多卡合一”“多碼合一”“一碼通城”,推進數字身份跨域互認。
第三十二條 支持運用大數據、區塊鏈等數字技術建設數字信用體系,依法促進和規范公共信用數據與互聯網、金融、電子商務、第三方信用信息等數據的匯聚整合應用。
第三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健康、教育、交通、社保、就業、養老、商貿、文旅、體育、助困、社區生活服務等民生領域的數字生活場景建設,拓展數字鄉村應用場景,構建全方位服務體系,實現與社會公眾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全覆蓋。
第五章 治理數字化轉型
第三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數字技術廣泛應用于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領域,促進技術融合、業務融合、數據融合,提升跨層級、跨地域、跨系統、跨部門、跨業務的協同管理和服務水平,推進政府治理流程優化、模式創新,構建數字化、智能化的政府運行新形態。
第三十五條 數據主管部門應當統籌推進各行業各領域一體規劃建設政務應用系統,實現經濟運行監測分析、智慧監管、市域治理、利企便民、生態環境等信息系統集約建設、集成管理、協同聯動。
城市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數字化共性應用集約建設,推廣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證照、電子檔案等在政務服務領域的應用。
城市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強化電子政務網絡統籌建設管理,推進非涉密業務專網向電子政務外網整合遷移。
數據主管部門、城市運行管理單位應當統籌政務云資源,構建全市一體化政務云平臺,融入全省政務云體系。
第三十六條 數據主管部門、城市運行管理單位及有關部門應當優化各類基礎數據庫、業務資源數據庫和相關專題庫,構建標準統一、布局合理、管理協同、安全可靠的全市一體化大數據資源體系,依法促進數據高效共享和開發利用,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推進與國家、省數據平臺數據雙向共享。
第三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依托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建立全市“一網通辦”統一辦事入口,推動“一網通辦”平臺與城市數字生活服務平臺融合,實現一次認證,全網通辦。有關部門應當將本部門的政務服務系統與“一網通辦”平臺對接,實現互聯共享。
第三十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城市運行管理單位應當統籌建設城市運行“一網統管”平臺,實現城市運行態勢監測預警、城市重大事件指揮調度、線上線下協同高效處置,推動城市治理智能化、精細化。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社會治理應用場景創新,將涉及基層治理、公共安全、應急管理、防災減災、生態治理、交通管理、醫療衛生、市容管理和市場監管等社會治理領域的應用接入“一網統管”平臺,構建快速接辦、直接催辦督辦機制,形成監管和服務相融合的體系。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運用物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建設城市生命線安全工程,實現城市安全多專業數據融合、可視化分析研判、預警應急響應、高效聯動處置,推動智慧城市和韌性城市建設。
第三十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政務運行“一網協同”,建設全市一體化政務協同辦公平臺,建立健全大數據輔助科學決策機制,優化完善“互聯網+督查”機制,提升行政執行能力、輔助決策能力和行政監督水平。
第六章 數字生態
第四十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發展與安全,構建與數字化轉型相適應的數據要素體系、公共服務體系、政策措施體系、安全保障體系,營造開放、健康、安全的數字生態。
第四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數據權益保護、數據流通利用和數據安全管理,發揮數據的基礎資源作用和創新引擎作用。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加快培育公平、開放、有序、誠信和安全的數據要素市場,推動建立資產評估、登記結算、交易撮合和爭議解決等規范體系,鼓勵和引導市場主體依法開展數據交易活動,促進數據要素依法有序流動。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探索建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機制,提高公共數據社會化開發利用水平。
依法獲取并使用公共數據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數據服務等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管部門推進數字化領域相關標準體系建設,推動地方標準申報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與數字化領域相關標準制定和推廣應用。
第四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數字人才培養與引進計劃,將數字化領域引進的高層次、高技能以及緊缺人才納入人才支持政策范圍,探索建立適應數字化轉型發展需要的人才評價與激勵機制。
第四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首席數據官制度,推動數字化轉型工作。
鼓勵企事業單位建立首席數據官制度。
第四十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方面專家組成的數字化轉型智庫,研究論證數字化轉型工作中涉及的戰略、技術、倫理、安全、法律等問題,評估風險,提供專業建議。
第四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使用本級專項資金,優化數字化轉型重大項目預算管理機制和建設模式,推動數字化轉型。
鼓勵引導資本參與數字化轉型工作,構建各類資本有效參與的投融資體系。
第四十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信息無障礙建設,改進傳統服務,創新智能化服務。
鼓勵針對運用智能技術困難群體,提供適用的智能化產品和服務。
第四十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構建全民數字素養與技能發展培育體系,促進數字教育資源、數字技能培訓、數字產品和信息服務等高質量發展,加強數字相關技術知識、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培訓,提升公眾數字生活、學習、工作和創新的素養與技能。
第五十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建立可信可控的數字安全保障體系,加強新技術、新應用的安全管理,提升數據和網絡安全態勢感知、風險識別、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數字化轉型中的個人信息保護,提高個人信息保護意識,依法及時處理涉及個人信息保護的投訴和舉報。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參與構建全市數字化轉型安全保障體系。
任何組織和個人開展數字化領域新技術、新應用研究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增強數字倫理意識。
第五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創新監管理念和方式,提升監管技術手段,建立數字化轉型創新創業容錯免責機制,對數字化轉型領域的新產業、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對在數字化轉型促進工作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符合規定條件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負面評價。
第五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本級數字化轉型情況進行評估,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數字化轉型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并將評估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 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數字化轉型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來源: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