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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23-02927 | 生成日期 | 2023-06-21 | 公開日期 | 2023-06-21 |
文件編號 | — —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 — | ||
內容概述 | 無錫市安全生產條例 |
(2017年10月31日無錫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7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
2023年4月26日無錫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
2023年5月31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四章 安全生產社會共治
第五章 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等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黨政領導責任、政府監管責任、屬地管理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和崗位行為責任,建立健全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新產業、新業態、新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產業、業態、領域的特點,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開展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義務。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專項規劃,深化安全生產監管執法體制改革,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明確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組織編制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嚴格屬地監管責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監管體系、風險防控體系、應急救援體系、巡查制度,實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責任考核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將安全生產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配備符合安全生產執法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員和裝備,對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或者依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安全生產委員會實行黨委和政府雙主任制,負責研究部署、統籌協調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分析、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研究確定各成員單位的職責分工;發現安全生產工作中職責不明確的,應當按照“誰主管誰牽頭、誰為主誰牽頭、誰靠近誰牽頭”的原則,明確工作職責分工,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組織落實本級人民政府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定期開展安全生產形勢分析研判,提出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和工作措施建議;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聯合檢查和專項整治、專項督查;組織實施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的巡查和考核等。
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根據行業、領域的特點設立相應的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按職責分工負責督促、檢查、指導行業、領域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專家庫,根據需要從專家庫中聘請專家組成專家組。專家組按照有關規定參與安全生產形勢的預測分析、相關專業領域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安全檢查、隱患整改、事故調查、應急處置等工作,以及開展安全生產技術咨詢、技術論證、技術推廣等服務。
第七條 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承擔職責范圍內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明確機構和專門人員,依法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其他行業、領域主管部門依法指導、督促行業、領域內相關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第八條 鼓勵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支持有利于提高安全生產技術水平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管理數字化轉型,支持技術含量高、安全效用強、應用場景廣的安全生產科技項目,提升本質安全水平。
支持運用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推進安全生產數字化建設,提升安全風險隱患實時動態感知、科學高效研判、快速響應處置能力,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九條 對在下列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一)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二)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三)參加搶險救護;
(四)研究和推廣安全生產科學技術與先進管理經驗;
(五)依法應當予以表彰、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依法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明確相關操作規程,逐級、逐崗位予以督促落實、保證執行:
(一)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及獎懲制度;
(二)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三)安全生產投入及費用管理制度;
(四)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及特種作業管理制度;
(五)場所、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
(七)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危險作業及變更管理制度;
(九)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重大危險源評估、管理制度;
(十一)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
(十三)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制度;
(十四)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制度。
小型、微型企業等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針對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制定包括前款規定內容的綜合性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管理貫穿于生產經營全過程,建立健全包括主要負責人和所有從業人員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一崗一責,并進行公示。
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明確各部門、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責任內容和考核標準;
(二)辨識本單位各安全風險點并落實專門人員管控;
(三)監督考核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安全生產資金納入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財務預算。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專門用于安全生產的技術項目、設施和設備,宣傳、教育培訓和獎勵,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管理,應急救援器材、物資的儲備,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以及其他安全生產方面,保障和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應急管理部門以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財政部門,依法對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除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對每季度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匯報、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問題如實記錄。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依法設置的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除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督促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操作規程;
(二)檢查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履行職責的情況;
(三)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組織實施安全生產風險評估、事故隱患排查及整改;
(五)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問題,并向主要負責人報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分管負責人在分管業務范圍內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生產經營單位部門負責人在部門業務范圍內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鼓勵符合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施行安全總監制度。
第十五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運輸單位以及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涉及連續性生產經營的單位,應當配備至少兩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下的,至少配備一名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不足三百人的,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至少配備一名專職和一名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至少配備兩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從業人員一千人以上不足五千人的,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至少配備三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從業人員五千人以上的,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至少配備五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對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在明確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前提下,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行業、領域實際,可以推動條件成熟、從業人員二十人以下且位置相鄰、行業相近、業態相似的生產經營單位組建或者參加聯合體。聯合體應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應當計入從業人員總數。
第十六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相關專業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除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重大安全生產技術項目實施、安全生產各項投入等情況;
(二)督促落實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措施;
(三)督促檢查承包、承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安全培訓;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其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重新參加安全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對在崗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新進、換崗或者離崗六個月以上和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后的有關從業人員按照規定進行教育和培訓。從業人員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安排上崗作業。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內容主要包括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安全操作基本技能和安全技術基礎知識,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勞動防護用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以及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生產知識。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應當注重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相結合。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風險辨識管控,落實安全風險管理制度,開展安全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分類分級風險管控措施,并向從業人員公布安全生產主要風險點、風險類別、風險等級、管控措施和應急措施。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通過安全風險網上報告系統履行安全生產風險報告義務。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重大危險源備案;
(二)建立運行管理檔案,對運行情況進行全程監控;
(三)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檢驗;
(四)定期進行安全評估;
(五)定期檢查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態;
(六)制定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檢測和安全評估。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排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并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分析、記錄;對難以立即消除的事故隱患,應當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實措施、責任人、期限、資金和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監控措施,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通過文字、圖像等方式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市有關要求,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自愿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定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激勵措施,支持和鼓勵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第二十四條 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鼓勵城市綜合體、商場、網吧、公共娛樂場所、商品交易市場、公用高層建筑等場所的所有權人或者經營單位,使用電梯、瓶裝液化石油氣、大型游樂設施的單位,以及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單位等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雇傭他人提供勞務或者接受其他單位委托培訓人員從事作業活動的,應當對其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單位、個人從事危險作業的,應當確認其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資質;相關作業在本單位進行的,應當書面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告知危險因素,并納入本單位統一管理。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場所出租給其他單位,并和租賃單位在同一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雙方安全生產職責、各自管理的區域范圍;
(二)出租場所的基本情況和安全生產要求;
(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賠償;
(四)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配合事故調查處理;
(五)其他在安全生產方面應當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出租有安全隱患的場所,或者將場所出租、提供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八條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監理、培訓、安全技術服務等服務,不得出具內容失實或者虛假的材料。
第二十九條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需要設置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及設施設備的,承辦者應當依法履行主體責任,對其安全性能進行檢測、檢驗,保障建筑物、構筑物及設施設備的安全,并報公安機關及相關部門備案。
涉及公共場所人群聚集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救援預案,向公安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對群眾自發性聚集活動,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活動場所管理單位應當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動態監測,完善應急救援和處置方案。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享有下列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權利:
(一)與生產經營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載明有關保障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參加工傷保險等事項;
(二)享有工作所需的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工作環境、設施和勞動防護用品;
(三)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安全生產技能;
(四)了解作業場所、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五)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提出建議,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現場;
(七)拒絕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
(八)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傷害的,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外,依照有關法律可以獲得其他民事賠償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九)因接觸職業危害因素接受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健康檢查;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勞務派遣人員依法享有與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相同的安全生產權利。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與安全生產相關的義務:
(一)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參加應急演練,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能力;
(三)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及時報告并按照規定處置,緊急撤離時服從現場統一指揮;
(五)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從事爆破、吊裝、高處作業、有限(受限)空間作業、臨近油氣輸送管道作業、臨近高壓輸電線路作業、建筑物和構筑物拆除、大型檢修以及涉及危險物品的場所動火和臨時用電等危險作業;
(二)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
(三)違規在實驗室研發階段批量生產危險化學品;
(四)偽造、故意使用虛假工藝文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管理臺賬等嚴重影響安全生產的資料;
(五)使用報廢或者應當報廢的設施、設備、產品;
(六)將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設在同一座建筑物內;
(七)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督促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發放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對下列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一)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
(二)對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建議;
(三)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建議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產經營單位對工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及時研究并答復、處理;沒有建立工會的,應當推舉至少一名從業人員作為安全生產代表,參與安全生產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責:
(一)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發布安全生產信息;
(二)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實施安全生產專項規劃;
(三)指導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
(四)統籌做好安全生產的宣傳、信息化建設、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
(五)落實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完善執法體系,實行派駐執法;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應急管理部門可以聘用技術檢查員提供專業技術支持,聘任社會監督員對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監督。
第三十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一)建立安全生產監督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指導、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和落實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二)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情況,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按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情況進行檢查;
(三)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
(四)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機制,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五)編制并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完善安全生產誠信體系、警示約談和掛牌督辦制度;
(六)制定和完善本部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調查處理和善后處置;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前款所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是指應急管理、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民宗、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市政園林、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廣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體育、糧食和儲備、人民防空、郵政等部門。
第三十七條 科技、財政、商務、氣象等其他行業、領域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行業、領域管理;
(二)協調解決本行業、本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三)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四)編制和完善本部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指導生產經營單位編制和演練應急救援預案,協調有關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或者參與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的事故調查處理,協助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督促落實事故處理的有關決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八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負責指導督促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企業落實各項安全防范和隱患治理措施,參與或者組織開展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保障職工安全與健康。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交安全生產履職報告。
第三十九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完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體系;
(二)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專職安全員隊伍能力建設;
(三)督促專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按照相應的職責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能,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四)監督、檢查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
(五)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按照規定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協助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按照職權予以處理或者按照有關規定報告、移送。
第四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督管理要求,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計劃,明確監督檢查的對象、頻次和內容。
中央及省屬企業在本市設立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由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監督管理。法律、法規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屬國有企業在本市設立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制定的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開。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制定的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應當于每年第一季度報送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備案并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二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采取開展安全宣講、政府購買服務委托第三方社會組織實施等方式,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其他分管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提供學習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的服務。
第四十三條 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急管理規劃等規劃時,應當綜合考慮安全防控需要,實行地上地下空間統籌和一體化提升改造,推進安全發展示范城市建設。
在國土空間規劃禁止建設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的區域內,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由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調整;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本市危險化學品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由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之間的安全距離以及周邊防護安全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在居民區(樓)、學校、醫院、集貿市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周邊,具有審批職責的部門批準設置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和儲存場所時,應當確保滿足安全距離要求。
高壓輸電線、油氣輸送管道、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距離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和構筑物。對不符合安全距離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予以拆除或者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
第四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立數據資源平臺,匯總、分析安全風險信息,繪制、更新安全風險分布圖。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安全風險分布圖及時跟蹤風險變化情況,對新風險、新情況及時編制安全管理標準或者規范,完善風險防控措施。
第四十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本行業、領域和重點監管單位定期開展安全風險報告工作,加強研究、分析,推進風險防控信息交流和成果運用,強化源頭治理和安全防控,并利用互聯網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事故隱患和監管執法等數據的交流共享和運用拓展,開展下列數字化安全風險防控:
(一)加強感知設備建設規劃和運用;
(二)實行在線監管、遠程監管、移動監管和智能預警等非現場監管;
(三)利用信息標識等對危險化學品、液化氣氣瓶等進行識別和追溯;
(四)利用數字工具辨識安全風險、發現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并作為制定監督檢查計劃和監管措施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七條 市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衛生健康等部門,制定本市禁止、限制、管控危險化學品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全過程監管信息系統,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廢棄處置等各環節進行全過程信息化管理和監控,并實現企業、監管部門以及應急救援相關部門之間信息互聯互通,實行全鏈條管理。
第四十八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重大危險源信息管理系統,對重大危險源監控異常情形進行提示、匯總和分析,并加強運用監督管理。
公安、生態環境、市政園林、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共享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有關信息。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督辦制度,形成重大事故隱患登記、督辦、銷號機制,明確整改責任主體、責任期限和督辦部門。
第五十條 對于非生產經營單位原因所導致且短時期內難以消除的事故隱患,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計劃督促治理,并落實治理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治理資金。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機構實行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主要負責人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負綜合監管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應當按照權責一致、盡職免責、失職追責的原則,根據領導干部的崗位職責、責任清單、履職情況、履職條件等因素確定相應責任。
第五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將安全生產納入高質量發展考核體系,督促有關部門和地區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在對所屬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年度考核時,應當將履行安全生產工作情況作為相關領導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應急管理等部門,對其負責管理的國有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納入國有企業績效考核。
市、縣級市、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約談制度,市、縣級市、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未完成重要安全生產任務或者轄區內生產安全事故造成較大影響的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企業負責人進行提醒、告誡、促進整改的談話。
第五十三條 縣級市、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應當每季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設立派出機關(機構)的人民政府提交安全生產履職報告。
第五十四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執法檢查跨部門協同配合,建立完善聯合執法機制,增強執法合力。
應急管理部門可以統籌調用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建立異地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機制,加強安全生產執法。
第四章 安全生產社會共治
第五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引導社會各方參與安全生產共治,培育安全文化,增強全社會安全生產意識,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依法維護職工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與監督權。
第五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有關部門以及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將安全知識普及納入國民教育,建立完善學校安全教育和高危行業職業安全教育體系,將安全生產納入相關技能考核和就業培訓內容。
報刊、廣播、電視、門戶網站等媒體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公益宣傳,適時免費刊播安全生產公益廣告,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五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監督檢查和生產安全事故善后處理工作,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
第五十八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對所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安全生產信用分級分類管理,按照優化營商環境的規定采取差異化管理措施。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作出處罰決定后,應當按照規定在七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并及時將相關處罰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歸集。
第五十九條 相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實施聯合懲戒。
第六十條 有關協會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在制定標準、提供培訓、場景推廣運用、配合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監測等方面開展工作,促進行業安全生產水平提升。
第六十一條 鼓勵中介服務機構采取多種形式提升技術能力和服務水平。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會同有關行業組織,推動建立相關指導、評價和公開機制,及時互相通報有關中介服務機構的行政監管和服務評價信息。
第六十二條 鼓勵大型企業集團、連鎖經營企業制定安全生產企業標準,在選擇供應商和合作方時,綜合考量供應商、合作方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水平以及風險管控情況,帶動上下游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六十三條 建立保險機構參與事故防控機制。承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提供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服務,結合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生產誠信等情況,確定保險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建立事故快速理賠及預賠服務機制,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提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服務水平。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適應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保障需求的個性化保險產品。
第六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違法行為的,可以通過政府公共服務熱線或者網站、來信來訪等方式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舉報制度,完善受理、核查、處理、移送、答復、獎勵、統計工作規范,及時處理舉報投訴,并對舉報投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其合法權益,對查證屬實的投訴舉報線索按照規定給予投訴舉報人獎勵。
第五章 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六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根據實際需要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強化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資源共享和信息互通。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實際需要,可以依托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社會組織共同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簽訂合作協議,約定救援內容、物資裝備、日常管理、培訓考核、補貼補助、保險保障等有關事項。
鼓勵和支持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提供社會化救援服務的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定期開展應急救援演練,提高應急救援的專業化水平。
第六十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采取專項儲備、協議儲備等相結合的方式,分級儲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并及時更新和補充。
第六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每年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國家規定和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按照職責組織制定本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至少兩年組織一次應急救援演練。
第六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開展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根據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配備必要的滅火、排水、通風以及危險物品稀釋、化學品泄漏應急處置桶、吸附棉(墊)等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點崗位應急處置卡,開展從業人員崗位應急知識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險逃生技能培訓。
第六十九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結束后,組織單位應當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并形成評估報告。
應急救援預案演練評估報告應當分析存在問題、提出修訂意見。
第七十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按照規定處置,并于一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發生肢體殘廢、容貌損毀、聽覺、視覺和其他器官功能喪失或者其他對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在接到報告后一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七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險救援,同時告知同級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和工會等相關單位,并及時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協調事故救援,實施集中統一指揮,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災害的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七十二條 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事故發生地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調查。
市有關部門負責監管的建設工程項目、市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監管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履行出資人義務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一般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由其授權、委托的有關部門負責調查。
市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調查處理由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的生產安全事故。
第七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事故調查組應當在三十日內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單位或者責任人員提出書面處理建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單位和人員的處理,應當在處理結果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抄送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
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負責歸檔保存。
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事故批復結案后十個月至一年內,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并向社會公布結果。
第七十四條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按照下列情形確定:
(一)生產安全事故造成本單位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本單位是事故發生單位;
(二)生產安全事故造成非本單位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負責生產管理和指揮的單位是事故發生單位;
(三)承包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以承包單位與發包單位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情況確定事故發生單位;
(四)其他單位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負有責任的單位是事故發生單位。
第七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通過權威發布等方式,向社會公布安全生產工作信息。
任何組織、個人不得編造、傳播安全生產虛假信息或者為制作、復制、發布、傳播虛假信息提供技術、設備支持或者其他幫助。
第七十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統計本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分析事故特點,完善事故預防機制,并定期向本級應急管理部門通報。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匯總分析生產安全事故情況,總結事故發生原因,作出事故風險提示,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未按照規定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雇傭他人提供勞務或者接受其他單位委托培訓人員從事作業活動,未對其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和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相關作業在本單位進行,生產經營單位未與受托方書面明確安全生產責任,或者未告知危險因素,或者未納入本單位統一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三條 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在非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作業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來源: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