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年06月27日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文號 | 錫政規〔202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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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05-30 16:04:12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
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實施意見
錫政規〔2023〕4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了規范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確保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有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和《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以下簡稱《省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本實施意見適用對象為無錫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按照《省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作為社會保障對象的被征地農民(以下簡稱保障對象)。
二、市、市(縣)區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比對保障對象的參保情況,審核社會保障費用足額到賬情況并出具審核意見,負責基本養老保險經辦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指導履行征地程序,并指導開展征地補償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安置人員和保障對象名單。
財政部門負責指定預存款賬戶和設立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出具征地批次(項目)的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預存情況證明。
各部門加強信息互通和工作協作,規范工作流程,確保被征地農民依法及時納入社會保障。
三、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并建立個人分賬戶。
市、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記入其在社會保障資金專戶中的個人分賬戶。
個人分賬戶資金計息標準按照不低于當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準利率執行。
四、保障對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正常繳費的,其個人分賬戶資金用于按年度退返個人繳費部分;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或者征地時已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其個人分賬戶中的本息余額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一次性退還本人。
五、保障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并正常繳費的,其個人分賬戶資金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省定最高繳費檔次的標準,用于為其逐期代繳保費。
六、保障對象達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時其個人分賬戶有余額,且經書面確認,通過安置補助費全額抵繳的方式增加社會保障費用的,個人分賬戶資金按照達到待遇領取條 件時上年度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下限×8%×240-(逐期代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保費總金額+退返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總金額)計提,記入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與其原有個人賬戶儲存額合并形成新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
征地時,保障對象已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且書面確認通過安置補助費全額抵繳的方式增加社會保障費用的,個人分賬戶資金按照征地時上年度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下限×8%×240計提。
保障對象經書面確認安置補助費不抵繳的,個人分賬戶資金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計算方法減去安置補助費計提。
個人分賬戶資金達不到上述標準的,全部計提。
七、按照本實施意見計提后,保障對象個人分賬戶仍有余額的,將個人分賬戶余額平均分十年記入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逐年增加其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為:每年新記入的金額÷139。
在第十年時,將個人分賬戶全部利息收入記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分賬戶同步注銷。
八、保障對象死亡的,其個人分賬戶資金本息余額可以依法繼承。保障對象離境定居并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其個人分賬戶資金本息余額可以一次性領取。
九、本實施意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省辦法》實施后至本實施意見施行前依法批準的征地項目,按照本實施意見執行。《省辦法》實施前已依法批準的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仍按原保障辦法執行。《省辦法》實施前已享受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和社會保障待遇的,不適用本實施意見。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23 年 5 月 30 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責編:司法局